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结婚后,是否应该跟父亲姓,跟母亲姓呢?

女孩结婚后,是否应该跟父亲姓,跟母亲姓呢?,第1张

不接受,跟哪方姓是一种习惯、风俗、文化甚至制度。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古时候随父姓,其本质是孩子要继承父族的财产,而女方没有独立财产,甚至女方本身就是男方的财产。(这不是全部原因,却是最重要最本质的原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决定性因素)

现代社会,男女双方一般都有各自的独立财产,有时女方的个人经济基础、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远超过男方,这种情况孩子跟母姓是理所应当的。

谁对家的贡献大,谁经济实力强,就跟谁姓。实力大概均分的情况下则按习惯法跟男方姓,也避免一些家庭矛盾。

只有舆论战是不行的。现代社会女性地位的提高不是也不可能只靠打嘴仗和道德谴责,几千年的食利方绝不可能因为女性的道德规劝而良心发现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那女性这几十年靠的是什么抬高了地位呢?工作。

女性参加工作能养活自己后,大部分男性才有所收敛,才开始学会尊重二字。这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特别是那些想通过嫁人改变命运和在婚恋中天天讲价的女性,你可以要求,但最好不要相信。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平等条约也可以被推翻。弱国无外交。强东如果不是在财富、阶层、圈子上碾压奶茶,以奶茶那“积极向上”的性格能息事宁人强行挽尊最后大团圆?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恃强凌弱是人之天性。即使你处于弱势地位,男方也愿意理解和体谅你,给你话语权。而不是因为掌握了更多的生产资料、投入更少的沉没成本来打压你,拿捏你,或者摆烂(你摆不过男方),不因地位的高低而改变对你的态度,这是情分和德行,这种男人要珍惜,要懂得感恩。

个人觉得,女性争孩子的冠姓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女性也要明白,男性争孩子的冠姓权也是理所当然。争可以,但不要失去了家庭的和气,失了夫妻的感情,毁了婚姻,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孩子随父姓的确是男权社会文化的延续。因此,法律早就允许孩子随母姓。但是由于传统的强大惯性,多数孩子还是随父姓的。

因此,女性要争孩子的冠姓权,首要面对的就是传统的强大惯性。这一惯性使绝大多数男性觉得孩子随父姓是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因此,女性要想争孩子的冠姓权,就要好好做丈夫的思想工作,让丈夫心甘情愿地放弃孩子的随父冠姓权。个人感觉,这很难。

个人以为,希望孩子能跟自己姓的女性不妨生两个孩子,一个随自己姓,一个随丈夫姓,如此公平平等,一般不会有家庭冲突。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而女性有强烈的孩子冠姓权,这种情况就要看丈夫的意愿了。如果无论做怎样的思想工作,丈夫也不愿放弃的话,那么从道理上说,就要看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和对孩子养育上的付出了。对家庭贡献大、对孩子养育付出多的一方拥有孩子的冠姓权。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到底谁对家庭的贡献大,到底谁对孩子养育上的付出更多,很多时候真的难以判断。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性的孩子冠姓权意愿仍然非常强烈的话,就难免伤了家庭的和气、夫妻的感情,甚至毁掉了婚姻,当然也有可能毁掉孩子的成长。

姓什么本质就是一个代号。为了这个代号,闹得家庭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孩子成长蒙上永远的阴影,个人以为,实在不值得。

女性追求女性的权利,这是男女走向平等的表现,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个人以为,近年来女性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道路上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一味地追求“女性优先”。“女性优先”不是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平等。有些女性在权利面前,要求平等;在义务和责任面前,又说自己是女人,养家糊口是男性天经地义的责任。这种所谓的“男女平等”是对男性的不平等,是一种骨子里的“女性优先”的自私。

有些男性出于绅士风度,处处表现出“女性优先”,这是对女性的尊重和关爱。但是某些女性以为这是天经地义,在权利面前一定要争个男女平等,在义务责任面前又让男性独自承担。这对男性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实当下社会的“女性优先”处处都是。如结婚前的彩礼水涨船高到几十万的“天价”,比如结婚后某些女性一定要掌管家庭经济大权,比如说夫妻冲突后一定要男性认错服软。个人以为,如果彩礼一定要天价,那么女方准备的陪嫁也要天价,这才是男女平等。结婚后,谁的理财能力更强,谁掌管家庭经济大权,这才是男女平等。夫妻冲突后双方都要礼让,这才是男女平等。

