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汉朝建立后因为连年的战争所以导致人口稀少,能够打战的人更少。所以刘邦在研究古书后,参考越王勾践的做法对到年龄不结婚者进行收税。自从用了这个方法后,汉朝的人口大幅度的上升。
刘邦历经重重的磨难之后终于成为了最后的胜利者,但是在他面前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人口严重的不足。当时汉朝的人口甚至不足千万,要知道一个国家想要强盛不衰,人口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壮年劳动力,那么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而刘邦显然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刘邦经过查阅古书之后发现以前越王勾践也曾经面临过这样的一个难题,不过勾践最后制定了一条法律让人口数立马大幅度上涨。那就是如果男生和女生到达一定年龄之后还不结婚,那么他的父母就有罪。要知道,无论什么年代,人们都不想坐牢,所以子女到达年龄之后父母就会迅速给他找好妻子或者是丈夫。
刘邦决定参考勾践的做法,但是他并不是让这些父母坐牢,而是让这些单身的人交单身税。要知道百姓辛苦很长时间才挣了一点点钱,肯定不想把钱全部上交给国家。所以这个政策一出来,汉朝的人口也是噌噌噌的往上涨。只能说这刘邦不仅仅会打战,治理国家也是一把好手。
政策出来以后,汉朝的人口已经从不足千万直接上升到五千万的人口,这个速度也是杠杠的。而汉惠帝上位之后也延续了刘邦的做法,不过把单身税的金额进行了五倍的提升。这也说明了这些君王都清楚的知道人口才是决定国家长盛不衰的最终武器。
我要是人大代表。我就提倡立法。彩礼三万以下的不交。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缴纳30%个人所得税。二十万以上的缴纳50%个人所得税。婚前一年婚后三年国家公证处不得受理夫妻双方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予行为。违规者公证处领导将负法律责任。不动产、车辆贵重金属物品等按国家标准评估按婚姻法中的彩礼税标准收取。如果受益人偷税避税,情况经核实的,按受益日期起到补缴税费止按彩礼金额1%每个自然日收取滞纳金。超过半年的按5%每日收取滞纳金。同时婚姻法规定双方直系亲属的不动产退休金以及保险收益金法院有权冻结没收进行强制补缴彩礼税。这项法律以稳定婚姻为目的,杜绝高价彩礼的行为。同时刑法规定彩礼高于30万的含不动产贵重金属累计,按贩卖妇女罪论。
法律主观:婚前买房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但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是需要交税,有些人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税费却是在结婚之后缴纳的,税费可不是财产属于债务。那么婚前买房婚后交契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婚前买房婚后交契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属于。如果住房是领取结婚证之前购买,又登记在一人名下,住房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产权属于一人所有,对方可以得到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自领取结婚证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现代不时会发生的偷漏税和拖欠不缴行为,在古代亦常见。相应地,古代对之惩罚亦重。 西汉末王莽建立的新朝政府,在征收“贡税”时,采取自行申报征收,如隐瞒真实收入,一旦被查出来,将被没收全部经营收入,还要罚做苦力一年,此即《汉书·食货志下》中所谓,“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隋初减税幅度很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时称“大索貌阅”。所谓“大索”即大检查;“貌阅”,即实地核查户口,以严堵漏逃税赋。
唐代征收的“间架税”,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来说,税负很重,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少报,以偷逃税款。朝廷为此出台税政,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政策出台了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奖金”。 这种“奖励政策”,并非唐朝首创,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 刘彻在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查实后,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告缗令”,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税收大检查”通知。 宋朝规定,田赋逾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
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逃税情况较严重,这在南宋时期尤为明显。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不向官府报税,时称“白契”现象。 “白契”行为,实乃民间无奈之举。以房契税来说,税率从起初的4%,逐次增至6%、10%、11%,到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税率竟然高达17%以上。老百姓不堪重负,只好逃税。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称为“括白契”。大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纳税,隐瞒不报、偷漏税者,一旦查到,将没收其偷逃田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同样的,元朝对偷漏税者处罚也很重。比如商税,元政府规定,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偷漏者一旦被发现,“犯者笞五十”。出于鼓励举报人的考虑,被没收财物的50%,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
简单地说就是将以人口数纳税改为以资产的多少来纳税
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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