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若有一方想要继续购买该房屋,另一方不想要继续购买房屋,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向其支付定金的一半;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则可以与开发商协议退还该定金,或者起诉开发商退还定金;若双方都想要房,可以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不具有以上资质,您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定金。
不属于。
订婚后买的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就要看双方是否办理了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就不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婚前购买的房只能算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后一起还贷的就会除外。
一、订婚后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1、结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一人出资买房,在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结婚前一人出资买房,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结婚前一人出资买房,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对于之前所存在的动产或者是不动产都是可以认定为个人的,一般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进行分配的,但如果双方在婚内有约定就可以按约定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买房时结婚 办理房产证已离婚的方法如下:
1、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婚前财产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的是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款,取得房产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面对女方退婚的情况,女方一般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男方为女方所有开支都可以索赔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