几千年来不合理的男女关系导致“男性优先”,在现代社会这当然是不行的。但是,过犹不及,“女性优先”是男女关系中新的不平等。

综上所述,个人建议,女子与其争孩子的冠姓权,不如跟好好丈夫商量。与家庭的稳定和谐、婚姻的美满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相比,孩子是跟爸爸姓,还是跟妈妈姓实在不是什么很大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过去女子的社会地位很低,都是依附男人生活的,属于男人的附属品,是男人资产的一部分。当官的男人如果犯罪了,被判处流放。妻儿肯定也要跟着一起流放,因为女人只是属于男人的资产而已,没有选择的权利。

女子在嫁人之后就跟着夫家姓,这便是男权社会的表现,也代表了家庭当中男人的地位。古代的女子是没有名字的,不像男子有名还有字,女子仅仅只有一个姓氏而已。比如姓张,就成为张氏。如果家里有多个孩子为了区分,就会起一个小名。

等到出嫁之后,就会把丈夫的姓氏放在前面,比如丈夫姓王,自己本来姓陈,那么就变成了王陈氏。这便是这位女子的名字了,大家也都是这样称呼她的。有些丈夫比较有情趣,或者是看重自己的妻子,会给妻子娶一个小名,或者的爱称。

古代的女子讲究“三从四德”,在还没有嫁人之前要从“父”,嫁人之后就要从“夫”,从来都没有自己的立场。或许就是因为这样,古人就认为女子是不需要名字的。

而且,古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了,以后一切的事情都是要以夫家为重。将丈夫的姓氏放在自己的前面,就是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这一点。即便将来有一天女子去世了,在墓碑上刻的名字也是丈夫的姓氏在前面。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过去女子的地位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低微,男人可以随意的践踏和羞辱。再加上过去很多都是盲婚哑嫁,一旦嫁人了就连反悔的机会都没有了,很多女子的一生都过得极其可怜。

姓氏是一种人身权利,它是人际间具有身份关系的标记。姓氏一般是血缘关系的反映。男女结婚后因发生夫妻身份,按照各国惯例,有个妻子姓氏的变更问题。根据各国法例或习惯,男女婚后姓氏的变更主要发生于妻子一方。大约有3种情况,即一是妻改父姓为夫姓,如张三嫁给李四,改叫李三;二是妻冠以夫姓,如张三嫁李四后改叫李张三;三是妻可保留原姓氏不变。夫的姓氏一般均无变化,但根据中国旧律例和习惯,赘夫得冠以妻姓。外国法很少采此规定。香港对夫妻婚后姓氏未加规定。一般适用英国习惯,即用夫姓代替父姓,但也有在本姓之前冠以夫姓的。女于结婚改变姓氏后,可持结婚证申请将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上的原姓氏加以改变,否则,就涉及证件的效力和权利的正常行使。在香港,男子婚后不能以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改从妻姓。旧中国的传统习惯和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篇所规定的“赘夫冠以妻姓”的现象,是见所未见的。关于夫妻离婚或丈夫去世,妻的姓氏使用问题,香港法例未明文。就事实而言,上述情况出现后,妻可继续沿用夫姓。若妻子再婚,可改用新夫姓,也有的沿用原夫性。在香港,若已婚男子变更姓氏,须征得妻的同意,因为丈夫改姓,也连带着妻子姓氏的变更。 美国婚姻制度中的姓名权 美国妇女结婚后要使用丈夫的姓,但仍保留自己的名。一般来说,人们在称呼已婚妇女时都是用她丈夫的姓加上“夫人”二字。例如克拉拉·福特嫁给约翰·史密斯,人们便称她为约翰。史密斯夫人。但她自己平时写信或登记签名时,常在夫姓前用她自己的名字而不是丈夫名,写作克拉拉·史密斯。而一旦丈夫去世,她就完全用丈夫的姓名,不再用自己的名字。

  

  不过,也有已婚妇女不用夫姓的例外。女演员常常使用艺名。剧院经理为了不影响女演员的身价,常对她们的婚事严格保密,自然更不允许她们使用夫姓。此外,女作家也因惯用笔名而很少使用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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