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第1张

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在我们国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如何证明何为婚前个人财产感到困惑,以下分享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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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各有优缺点。

 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的好处是可以不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混淆,但是缺点是该存款给父母后就属于是对父母的赠与,存款的所有权将转移给父母。

 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处理不妥当可能会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离婚时难以证明该存款是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不会完全丧失所有权。

 因此,如果想要将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的,可以在以后请求父母再将存款赠与自己;如果将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应当尽量开通一张储蓄卡单独存放婚前存款,并不再随意取用,避免混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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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存款不要和婚后收入混同

 很多人结婚前,自己的账户本身就有一笔不菲的存款,但是婚后每个月的收入,还是存在这张卡里,日常的花销也用这张卡。不断进进出出,久而久之,根本就分不清婚前存款有多少,婚后收入又占多少。

 那么离婚的时候,法院也只能当做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后另外办一张卡,和婚前存款区分开来。婚后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这张卡来实现,那么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万不得已,需要动用到个人婚前存款,也记得要明确是借款、赠与还是代持。

  2、用婚前财产购买车辆、房屋,记得登记在自己名下

 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婚后买房的,如果房款来源全部是你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存款也好,出售婚前房子所得的款项也好——记得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登记在个人名下,只是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变,并不影响财产性质;但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作你对配偶的赠与,权属就会发生变化。

 如果婚前财产不足以支付新房的全部费用,也记得在房产证上注明各自所占的份额。

  3、实物财产要牢牢握在手里

 我们知道,结婚的时候,女孩子一般都会收到三金、钻戒还有各种首饰、陪嫁。有些婆婆会提出要求,说帮你保管,这时候千万不要答应。

 因为这些实物财产是没法标明为谁所有的,也很容易藏匿和丢失,一旦对方不承认,你无法举证也就拿她没有办法,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对于实物财产,特别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自己牢牢掌握在手里。

  4、彩礼要在婚前收

 第四点很多人都会忽略。不少人认为,彩礼就是个人财产!殊不知,彩礼婚前收和婚后收,性质大不同。

 婚前收到的嫁妆、彩礼,一般都会认为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被视作婚后收入的可能性更大,离婚时也只能当做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也要注意,婚前彩礼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理由和上面第一点相同。

 总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最好界限分明,不要含含糊糊,否则很容易你的变成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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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存款在父母名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自己单独支配处理。

先说一个例子,我有一朋友,她是女生。当时她在结婚之前,也是有个人存款的,当时的记录是有二十万。结婚之后,因为各个方面的生活开销,花了很多钱,到了离婚处理离婚案时,银行存款里仅仅剩下6万元。她认为:这6万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且男方应该补偿她14万元,因为这20万元是她的婚前存款。

可是,实际上,她想的完全是不能实现的,男方不仅不需要给她任何的补偿,相反,她要把她剩下的6万元拿出来分给男方3万元。因为,婚前存款经过出账入账,已经与婚后收入发生混同,无法区分,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如何才能让婚前存款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在紧要关头由个人支配,离婚时也不会被对方分走呢?

下面给出几条建议,如果想达到上面的目标,必须要这么做,不要害怕伤感情什么的,如果结婚前发现问题,那也挺好。第一,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确认婚前银行存款为多少,个人名下财产有哪些。第二,把婚前的银行存款全部汇总到一张银行卡上。婚后重新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婚后收入和生活开销都从这张银行卡出入账。

第三,如果您购买比较大件的东西的时候,比如房屋和汽车,使用的是婚前个人所有,那么请您必须使用结婚前存款的银行卡转账,并以您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第四,如果能再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内的大额财产归属约定清楚,则更有保障力。为此,我们特强调如下,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在本方案里都不是必须的!重点是:婚前银行卡、婚后银行卡,分开用。

法律主观:

一、婚前财产存款离婚怎么分

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对婚前存款进行判决。因此,在离婚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婚前存款进行分割或者分配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存款,属于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对这一项财产进行分配。严格意义上,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被分配的财产,应当是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俗话说的 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后,其中一方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前转移财产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前转移财产是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避免分割某些财产,最终目的是完全占有该财产的违法行为。虽然,现在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追究责任,但是这不会影响其违法的性质。所以,在遇到一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时,不必惊慌,法律规定了如何保护另一方利益。

三、离婚财产转移怎么防范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生活当中任何的违规操作的行为不存在这查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只不过都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去查证而已,如果经查实确实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结果反而会少分夫妻共有财产。不仅是转移存款的这种做法,其他损毁、变卖、任何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只要司法部们介入调查肯定都能查出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如果是存款,银行存单上有存款时间,并有存款人姓名,只要持存单,就可以证明是什么时间存的款。如果这个时间在婚前,无须其它的证明,就可以证明该存款为 个人婚前财产 或者存款。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 婚前个人财产 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但是进行财产公证有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不稳定,民法典律师认为,这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 2、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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