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强奸老婆犯法吗

结婚后强奸老婆犯法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婚后有强奸行为一样会涉嫌强奸罪,要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实践中,对于婚内强奸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16集 但强奸未遂 是两个人关系更不好了

那是一种最朴实的爱,朴实到少安最开始几乎没有意识到这便是爱,他只知道如果有人欺侮润叶,他会像保护

  向前出车祸的消息终于震醒了润叶。也许是出于愧疚,也许是出于同情,也许是出于感动,也许是出于为人妻的责任感,润叶来到了向前的身边,主动地承担起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此时的润叶,对向前不再只是同情,他看到了一个处处为他着想的热血汉子,正如小说中所写的,“她现在对本身的丈夫有一种深厚的怜爱的感情。不仅有妻子对丈夫的感情,而且还有一种母亲对孩子的感情。”待到向前出院后,提出要弄一个修鞋的小摊儿,尽量担负起一家之主的责任。尽管家里不缺那点钱,但向前执意要去。至此,润叶又看到向前身上闪耀着的自强不息、勇于承担责任的光芒,明白本身嫁的是一个真正的男子汉,从此开始深深爱上了他。故事最终以一个洋溢着暖暖温情的结尾而圆满告终了。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李向前对田润叶无私的爱,看到了一颗永不改变的心,认准一个目标铁了心去前进、努力。这种全心全意的执著终于使他获得了成功,得到了田润叶的爱情,建立起了本身向往已久的幸福小家庭。

  因被强奸而与男方结婚,婚后的日子很难得到对方及家人尊重。这个受害人需考虑清楚,根据司法解释,结婚以后则男方不会再被追究强奸的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幸福的婚姻都是美满的,不幸的婚姻里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烦心事!

因为金女士拆迁的时候想多分点钱,所以她就仓促之下跟孙先生凑合着结婚了!孙先生结婚了自然是非常开心,他当天晚上就想跟金女士同房,没想到提出的请求竟遭到了金女士的拒绝。不过孙先生也没多想,他觉得日子还长不用急于一时,就作罢了!

让孙先生意料不到的是,婚后老婆竟然一直不让自己碰,孙先生非常失望于是慢慢的两个人的关系就越来越差了!两个人分居一年多的时候,某天晚上孙先生酒后强迫金女士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愤怒至极的金女士选择了报警!当孙先生被警方拘捕的时候,心里还坚定的认为两个人既然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同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他不知道婚内强奸,其实也是违法行为!

2010年7月28日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先生确实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了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被指控的强奸罪名是成立的!最后孙先生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

案件判处之后,舆论大致分成了两派!支持女方的群众认为,不管在何时何地、两个人是什么关系,想要跟女性发生性行为,都应该得到女方的同意!而支持男方的群众则认为,女方跟男方结婚后就应该自然而然的与丈夫生儿育女,不同意跟丈夫发生关系,又为什么结婚呢?他们甚至还认为金女士有骗婚的嫌疑!两方各执一词,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如果一对情侣结婚是因为爱情,那这场婚姻是令人期待的!但是如果两个人结婚就是为了利益,那么悲伤的结局就已经在情理之中了!

夫妻双方已经结婚婚内强奸也是犯法的。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

一、夫妻双方已经结婚婚内强奸犯法吗

      夫妻双方已经结婚婚内强奸也是犯法的。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

二、相关法律依据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婚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为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

      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三、强奸罪的犯罪特征

      1、性质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的目的。

      2、具备的特征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3、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的等等。

      很多人以为,婚后由于是夫妻关系强制发生实质性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实不然,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或者什么情况下,只要是在对方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强制性发生关系就是可以判定为强奸,如果情节严重也是可以告诉为强奸罪并要求按照强奸罪论处的。

法律主观:

女子被强奸时反杀强奸犯要被判刑吗被强奸时反抗导致行为人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女子被强奸时反杀强奸犯要被判刑吗”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当然是合理的,因为丈夫是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占有了对方,所以才会被法院判处强奸罪。

朱某不肯和孙某履行夫妻义务

女子朱某有一个唯利是图的父亲,他为了能够从拆迁中获得巨大利益,强迫女儿嫁给了孙某(化名)。朱某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孙某的,她从未表示过对他有意思,可是对方却对她一见钟情,甚至到了非卿不娶的地步。虽然她和孙某结了婚,但是却不愿意和孙某履行夫妻义务,碰都不让对方碰一下。双方结婚以来都是各睡各的,这让孙某非常恼火。

孙某因不甘心离婚,所以对朱某实施了强暴

结婚一年多,朱某提出要和孙某离婚,但却被法院给驳回了。不死心的朱某想着等半年之后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曾想孙某却另有打算。他一直都很不甘心,好不容易娶到理想的媳妇,却如此厌恶自己,想想都觉得太亏。后来他故意喝醉,跑到妻子单位,把她拉上了车并带回了家,趁着酒劲强迫了对方。在整个过程中,孙某不仅用言语威胁朱某,还对她动了粗,给朱某带来了不小的心理阴影。睡醒之后的她看孙某还没醒,立马逃走,打电话给警方说自己被强暴了。

孙某被判强奸罪合情合理

孙某被警察带走的时候很不服气,觉得和自己老婆睡觉天经地义,但是他却忽略了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根据行为,而并非是根据双方的关系来定的。他在违背妻子的意愿下,采用了恐吓、暴力的手段后和她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了强奸罪。不管双方是不是夫妻,在发生关系的时候都不能恐吓或者逼迫对方,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孙某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酌情处理,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朱某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得到准许,终于结束了这段让彼此都痛苦的婚姻。结婚本来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能和喜欢的人走入婚姻的殿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想想就觉得人生无憾。但是如果结婚的对象是自己不喜欢的人,那么双方基本就没有幸福可言,甚至会变成一对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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