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结婚有单独的婚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晚婚的,可以先休探亲假再休婚假。
根据《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军人探亲假和休假选择其一,其它假期只有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并不受影响。
因此,只有晚婚的军人才可以探亲假和晚婚假同休。但是先休探亲假的,因为尚未结婚,只能休探父母假。
根据《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
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现役军人婚假国家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婚探亲假规定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
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
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
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法律客观: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法律主观:根据《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因此,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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