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如何装扮好?

女律师如何装扮好?,第1张

律师平时工作中应当穿职业正装,,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

为规范本所律师出庭的仪容仪表,树立本所律师职业形象,提高

律师职业影响力,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

律师平时工作中应当穿职业正装,

不得穿有损律师形象奇装异服。

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

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

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

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

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

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

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

律师出庭时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

旅游鞋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鞋子。

二、饰物

男律师不得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

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

三、仪容

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

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

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男律师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四、发言

律师出庭发表辩护、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

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

五、发问

律师出庭经审判长、仲裁员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

问时,应当有修养、有礼貌,不得讽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鲁无礼。

六、倾听

律师出庭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

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不得有不屑、厌烦或蔑视的表情。

七、惩戒

律师出庭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根据情节轻重对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训

诫、通报批评等处分。

八、其它

随同律师出庭的助理、实习人员,适用本规范。

律师以律师身份出席其他正式活动的仪容仪表,

参照本规范执行

法官是美女形容有:

1、一双炯炯有神的大眼常常微微含着笑意,一头从未染烫的乌黑秀发总是一丝不乱地扎在脑后,清秀的面容,修长的身躯,令人初见便眼前一亮。

2、清新可爱的外貌、稚嫩的脸庞,出庭时表情认真严谨,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清丽柔美的气质和严肃的神情,没有排他性地融合在她身上。

3、女孩拥有一头俏丽的短发和斜旁分刘海,皮肤白皙,长相甜美清新,而她正身穿着黑红色的法官袍坐镇法庭,认真地工作着。

4、她身穿法官袍,正襟危坐的在法官位置上,虽然表情肃木,但配上一头长长秀发及出众五官,不但没有令人生畏,仙气更迅速迷倒一众网民。

5、清清淡淡的妆容,白皙的皮肤,穿着法官服给人一种高冷气质的感觉。姣好的面容和庄重严肃的背景形成特有的反差美,不苟言笑的模样给人一种庄重的模样。

法律分析:1在法院出庭,上衣,裤子,鞋等服饰要整洁。不要穿拖鞋。2不要浓妆艳抹,不要赤膊上阵。仪表要端庄。3在法庭上,不要抢话,通过法官允许再申辩。4要仔细听对方举证质证,针对具体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回答。5不能提前退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一样。

现在不能穿不同的制服了,在以前各地法院有不少自单位做制服的现象,在1990年,国家几大部门联合发文,严禁自己生产,销售制服。现在都是统一式样,统一采购的。至于你要不要穿制服得看你领导的了,要求穿的话就一定要穿的。

人民法院标志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红旗组成。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华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天平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红旗象征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法袍喻义与着装。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穿着法袍应在开庭审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穿着。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怀有仁爱之心,从群众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关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

  1、 有关知识产权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产品,同专利、著作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都是非法的,按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们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或数据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其作品的版权,这是使用计算机的基本道德规范。,建议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具体是: 应该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尊重软件作者的知识产权; 不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 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软件资源而制造病毒保护程序; 不要擅自纂改他人计算机内的系统信息资源;

  2、 有关计算机安全

 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为维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我们应该注意: 不要蓄意破坏和损伤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设备及资源; 不要制造病毒程序,不要使用带病毒的软件,更不要有意传播病毒给其他计算机系统(传播带有病毒的软件); 要采取预防措施,在计算机内安装防病毒软件;要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内文件是否有病毒,如发现病毒,应及时用杀毒软件清除; 维护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保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安全; 被授权者对自己享用的资源负有保护责任,口令密码不得泄露给外人;

  3、有关网络行为规范

 计算机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结构,它对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起到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并且蕴藏着无尽的潜能。但是网络的作用不是单一的,在它广泛的积极作用背后,也有使人堕落的陷阱,这些陷阱产生着巨大的反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网络文化的误导,传播暴力、色情内容;网络诱发着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网络的神秘性"培养"了计算机"黑客",如此等等。 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约束人们使用计算机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行为。例如,我国公安部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言封建迷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但是,仅仅靠制定一项法律来制约人们的所有行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用的。相反,社会依靠道德来规定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在使用计算机时应该抱着诚实的态度、无恶意的行为,并要求自身在智力和道德意识方面取得进步。

 不能利用电子邮件作广播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 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不能私自阅读他人的通讯文件(如电子邮件),不得私自拷贝不属于自己的软件资源; 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里去窥探,不得蓄意破译别人口令。

人民法院标志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红旗组成。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华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天平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红旗象征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法袍喻义与着装:

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穿着法袍应在开庭审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穿着。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等场合时,法官也可以穿着法官袍。

法服喻义与着装

法官穿着西式制服,既体现法官是文职官员的职业特点,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文明特征。

法官西式制服,分为夏服和春秋服两种款式,是执行开庭以外的公务时的着装。

是的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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