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满十年转上海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3、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4、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
6、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身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
7、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过的证明等);
8、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远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9、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户口本复印件,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市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依据上海公安部门的规定:在上海夫妻结婚10年才能迁户口,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对于夫妻分居一方在异地户籍的、要在上海入户的要求为: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 配偶一方是博士 (3) 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 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 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 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 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1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户籍办规定,与上海户籍人口结婚期满15年的非以上人员。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第二条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10、其他
以上来源窗口服务告知单(适用于投靠配偶)2022年6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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