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的解释
[meet(a relative,friend,etc)unexpectedly;meet by chance;run into sb]
不期而遇 今夕何夕 ,见此邂逅。—— 《诗·唐风·绸缪》 邂逅发露,祸及知亲。—— 《后汉书·杜根传》 邂逅 迷惑 。—— 《三国志·管宁传》 详细解释 亦作“ 邂遘 ”。亦作“ 邂觏 ”。1不期而遇。 《诗·郑风·野有蔓草》 :“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毛 传:“邂逅,不期而会。” 陆德明 释文:“遘,本亦作逅。” 南朝 宋 鲍照 《赠傅都曹别》 诗:“邂逅两相亲,缘念共无已。” 《警世通言·王娇鸾百 年长 恨》 :“忆昔清明佳节时,与君解逅成相知。” 夏衍 《长途》 :“这广坦的荒原,使我想起了我们从 广州 退出时在 柳江 船上邂逅的一个旅伴。” (2)欢悦貌。 《诗·唐风·绸缪》 :“今夕何夕,见此邂逅。” 毛 传:“邂逅,解说之貌。” 陆德明 释文:“觏,本又作逅,同胡豆反,一音户冓反。邂觏,解说也。 《韩诗》 云:‘邂觏,不固之貌。’解音蟹,说音悦。” 余冠英 注:“邂逅,爱悦也,这里用为 名词 ,谓可悦的人。” 宋 苏轼 《次韵答章传道见赠》 :“坐令倾国容,临老见邂逅。” 清 蒲松龄 《 聊斋 志异·公孙九娘》 :“入室,则 九娘 华烛凝待。邂逅含情,极尽欢昵。” (3) 偶然 ; 侥幸 。 汉 王充 《论衡·逢遇》 :“且夫遇也,能不 预设 ,说不宿具,邂逅逢喜,遭合上意,故谓之遇。” 《魏书·恩幸传·侯刚》 :“兼 刚 口唱打杀,挝筑非理,本有杀心,事非邂逅。” 宋 王安石 《高魏留》 诗:“邂逅得归耶战死,母随人去亦萧然。” 宋 陆游 《夜读兵书》 诗:“ 成功 亦邂逅,逆料政自疏。” (4) 意外 ;万一。 《后汉书·杜根传》 :“周旋民间,非绝迹之处,邂逅发露,祸及知亲,故不为也。” 《资治通鉴·汉安帝建光 元年 》 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邂逅,不期而会,谓出於意料之外也。” 《三国志·吴志·吕蒙传》 “又劝 权 夹水口立坞,所以备御甚精” 裴松之 注引 晋 张勃 《吴录》 :“ 权 欲作坞,诸将皆曰:‘上岸击贼,洗足入船,何用坞为?’ 吕蒙 曰:‘兵有利钝,战无百胜,如有邂逅,敌步骑蹙入,不暇及水,其得入船乎?’” 《南史·张邵传》 :“若 刘穆之 邂逅 不幸 ,谁可代之?” 《资治通鉴·后唐明宗天成元年》 “ 知祥 浚壕树栅,遣马步都指挥使 李仁罕 将四万人,骁锐指挥使 李延厚 将二千人讨 绍深 ” 元 胡三省 注:“既浚壕树栅为守城之备,又遣重兵出讨,以兵有邂逅,战苟不利,则退守无仓卒失措之忧。”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太原狱》 :“﹝ 孙 令﹞乃谓姑妇:‘……汝家本清门,不过一时为匪人所诱,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击杀之。’姑妇趑趄,恐邂逅抵偿,公曰:‘无虑,有我在。’” (5)仓猝;突然。 唐 张鷟 《朝野佥载》 卷五:“尚书饭白而细,诸人饭黑而麤,呼驿长嗔之曰:‘饭 何为 两种者?’驿客将恐,对曰:‘邂逅 浙 米不得,死罪。’” 《红楼梦》 第九九回:“必实无争鬭情形,邂逅身死,方可以过失杀定拟。” 清 葆光子 《物妖志·禽类·鸟》 :“今日之别,可谓邂逅矣。” (6) 。 章炳麟 《菌说》 :“夫妇邂遘,一滴之精,有精虫十数,入啮泡蜑而破之,以成妊娠。”
词语分解
邂的解释 邂 è 〔邂逅〕a.不期而会,如“邂邂 相逢 ”;b.一旦,偶然,如“邂邂发露,祸及知亲”。 部首 :辶; 逅的解释 逅 ò 〔邂逅〕见“ 邂”。 部首:辶。
男主和女友分手了,
一切回到原点……
某天,男主收到女友的信息:
“我要结婚了,邀请你和你的那位来参加我的婚礼啊!”
