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共和国民法典》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今天刚去把结婚的时候买的对戒卖掉了,收戒指的那个人还问我,不用想一想么,这个你卖掉就不能反悔了,我笑笑说,没关系,因为已经分手了,所以真的不需要了,昨天晚上还在想当时一起去挑选戒指的情景,因为是对戒,所以里面还刻了我俩的名字生日还有星座图案(我俩都是天蝎座),5月份准备离婚的时候其实是准备把戒指留下当做纪念的,正好最近在做断舍离,我就在想,留下戒指有什么用?有什么可做纪念的?纪念我失败的感情么?就算压箱底了,每次只要一翻出来,他的好他的坏肯定又会再次涌向心头,反而是一种时间和情感上的浪费,索性今天就趁热打铁的卖掉了事。物品的珍贵,是因为人赋予了相对的感情,结婚的戒指,在离婚之后再看就是多余。卖掉旧戒指今天又给自己买了一个新的,虽然没有之前的贵,但代表了重生和新生活,我会好好戴下去的。
所谓的耳环,项链和戒指都是在婚后老公买给老婆的,所以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不能够算作是个人财产。严格意义上来说,如果你们离婚,这些也是需要拿出来平分的。但是我想你们两个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应该是要商量好的,大的房子,车子以及你们的存款肯定要平分,至于这些小的首饰,我觉得就没有拿出来平分了。如果这些都要分,那么像你们的鞋子,衣服,还有一些什么剃须刀之类的,难道都要分吗?所以作为男人要大方一点,既然送给老婆的,那么就让她带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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