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死刑犯被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死刑犯也称之为重刑犯人。他们通常会与普通看守所在押人犯同居一个监号。看守所与监狱的不同之处在于,看守所归属于公安部门。而监狱则归属于司法部门,二者之间有著本质上的区别。
看守所死刑犯临死前是怎样度过的
一般都会安排死刑犯与其家人进行最后的告别,满足犯人生前最后一顿想吃什么的愿望,安排表现较好的犯人陪同防止死刑犯做出极端的事。一般犯人犯了很严重的事才会被判死刑,在此之前他们肯定是有做好了这种面临死亡的准备,所以内心并不会有太多的挣扎。
本身这种犯人就已经做了坏事,所以承担自己应该要承担的后果没什么不对,这种人被判死刑其实也没有什么好值得同情的。相反的我会更加同情那些被犯人伤害到的无辜受害者,生命没了不说,完整的家庭也就此破碎,这可不是一命抵一命就能够了结的事。
最后一夜前与家人进行告别
能够安排死刑犯与其家人见上最后一面,来一个告别其实很有人情味了,能够让他们好好说说话,把该交代的事都交代了,这也算是一个完整的句号。死刑犯的家人其实也很无辜,他们也不想失去这么一个家人,可做错了就是做错了,他们也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改变。能够在死前见上一面,已经是最大的开恩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钱财方面的事情都安排好,比如有什么银行存款或是遗嘱,也跟家人交代好。
最后一夜前改善伙食
通常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狱警都会询问下死刑犯有没有什么想吃的,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就都会满足。这其实也跟我们一句俗话有关,那就是“不做饿死鬼”,古代人执行死刑前也是会给犯人吃点东西垫著肚子。这个规定也一直传承下来了。比如吃点好的肉、喝几杯小酒、吃几个水果之类的,狱警一般都会满足。就算犯人没什么要求,狱警安排的伙食也会比往常的要更加丰盛些。说是体面些也好,说是有人情味也罢,这也不算是什么很难满足的要求。
最后一夜前防止犯人自杀安排其他犯人陪同休息
有些极端的犯人会不想面临死刑,要么就是先自行了断自己,要么就是想方设法的逃出,所以狱警都会安排三五个表现好又体格好的犯人一起跟死刑犯休息。不过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为了死刑犯在死之前可以不那么孤独,所以安排三两个人过去陪著说说话,聊聊天。很多人会觉得死刑犯生前做过很多作恶多端的坏人,受害者都没那么好的待遇,凭什么犯人就有,这其实也可以说是我们的法律有人情味的一点吧。
看守所的死刑犯在知道自己明天就要执行死刑时,会呈现出不一样的表现
大彻大悟型。这类犯人一般在前夜都比较冷静,会和看守的狱警聊几句,该吃吃该喝喝,顺便说一说自己这辈子最后悔的事情,以及还没有完成的愿望,有的也会说一下自己当时犯罪到底是怎么想的,心态比较好,已经想开了。
要死要活型。这类犯人一般都是之前没想到自己犯罪后会导致判死刑,心里一直有侥幸心理,当知道自己明天就要被执行枪决时,会情绪崩溃大哭,会胡言乱语,时而疯狂时而冷静,也会在被带上刑场时不停的向执法人员求情请求放过自己一马。
亡命型的。这类死刑犯是心狠手辣,杀人如麻。既不知道尊重别人的性命,也不把自己的性命当回事,临死前是该吃吃,该喝喝,该睡睡。最典型的就是《西安大追捕》中的魏振海,这家伙背负十几条人命,有的被碎尸的,有的被勒死的,有的被枪杀的,可谓是一个双手沾满鲜血的十恶不赦之徒。这家伙在跪地被枪决时,还狂笑不止。与其说他不怕死,还不如说这家伙已人性丧尽,麻木不仁了。不过,像这类死刑犯是极其罕见的。
色厉内荏型的。这类死刑犯平时表现出一副天不怕地不怕,脑袋掉了碗大个疤的无所谓样子。一旦死亡真的降临到自己头上,他们就会精神崩溃,魂不守舍,一副贪生怕死的熊样。前些年,我们这有一个强奸杀人移尸的罪犯,当时,警方怀疑其中还有同案犯,但无论怎么审讯,这家伙一口咬定是自己一人所为,就连审讯的干警都说这个家伙骨头真硬。没想到枪决前这家伙两腿抖如筛糠,连路都走不成,吓得疴尿了一裤子,最后有两名两名法警架著胳膊,把他拖到刑场……
痛哭后悔型的。这类死刑犯并非穷凶极恶,他们多属于激情杀人。杀人偿命,自古有之。无端剥夺他人的性命,自然一命相抵。当这类杀人犯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后,都会痛苦流涕,万分忏悔。但世界上什么药都有卖,唯独没有卖后悔药的。这类死刑犯即使被押上刑场,也是泪眼朦胧,满脑子的后悔与不应该。
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i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如火化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这既是对家庭的负责,也是对父母最大的孝顺。人生不求大富大贵,但求平平安安。只有心存善念,灵魂才不会滑入邪恶的深渊。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和犯人说的话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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