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恋爱不算早恋,这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法律限制等等。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可能会规定一个特定的年龄,在此之后恋爱被认为是合法的。例如,在中国,未成年人(通常指18岁以下的人)的恋爱被视为早恋,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年龄可能更高或更低。
此外,文化背景也会影响人们对于恋爱年龄的看法。在某些文化中,早恋可能被视为正常和接受的行为,而在其他文化中则可能被视为不适当和不成熟的行为。
总的来说,如果一个人在法律和文化上被认为已经成熟,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他们的恋爱行为就不再被视为早恋。但是,每个人的情况都是独特的,所以最好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文化来决定何时开始恋爱。
早恋,也有叫做青春期恋爱,指的是未成年男女建立恋爱关系或对异性感兴趣、痴情或暗恋,一般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爱情,特别是在校的中小学生为多。
经过二十年在中国的调查表明,在中学阶段没有发生过感情的人很少。而大多数都是暗恋、单恋(单思)。只有相互有好感,才能发展成为早恋。
早恋行为是青少年在性生理发育的基础上,也是心理转化为行为的实践。然而,一般人认为早恋会带来很多问题,如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学业成绩等,尤其对女孩更为明显突出,但一般不会有太严重的影响。早恋常常以失败告终,很少出现早恋能够终身厮守的;亦有人认为早恋是青少年对男女关系的探索和学习,为将来的恋爱与婚姻作准备,不宜过份禁制或压抑。
早恋的定义
关于多早才是早恋,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普遍的认识,亦没有令人信服的专业界定。各个国家的情况更是不一样。而在中国,一般认为早于大学时期(约18岁)的恋爱应算作早恋,或在第二性征出现(约12~14岁)之前发生的恋爱才算早恋。
“早恋”一词的科学性
一些新兴教育家、心理学家和学生认为“早恋”一词并不科学。因为少年在青春期加速发育,第二性征出现后,逐渐性成熟,生理和心理都有成人化趋势。所以对异性产生好感是青春期的普遍情况,是生理与心理发育的必然,不应该用“早恋”这样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来描述,因此也有人认为“早恋”应当称为“青春期恋爱”。
早恋的特点
由早恋的各种情况综合起来看,早恋通常有下列4种特点:
朦胧性
青少年对于早恋发展的结局并不明确,早恋的青少年仅仅是渴望与异性单独接触,而对未来家庭的组建、处理恋爱和学业之间关系、区别友谊和爱情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认识。
矛盾性
早恋的青少年其内心充满了矛盾,既想和其喜欢的异性接触,又害怕被父母发现。可以说早恋的过程中愉快和痛苦是并存的。对于暗恋的早恋者而言,这种矛盾性还表现在是否向爱慕者宣示爱意(表白)的矛盾。
变异性
友情是充满变化、极不稳定的,因为青少年往往欠缺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及经历,导致双方缺乏互信;关系一般都难以持久。正是这样,常常令双方的心理造成痛苦。
差异性
青少年的早恋行为有明显的差异。在行为方式上,极其隐蔽,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网络等传递感情,进行秘密的私下沟通和感情交流,家长和老师难以发现,但也有青少年会公开他们的关系,在许多场合出双入对。
在程度上,大多数早恋者还主要是交流感情,或者一起玩耍;从人际关系上看,一般没有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但有的早恋者关系发展得很深,除了交流感情外,有时甚至发生性关系。
在年龄的喜好上,女孩通常喜欢比自己年龄大、比较成熟的男孩,而男孩则通常喜欢比自己年龄小的女孩,且在交往中体现自己的阳刚之气。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年龄相当时,女孩会采取主动,但根据实际情况看,更多的是男孩采取主动。这现尚没有定论。
早恋原因的类型
早恋的类型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8种:
爱慕型
这类青少年是由于互相之间对对方的爱慕而产生的早恋现象。这类早恋十分常见,而根据爱慕原因的不同,又可分为下面3类:
仪表型
这类早恋是由于爱慕对方外在的仪表而产生的,也是最常见,但最难以持续和稳定的。学校中总有英俊的男生和漂亮的女生备受异性追崇,就是含有这个因素。
专长型
这是由于爱慕对方的某项自己崇尚的能力或专长而产生的早恋。这类早恋常常是女孩采取主动。
品性型
这类早恋是由于爱慕对方的某些自己崇尚的品性而产生的早恋,这相比而言维持得比较持久。
好奇型
这是因为对异性留有的好奇心而产生的早恋现象。性意识的不断发展青少年会产生对异性身体、生活、心理和对自己态度的好奇,这是青春期青少年的一种心理现象。青少年容易产生性冲动,从而对异性保持一种敏感的态度,为了满足这种好奇心,而结交异性朋友。
模仿型
这是由于模仿社会上、影视作品和报刊书籍中的行为而产生的早恋现象。
从众型
这是迫于周围同龄人的压力产生的早恋现象。例如本来不存在的恋爱关系,可能被周围的人杜撰出来,即“谣言”或者“绯闻”。在这样的环境下,迫于舆论的压力,很容易对其产生爱慕之心。
愉悦型
青春期男女之间作为同学甚至同桌,由于较多的交流和信息传递,会对对方产生更为细致和透彻的理解,在这种状况下容易产生早恋。这也是“同班恋”甚至“同桌恋”的重要原因。
补偿型
一些青少年由于在学习生活中遭受挫折,是自己自尊遭到损害,为达到发泄目的,往往会找异性交往,在其中忘掉痛苦,以谋求补偿。这类早恋融入了真实的感情,容易发展深化。
