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 导语2019安徽铜陵市枞阳县选调县外教师40人,报名时间:2019年7月10、1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予受理。 考 网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为进一步充实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经研究,我县面向县外公开选调中小学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名额
共40名。其中小学30名、中学10名,任教学科不限。
二、选调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三、选调对象及条件
1、选调对象为具有枞阳籍或夫妻一方具有枞阳籍,或夫妻一方父母为枞阳籍,或夫妻一方在我县工作的县外在编在岗教师。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8年7月10日以后出生,以有效居民身份证为准)。
5、报考小学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报考初中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报考高中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6、具备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①近3年来(2016年7月10日以后),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
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③按相关规定不能参加选调的其它情形。
四、选调办法及程序
选调办法为面试和考察相结合。选调程序为报名及资格审查、试讲(即专业测试)、面试、考察、公示、分配安置、调动聘用。
1、报名及资格审查
⑴报名时间:2019年7月10、1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予受理。
⑵报名地点:枞阳县教体局二楼会议室。
⑶报名材料:报考人员须填写《枞阳县2019年公开选调县外教师报名表》(附件1)1份,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学历证书(有多个学历的须同时提供学历和全日制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和聘任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
②报考人员是枞阳籍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父母)是枞阳籍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
③夫妻一方在我县工作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其中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属我县企业的须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④所在工作单位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样式和要求见附件2)。
⑷报考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选择一个学段岗位报名。
⑸县教体局负责资格审查。
⑹收费标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13〕2568号文件规定,面试费按每人80元收取。
2、试讲(即专业测试)
试讲采用无生上课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名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仪表举止等。上课时间为15分钟,准备时间30分钟。试讲满分100分,试讲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试讲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试讲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实行全封闭管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等。全天同一题本。面试总分100分。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为15分钟。当场评分、当场亮分(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面试按学段分小学组和中学组进行。参加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考察
⑴分小学组和中学组依据面试成绩按选调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入围人选末位成绩相同的,按下列次序优先:全日制学历高者,所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者,工作年限长者。如仍不能区分,加试予以确定,加试有关事项另行通知(递补程序如遇成绩并列情况按此规定执行)。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选调计划数的,面试合格人员均确定为考察对象。
⑵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工作表现等。考察时,重点查看个人档案、核实编制情况、考察教育教学水平、近两年工作量等情况,并对其报考资格进一步核查。对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⑶考察工作由枞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5、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选调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查实后取消其选调资格。
6、分配安置
对拟选调人选公示无异议的,即确定为选调人选。选调人选由县教体局根据选调岗位要求、学校学科教师需求情况和《枞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安排到相应中小学任教。
7、调动聘用
选调人员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选调人选应与原学校解除聘用关系,与所选择学校(小学教师与中心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所有被选调人员需在新任教学校缺额岗位内重新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若没有相应缺额岗位,则低聘至相应专业技术缺额岗位。选调人选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聘用、工资转移等手续的,取消其选调资格。
五、工作监督
选调工作在枞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对违反选调考试工作纪律的考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枞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62—3226316(县教体局)
0562-5316518(县委编办)
0562—3210930(县人社局)
查询网站:枞阳县人民政府网人事信息栏、枞阳县人民政府网教育体育管理栏、枞阳在线。
1、枞阳县公开选调县外教师报名表doc
2、同意报考证明doc
枞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不能了,
1、民政部下发通知,自2015年9月22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开了多年的单身证明将成为历史。
2、个人因按揭购房需要开具单身证明的,一般银行方面用一张“声明书”代替了婚姻证明。该声明除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外,包含“至今从未登记结婚”、“离婚后至今未再婚”、“丧偶后至今未再婚”3种情况。声明下方还有一行字:“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我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房产过户、契税优惠申请、保障住房申请也不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暂时的替代方案是让当事人签署“未婚承诺书”,并结合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等信息,作为婚姻状况的依据。“无论是个人声明,还是承诺书,都是目前过渡时期的方案,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
4、现在开单身证明一般是去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开具证明,使用该行政村的信笺纸,写清楚婚姻状况和身份证号码等,盖行政村的公章就可以了。
具体看是什么条件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a)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b)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c)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联),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d)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e)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房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报告书,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
(b)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清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
(b)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3、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据,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婚的,还须提供未婚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或提供离休、退休证(提取时,如居民身份证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干部已满55周岁、女职工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失业证以及经职工所在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10、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提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11、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簿。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公证书、判决书等)。
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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