一分钟过去了,
一小时过去了,
准新娘的手机上收到前男友发来的信息:
”好“
转眼到了前女友结婚这天,
男主看着细心挽着新娘在酒店门前迎宾的那个帅气稳重的男人,
轻轻松了一口气,
”还好,你是幸福的!“他在心里默念着;
恍惚中,
一个娇小的身影在身旁掠过,
忙错开身子,
不知是人太多,
还是这几天一直没好好睡过,
男主向一旁倒去,
”哎,你怎么了?“
眼前是一个娇小清秀的服务员,
左手还稳稳着托着几个茶杯,
右手紧紧拽着男主的胳膊 ,
”不好意思,我走太急,撞倒你了,没事吧?“
“邂逅”在男女方面指的是青年男女之间偶然产生某种短暂或长久情愫的遇见。“邂逅”一词出自《诗经·国风》,原指不期而遇或偶然相遇。现代社会中,对“邂逅”的运用有时也用于两个陌生人的偶遇,这两个人可以是同性,也可以是异性;可以是同一年龄段,也可以是不同年龄段。
邂逅在男女方面指什么
《诗经·郑风·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毛传:“邂逅,不期而会。” 陆德明释文:“遘,本亦作逅。” 南朝宋鲍照《赠傅都曹别》诗:“邂逅两相亲,缘念共无已。”《警世通言·王娇鸾百年长恨》:“忆昔清明佳节时,与君解逅成相知。”
邂逅用做人与人相遇时,相遇的双方可以是曾经已相识也可以是曾经不相识。这要根据语境来判断,如电视剧里经常看到的(或者XX小说写的)“我在XX再次与你邂逅”有再次不经意相遇的意思此时语境中有暗示说明相遇之前双方相识。
如果语境里没有明确暗示则认为之前不相识。又如某个人在回忆录中写道:在那个青春烂漫的岁月里,不经意间与你邂逅……”这通常认为是相遇之前双方不相识。很多人把“邂逅”片面理解为双方此次相遇前是不相识的,这是不全面的。这个词被经常使用在男女异性相遇之间,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同性之间也是可以使用“邂逅”这一词的。
案情朱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郑女士,两人约定好了价格,一起去酒店开房。在准备发生关系之时,郑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拒绝发生关系。并且提出这次也不退钱了,当做下次的嫖资。
朱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强行和郑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郑女士觉得委屈,就声称自己被强奸报了警。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解析有些人可能觉得是郑女士违约在先,既然不肯提供服务,就应该把钱退给人家。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关键问题,卖*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基于违法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就比如因为赌博建立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都是同样的道理。
我们不管郑女士是失足女,还是朱先生的女朋友,她都拥有性自主权,她可以决定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
总结来说,朱先生付过嫖资之后,强迫郑女士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依然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
1、与未满14岁的幼女同居
即使两人你情我愿,男性与未满14岁的幼女同居,都涉嫌强奸罪。
2、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如果两人在发生关系之时,女性处于发病状态,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即使双方你情我愿,也会涉嫌强奸罪。
因为患病的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就算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通常发生在情侣或熟人之间)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 女方要求男方带上安全套,但男方不愿意,强行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2 女方要求发生关系要避开月经期,男方不愿意,在女性来事期间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3 男方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而女性处于发病状态,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即使是双方自愿,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4 女方要求去酒店开房或回家做,男方非要在公园座椅或别的比较开放的地方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对于这件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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