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的婚恋习俗

彝族的婚恋习俗,第1张

  1949年以前,由于彝族分布地区和支系不同,各地社会和经济形态的差异,反映在婚姻制度上的地域性也突出。具体有如下表现: 

  (一)一夫一妻制。

  在彝族社会中,和父权制小家庭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态。过去凉山,除呷西和部分阿加子女外,一般男女在童年或幼年之时,就由父亲代为择配,求媒说合,卜算合婚,纳聘订婚。一定时间以后即行婚礼。婚后除幼子外,都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组成一夫一妻制小家庭。若婚后男方尚幼,新娘则返回娘家居住,待其丈夫成年后再行建立家庭。至于阿加与呷西,经主子配婚,或征得主子同意结婚,仍然采取一夫一妻制的形式。过去部分贵族统治者和富有者中也有一夫多妻的,一般所娶各妻都分居不同地点,诸妻中第一妻虽在家中有较高的地位,但无管理和支配其他各妻的权力。但再娶时,事先必须取得第一妻的同意,并泡酒打牛宴请娘家亲友,赔礼后始得行,否则有可能招致非难,引起冤家械斗。

  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实行“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转房制”、“姨表不婚”、“姑舅表优先婚”。“同族内婚”,是指配偶双方都必须是彝族,禁止与其他民族婚媾,如有违背,按习惯法规定要处死或开除家门。“等级内婚”,“即是黑彝必须和黑彝婚配,严禁黑彝男女和其他等级的男女发生婚媾,如黑彝女子和其他等级男子发生关系,双方都要处死;如黑彝男子和其他等级女子发生关系,男子则要开除家支或被处死,女子一律处死。“家支外婚”,即规定同一家支内部严格禁止通婚,配偶必须在外家支选择,同一家支内部若发生两性关系被视为**,按习惯法双方都将被处死。“转房制”,即已婚妇女丈夫死后,尚在生育年龄,须转给夫家近亲中的另一男子。转房的顺序是,先尽平辈,如平辈中无适当人选,依次及于晚辈或长辈。除不能转给亲生儿子和姑表婚不转给公公外,其余均无限制。“姨表不婚”,即严禁姨表兄妹相婚,姨表兄妹似同亲兄妹,既不能联姻,也不能发生婚外性关系,否则将被视为**,按习惯法予以处死。“姑舅表优先婚”,即姑舅表兄弟姐妹有优先婚配的权利,习惯法规定,姑母的女儿生来就是舅舅的儿媳,姑母的女儿先要征求舅家纳聘,舅家不要才能别嫁,且所得聘礼要送一份与舅家,反之,舅家方面的女儿对姑家也有上述义务。

  滇、黔、桂彝族封建式婚制,婚姻由父母包办,父母同意后再取八字,男家要向女家送聘礼,婚期要择吉日。

  (二)云南永胜县他鲁彝族对偶婚和群婚制这一婚姻制的结婚与离婚很自由,有的女子甚至终生不婚不嫁,靠不时上门的男伴侣夜晚同居,与其所生子女为家。特别是女子婚前性生活自由,通常成年后都要到被俗称为“棚子”的公房去居住,而且往往在其中一住数年,因此,新娘带着孩子结婚者也为习惯法所允许。

  (三)云南弥勒“阿细”彝族自由恋爱该支系彝族有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闲房”或“公房”,婚姻无父母包办,不用聘礼,当女儿将男子领回家后才知道女婿是谁。

  1949年以后,彝族地区普遍推行婚姻法,废除了旧婚姻制度。

彝族结婚的习俗主要有新娘子饿食饿水、搭青棚、泼水、唱娶亲歌、喝茶和糖水、拜别祖宗等。除此之外,新娘这边还要有以一对年轻夫妇为主,其余为新娘同伴、小辈的送亲队伍。

  彝族是中国第六大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我国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地区。根据2010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彝族人口约有870万人。

  关于彝族婚姻有着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姨表禁婚。这些特点在凉山彝族自治区表现最为突出。

  而彝族结婚习俗——新娘子饿食饿水主要源于彝族的“虎妻”传说。其主要表现为新娘在婚礼前几天要减饭、减水,出嫁前更是不准吃喝。

  而搭青棚的习俗是指,男方家院子中间要用树枝搭起一座青棚,同时彝族歌手还要不断演唱着富有民族特色的青棚调,然后亲朋好友欢聚一堂。

  南方去女方家迎亲的时候,还要接受女方兄弟姐妹以及同辈男女的泼水,其主要是表示“庆贺”。同时,也寓意着新娘嫁到新娘家之后会越来越富足。

  再就是,新娘家人要招待南方迎亲队伍“先喝茶,后喝糖水”。喝茶和糖水的习俗主要被称为“先苦后甜”,同样是对一堆新人的美好祝福。

  除此之外,关于彝族结婚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习俗,如跳左脚舞、作揖敬酒、送亲等。实际上,这大部分的婚礼习俗都是对结婚的新人的美好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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