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使馆可以办理结婚证吗

国外大使馆可以办理结婚证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对于 结婚证 在外地可以办理吗的解答: 办理结婚证 时,只要有男女双方的户口本、 身份证 就可以去男女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 处登记拿证就可以了,不是非得要去男方户口所在地 办结婚证 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同样可以办理。相片一般不需提供,婚姻登记处有自己的照相设备,照出来的两人合影很漂亮! 没有户口本不行的哦!你是 集体户口 没有单独的户口本没关系,集体户口本里总有属于你的那一页吧?跟保管集体户口的负责人说一下,把你的那一页户口拿出来暂时用用,用完后及时归还不就行了。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主观:

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解决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娃儿抚养、财产处置达到协议的,两方须共有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解决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解决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寓居国不认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解决的离婚登记并应予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解决离婚或回国内解决离婚。两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议诉讼。其中回国内解决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由于根据中外领事的实践,中国现行做法是有条件地承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而如确希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登记结婚,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对此,我在下文具体介绍有关驻华使馆结婚的相关事宜。

一、可以到驻华使馆办理结婚证吗

      中国法律规章不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为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应避免向外国领事提出此类申请。

      根据中外领事实践,中国的现行做法是有条件地承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依照《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中国内地居民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居住国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领事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哪里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方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申请者双方均为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居住在辖区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登记结婚,但考虑公民长期在日生活工作便利(如申请家族签证、办理家庭保险、财产继承等均需提交结婚证明),建议在您居住地的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结婚登记。如确希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登记结婚,请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三、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希望在结婚证上加入国内居民身份证号码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或《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合影照片3张(正面免冠头像,4cm×5cm)

      4、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说明: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3、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

      4、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结婚公证。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驻华使馆结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章是不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为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应避免向外国领事提出此类申请。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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