彩礼和压书是分开的。
压书礼中的书是婚书,压书礼顾名思意就是“押解”婚书的礼品,多为金银珠宝,现如今就是钱了,也就是订婚时的订婚礼金了。
彩礼其实指的就是男方在上门提亲时给的聘礼,聘礼包括现金和三金,也就是说有礼也有物,彩礼钱一般都是用于置办新人新房的家具,家电和婚礼的衣服来使用的。
如果你们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的话,可以退但是彩礼的话,可能会被要叫大部分,因为人家女儿已经交给你了。这得建立的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的分手。彩礼的话,可能只能退还汽车给你或者是汽车给他,全部要回来,是不可能的,毕竟你们是夫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彩礼不可以给单数的。因为结婚都是讲究成双成对的,无论是准备什么物品都要准备双方,因此对于彩礼来说,也是讲究成双成对,单数寓意不好,如果彩礼的尾数为4的话也是忌讳的,因为4的谐音不太好听,如果是双数的话就能够寓意圆满、团圆,也是表达对新人的祝愿。比如10万元整,彩礼10万寓意十全十美,同时也是对新人的一份美好的祝福。
办了酒席但是没理结婚证,现在想分开彩礼还能要的回来吗,是你们只是摆得酒。没有领证的话就不算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式夫妻。而且这个彩礼是男方给于女方的。你们现在还没有成为夫妻之前是可以将彩礼要回来的。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这个钱也是归属于男的一方,如果现在你们两个人想分开的话就可以问女方要回彩礼来。这个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也是合法的。所以说直接问她要回来就可以了。
一、 结婚 过 彩礼 离婚 的时候怎么分割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 离婚财产分割 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综上所述,男女青年结婚,男方向女方支付一笔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各地在彩礼数额标准上面不同。通常女方拿到彩礼后会购置一些物品或者当做存款处理,在之后离婚的时候,彩礼不会全部返还,而是当做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也就是说男方不会拿回全部彩礼钱。
办婚礼没领证分开彩礼要退。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的办法: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在举办婚礼前,男方都要给付女方彩礼,彩礼一般是属于女方的财产,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男女双方无法在一起的,男方就会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但是不是所有给付的彩礼都需要退还的,除非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才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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