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结婚用品清单:结婚戒指、婚车车队、布置婚房、喜糖、礼宾花、彩带、气球、香烟、婚庆床上用品、红包封、放结婚戒指的戒枕、结婚蛋糕等等。
聘金的准备:订婚结婚中的聘金要用红包包起来,订婚和结婚时一样,都少不了发红包,那么就把聘金准备充足,聘金分为大聘和小聘,不管每包多少,都要为双数。
聘礼的准备:聘礼一般分为六件式和十二件式,男方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订婚当天送往女方家。
首饰的准备:订婚当天,男方要将订婚戒指送予女方,婆婆也要为未来的准媳妇送上见面礼,因此订婚戒指,以及婆婆送媳妇的各种首饰的准备不可或缺。
酒席礼的准备:订婚酒席通常是女方家来主办,宴请男方。男方要约算女方家办酒席的大约价值,然后折现包红包给女方家。
成双成对:新郎在购买婚礼现场物品或者是新房物品的时候,尽量都买双数的。双数有“成双成对”的吉利寓意,也象征着自己对婚后生活的向往和美好祝愿。
防火防爆:新郎在购买婚礼现场物品的时候,尽量购买防火防爆的东西,确保安全。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禁止条件有:1、禁止重婚。婚姻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前提如下:
一、双方都处于单身状态没有配偶。
二、双方是自愿结婚的。
三、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
四、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另外,结婚前还要做到:
1、知根知底
两人相处最重要的虽然是现在和未来,但最好也了解一下他的过去,看看他在哪里上的学,以前做过什么,以前的感情经历,是否有特殊经历,这些都可以了解一下,这样才更有安全感。
2、经济互通
大多数男女在婚后财产都是互通的,在经济上形成合伙,彼此挣多少钱,有多少钱,欠多少钱各自心里都有数。若经济不透明的话,在经济上很容易产生分歧,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
3、良好沟通
婚前一定要有良好的沟通,虽然婚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化,未必能像商量好的那样完美,但至少两人都做好了应对婚后生活的准备。
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对于结婚的相关认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双方准备领结婚证之前,还需要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存在强迫结婚或者并没有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来对婚姻状态进行无效判决,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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