逆反型
由于社会意识和舆论的因素,青少年的两性交往常会受到家长、老师的不恰当干预,容易诱发其“你们不许我这样做,我偏要这样做”的心理。在这种逆反心理的作用下,本来正常恰当的异性交往可能迅速向早恋发展。
病理型
在当代社会,营养条件优越,容易造成的营养过剩和食物中含有的性激素的作用或各种特殊生理疾病、家庭遗传等因素,容易造成青少年心理早熟,甚至是性变态心理。这是诱发青少年早恋的主要客观因素。
上述的各种类型也常见于成年人的恋爱之上,尤其是第一次谈恋爱,当然也没有经历过早恋的人。而且,因为成年人的力量较大且有较多的知识,所以产生的相同后果有些性质比早恋的孩子更为恶劣
其他地区和时代
只要未有发生性行为或导致少女怀孕,即使是在较保守的宗教家庭也不会限制十六岁以上的高中生谈恋爱的。近年虽有宗教界人士针对未婚性行为提出异议,但提倡的仅是婚前守贞运动, 并非禁止青少年恋爱。
事实上在西方“早恋”一词并不存在, 或许是由于西方的教学系统较宽松,绝大部分西人对中国学校限制学生恋爱是非常不理解的。
在中国旧社会,大都是父母包办婚姻,虽然有大量的小女婿、少夫妻,也只能称为早婚、早育。至于恋爱,则是不论何种年纪,都是不被允许的,而不只有早恋被认为是不好了。
早恋的危害
由于早恋难以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认可,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压力与矛盾,从而使早恋者注意力分散,使得自己的志趣和目标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大都对人是一种负面的影响,对人的性情、性格、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有害而无益。可见早恋造成危害主要不是因为早恋本身,而是来自早恋者受到的多方面压力。
下面是一些教育者归纳出的一些危害:
危害身心健康
身体上:由于很多早恋者情绪不够稳定、好冲动、易动感情、自控力较差,常常会产生各种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情绪。这会导致一系列身体不适,久而久之,有可能会出现消化道病症、低血糖等症状。
心理上:对于早恋者而言,早恋是一个既充满欢喜而充满苦闷的过程。由于对对方的爱恋,早恋者常常因为对方的苛刻要求而造成情绪变化;也有因为早恋而遭到父母、同学、老师的压力,造成心理失衡;当不能与恋人见面时,早恋者常常坐卧不安而沉迷于幻想,在幻想中乞求慰藉。如果这种心理发展过深,少部分人会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这会造成早恋者心理的严重扭曲。
干扰学习
由于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差,往往无心学习,成绩下降,是十分常见。这就是早恋反对者反对早恋的最重要理由。
易促成越轨行为
许多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激情占优势、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因此许多热恋中的少男少女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而过早地发生两性关系。这是早恋造成的对双方身心造成最严重的损害。
可能导致犯罪
早恋者一般年轻气盛,对一些事件十分敏感。特别是男孩在女朋友面前,面对一些让自己“吃醋”的行为恼羞成怒,对一些人大打出手,造成违法犯罪。
另一种情况时,由于父母的不支持,谈恋爱的金钱花销无法取得,诱发偷和抢的念头。这是早恋对社会最严重的危害。
早恋的益处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早恋有其益处,这种观点普遍存在于学生中。一些学生认为早恋者常会在成绩上互相追赶,以取得对方愉悦与偏爱,使得成绩上升;也有因为对某人有爱慕之心,从其所好,在生活中处处约束自己,以被爱慕者的标准作为生活的准绳,使得一些原本不良的性格和习惯得到改正。早恋也可以使人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增进人际关系。
对早恋的疏导
由于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反对早恋,因此有教育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家庭、社会以及学生本人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早恋问题。他们给出了如下建议:
1、要克服不良倾向,端正思想态度
2、自觉的约束自己,减少不良的性刺激或性诱惑
3、要加强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培养
不算早婚,已经到法定年龄了。
结婚太早,别人会觉得你轻浮草率。结婚太迟,别人又会你觉得你不够爱他。那么,恋爱多长时间之后才适合结婚呢?
恋爱是走向婚姻殿堂的必由之路。在闪婚闪离的时代潮流中,让很多人开始惧怕结婚。其实,在合适的时间结婚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恋爱中的两个人把最美好的一面给了对方,我们会觉得对方就是世界上所有的美好,恨不得马上就嫁给他。
而婚姻则是把最不好的一面展示给了对方。时间久了,把对方看得太过透彻。这个时候会发现,原来他会在被窝放屁,原来她会抠脚。若是两个人无法达到一个平衡的生活状态,那么就很难长久的和平相处。所以结婚之前一定要互相了解透彻。比如了解对方的家庭,了解对方的习性。
其实恋爱的时间越长,结婚的可能性越低。曾经认识一对情侣,在一起六年了。曾经在一起的前几年让很多人羡慕,男才女貌、相互恩爱,两个人每天都洋溢着幸福。可是到了第四年,吵架愈加频繁、分手也愈加频繁。反反复复的和好又分开,一次比一次的严重。后来,终究无法继续的生活下去。
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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