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那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婚姻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
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法律主观:
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结婚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与有配偶者结婚构成了重婚;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亲属关系;关于法律关于不能结婚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有哪些1、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结婚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1)与有配偶者结婚构成了重婚;(2)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亲属关系;(3)结婚时未达到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法定的结婚年龄。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民法典结婚的条件如何规定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2、要符合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3、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颁布实施已经近半年,在这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中,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到底有哪些规定,我们必须要知道呢笔者在此罗列了十点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进行时#
一、婚姻自由与彩礼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我国提倡婚姻自由,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如今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婚姻关系中的“彩礼”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年轻人因为彩礼而头疼,也有很多年轻人被“彩礼”所难倒,那么结婚收取彩礼到底允不允许
结婚彩礼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风俗,出于对风俗的尊重,我们国家并不一刀切的禁止结婚收受“彩礼”,法律绝对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如果男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给付适当金额的彩礼,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彩礼”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即婚姻自由前提和适度给付彩礼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和痛点,《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明确了(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般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属个人所有;(2)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该部分不予分割,这里强调的是因受损而取得的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赔偿、补偿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指示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也属个人财产,注意需要以明确归个人;(4)一方专用生活物品指个人的衣物等非共用的生活用品。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也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债务情形不同,因此民法典无法罗列所有情形下债务负担的方式。民法典在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在此总结为几个方面:(1)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在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都属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离婚的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释:离婚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笔者在日常接受咨询时,问题占比最多的就是离婚方面的咨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外,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在法院驳回准予离婚请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五、子女抚养费负担、范围与支付标准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而言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也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进行调整。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释:夫妻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诉讼离婚的,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违法一方的惩罚,以及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七、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笔者经常遇到离婚咨询时妻子一方提出,我老公经常赌博,或者说我不知道我老公有多少钱,他的钱都事先转移了。《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遇到这种情形时的保护做了规定。只要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发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在这个问题上,夫妻一方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比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现对方有挥霍行为,可以让另一方写保证书、悔过书,在保证书、悔过书上把事实描述情况,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八、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释:《民法典》对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时,继承权的丧失和限制做了规定,对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法律也赋予了在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悔改、弥补过错后,恢复继承权的规定。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释:现在出现很多不抚养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
十、口头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释:我们国家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是:(1)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条件是:(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见证遗嘱的能力,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2)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法律主观:
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 结婚 离婚 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 结婚 离婚 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 结婚 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再婚 、干涉 离婚 自由、干涉 复婚 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 刑法 制裁 我国《 刑法 》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 》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 法院 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 法院 去要求 法院 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 领结婚证 ,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 结婚登记 我国《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 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 ,取得了 结婚证 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 ,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 同居 、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 身份证 和 户籍 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 再婚 的,还须持有 离婚证 件( 离婚证 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 户籍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 结婚证 ? 领结婚证 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 离婚证 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 结婚年龄 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 婚姻法 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 生育 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 收养 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 收养 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 再婚 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 抚养 教育 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 抚养 教育 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 在线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近亲结婚法律的规定如下: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表兄妹如果已经结婚的,其也属于无效婚姻。属无效婚姻有: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我国关于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则性的规定:1
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
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
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类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
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男女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步骤
《婚姻登记条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有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1、申请:(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登记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首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啦,是否重婚等。
最后,经过审查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你们需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结婚登记要准备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结婚登记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4去民政局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结婚登记程序:
一、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携带证明: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三、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 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RMB 90元)
四、领取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体检单),领取到红色的结婚证书了。
五、登记条件: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3张两寸双人合影,横着照,男左女右,红色背景,结婚证用。
2 提前准备1张一寸女生独照,红色背景,适龄女性登记用。
3 准备钱,尽可能不花不必要的钱,需要100元人民币左右。
4 自选的项目,如站在国徽下国旗旁的两人合影,可以不要,即可省去35-75元人民币不等。
5 记得:带上两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黑色水笔等。
6 如果没有做婚检,最好在那里做个免费的验血检查。
7总需要时间大概1小时左右,当然要看那天实际人数的多少而定。
法律主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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