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是生理需要:
结婚首先是身体上的需要,即生理需要。人的祖先是古猿,从广泛上来说人也是属于动物。动物是有生理需要的,无论是雄性还是雌性,都是有性需要的。而人也是有生理需要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都是有生理需要的。而且有些时期,女性的生理需要还会比男性的生理需要,要强烈得多。
而结婚,无疑是人类获得生理需要的最佳途径,也是最正确的途径,最合法的途径,最快速的途径。只要结婚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光明正大的满足彼此的生理需要了。
二结婚是心理需要:
结婚同时也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即心理上需要找一个伴侣,俗称“灵魂伴侣”。 灵魂伴侣是彼此心灵上的信赖和善解,是彼此心理上的知音。灵魂伴侣虽然并不一定是夫妻,但是绝大部分的灵魂伴侣都是夫妻。
人都是孤独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更是孤独的,无数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契合的灵魂伴侣。而找到的那个灵魂伴侣,能够结婚,一起生活一辈子,那无疑是最完美的人生。
三结婚是传宗接代的需要:
结婚同时也是传宗接代的需要,而且结婚也是传宗接代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有一个古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要想有后代,首先就得结婚。只有结婚了,自然才能传宗接代。一个人如果不结婚,那他拿什么来传宗接代。
四结婚是优良的社会传统:
结婚同时也是优良的社会传统,是一种社会美德、社会公德,为什么这么说呢?很多人说: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解决生理需要;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谈人生,解决心理需要;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帮忙生小孩,解决传宗接代。
这当然可以,但是这是耍流氓,这是不道德的,是要遭到社会谴责的。如果爱她,就要给她一个名份;如果爱她,就要给她一个家;如果爱她,最好就和她结婚。
五结婚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无论是在在原来的《婚姻法》中,还是在现在的《民法典》中,结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尤其是作为子女来说,结婚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子女不结婚,父母怎么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当然了现代社会,很多人因为没有房、没有车、没车,却享受不到结婚的权力。即使是想履行结婚的义务,也是很难履行得到。
结婚
什么是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合作的性质。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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