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个月可以离婚吗

结婚三个月可以离婚吗,第1张

法律主观:

结婚三个月能离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只要一方结婚三个月后觉得跟自己的配偶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不能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应当对夫妻二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女结婚三个月就离婚的,是不是属于骗婚要依据是否存在诈骗的行为而定,如果一方通过假意结婚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就是属于骗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婚三个月离婚,彩礼怎么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结婚三个月离婚,彩礼怎么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结婚三个月离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的,需要全额退还彩礼;

(2)结婚三个月离婚的,一般不需要退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且直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1

男人和女人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可能,也就是一个是下半身思考动物,一个是上半身思考动物。于是导致了,男人可以先有性后有爱,或者说可以能够由性生爱。

更或者说,他即便对一个女人没有爱,只要那个女人是让他感到新鲜的,依然会有原始的冲动。

《前任2》中有句台词:

“上完床之后你错误地把自己放在了女朋友的位置上,但在男人看来,你只是跟他上过床的女人,上过床和恋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

听着是很扎心,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真是一句大实话。

而女人呢?

她们往往是先有爱后有性,所以一旦和哪一个男人发生了关系,定是因为内心的炙热爱情。偏偏女人是感性动物,习惯凭感情行事思考,很少能顾及到后果与代价。

继而导致了女人的背叛,很小概率是一时冲动,而是真真正正的变了心。

如大家都知道的,爱情会使人盲目冲动,尤其是对女人这种感性动物而言,无疑表现更疯狂了。

邻居当中,有一对中年夫妻,吵架的频率基本上达到了每天。

为什么吵架那么频繁?

始终因为一件事,妻子和自己的一位异性朋友经常聊天。身边亲戚朋友看透不说透,都有过好言相劝,但真的是无济于事。

如果站在局外人角度来看,只要妻子的心能回归家庭,两口子还会如以往那般和睦。

只是很可惜,妻子就是跟着了魔一样,宁愿天天把家里闹得乌烟瘴气,宁愿天天和丈夫吵架让外人笑话。

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并不能否认,女人一旦动了感情,往往就是一发不可收拾的。

忘记了在哪看到的一句话,说,当女人决定要离开的时候,不论男人再怎么努力挽留,都会是枉然。

02

讲一个我同学的经历。

同学天性老实憨厚,不善言辞,属于超级本分的那种人。结婚以后,自然是很顾家的,对老婆也是好到没话说,就差在手心里捧着了。

听过很多人抱怨,包括同学也抱怨过:“为什么这个社会,好男人总是遇不到好女人,好女人总是遇不到好男人。”

其实不是老天不公平,说到底不都是自己选择的吗?又不是说谁谁谁安排的,强迫你必须得跟ta在一起。

同学从来不在外面鬼混应酬,下了班就回家做饭做家务。

老婆花钱,他从来都没有管过,有时看到老婆打扮得光鲜亮丽,还会感觉很自豪骄傲。自己也一直都是省吃俭用,真是把最好的都留给了老婆。

有句老话说得好,人心不足蛇吞象。

即使同学对老婆这般体贴疼爱,可老婆还是做出了不忠于他的事情,开始同学并没有察觉,等老婆到最后在外面过夜,才刚刚意识到。

同学的老婆确实霸道蛮横,为人妻、为人母,一夜不回家第二天连句解释都没有,面对同学的询问,当场发火谩骂。

老婆的丑事败露后,同学给了她一次机会,虽然选择了原谅,但心却碎了一地,很痛。

接下来有三个月的时间,同学强忍内心的痛楚,就想着挽回老婆的心,老婆想吃什么立马就去买,想去什么地方玩请假也要带去。

看似老婆也回心转意了,日子又回到了以前的那般平静。

但三个月过后,老婆又偷偷和之前那个男的联系了,同学心灰意冷地提出离婚,老婆毫不犹豫的同意,更是断了同学心里的最后一丝希望。

就像他离婚后,曾说过的一句话:“女人一旦变心,根本就是留不住的,现在我相信了!”

03

说实话,任由谁遭遇背叛,都会很崩溃和愤怒,但我们还是要带着理智去面对。

一般来说,大多数女人会背叛自己的婚姻,无非是贪图爱。为什么会贪图爱?因为她有这方面的渴望,因为在家里,在自己的丈夫身上常年得不到温暖。

以至于她的精神世界非常贫瘠,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丧失理智。

即使她明知道对方是骗自己的,依然还会奋不顾身,想要留住眼前的美好,说白了,就是因此导致缺爱,而变得非常极端。

即使她明知道一切都是假的,但别人送给她的假的美好,还是会成为她人生的希望,唯一的奔头。

别误会,我不只是在替犯错的女人狡辩,而是客观的分析,希望能够意识到问题的根本,从而避免不幸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如果真的遭遇了不幸,但事情还没有发展到最后一步,夫妻之间不要吵不要闹。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吵闹只会逼着对方更快投入别人的怀抱。试想一下,本来她就有变心的苗头了,不爱你了,一旦你再和她吵闹,无疑更想逃离了。

可以试着去沟通交流,去反思自己的问题并且加以改变,这不是讨好,也不算卑微,而是给彼此一个机会,给婚姻一个机会。

毕竟,没有人的婚姻不会出现问题,也没有人自身不会出现问题。

可如果真是遇到了自身品质有问题的人,就不要心存幻想、自我安慰了,不然在一起纠缠越久,对自己的伤害就越深。

善良是免费的,但不是廉价的,也不是每个人都配享受你的善良和感情。

最后要说的,其实夫妻之间有什么问题,完全可以直接摆在台面上来解决,有些脚步一旦迈出去,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

守住自己的底线,忠于自己的婚姻,即使真的走不下去了,也可以体面离开,别把自己搞得那么掉价,也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

再者说,真正疼惜你的人,只会衷心希望你好,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私欲,只想占有而从不替你考虑,明知道会陷你于不仁不义,还要那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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