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影忍者》洛克李和谁结婚了

《火影忍者》洛克李和谁结婚了,第1张

《火影忍者》洛克李和天天结婚了。仔细看这张图,我们可以发现小李的妻子就是十二小强中的天天,两人还有一个儿子就是梅塔尔李。很明显,李洛克在《博人传》中的妻子应该就是天天了,毕竟这张图中其他角色的关系图和动画都一致,没道理就李洛克和天天的关系不一致。

李洛克概述

洛克李是日本漫画《火影忍者》及其衍生作品中的男性角色。火之国木叶忍者村的忍者,自称木叶美丽的苍蓝野兽。

小李是个笨鸟先飞型的热血少年,性格单纯而又热血,一心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忍者,并一直为此努力奋斗。他不会忍术和幻术,也没有与生俱来的特殊技能,但他有坚韧不拔的精神,面对困难从不畏惧。

他起早贪黑的训练,付出了比别人多几十倍的努力,纵然一次次失败,却始终坚信只要足够努力,照样可以成为优秀的忍者。

“坚持,不是因为看到了希望才坚持,而是坚持下去,才会看到希望和光明,很多时候只要你能再坚持一下下,结果就会大不相同的。”

中国离婚率越来越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

常见的离婚原因有感情不和、三观不合、婆媳不合和经济问题等等,其实,所有白头偕老的夫妻,他们年轻的时候都经历过这些危机的。

事实证明,现在的人比较“矫情”,对婚姻也都比较随便,有一点不合适、有一点不如意,甚至仅仅是婚姻生活没有达到自己理想中的标准,轻易就有了离婚的念头,并且由着这个念头生根发芽,肯定自己选错了人。

先来讲讲什么是婚姻。

婚姻,说白了就是人世间最现实的一种生活,结婚以后就是由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了两个人的生活,其本质还是生活。

只要是生活,要么是这样、要么是那样,总归不会如你想的那样。

坎坷、意外、琐碎、苦难和不如意,这些才是生活的常态,鲜花与红酒,那只能是平凡生活的调味剂,偶尔一次的点心。

所以你不能把婚姻过于理想化、艺术化,要能分清理想与现实的区别,不能把理想带进现实。而且无论你和谁结婚,找了一个什么样的人,都改变不了婚姻与生活的本质,不要总觉得前方会有更好的人等着你,或下一个遇到的会更好。

后来遇到的人只会更现实,不会更理想。

02

在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绝对合适的两个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在一起必然会有冲突,所谓的合适,只是接纳与尊重的结果。

换句话说。

无论是性格上的不和,还是三观上的不和,都是正常情况,毕竟在这个世界上哪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合得来的背后,只是两个人能尊重彼此的不同,接纳彼此的差异。

如《婚姻的艺术》中说:

“没有一对婚姻能够真正得到幸福,除非夫妇之间能够相互尊重对方的差异。如果希望两个人有相同的思想,相同的意见和相同的愿望,这是很可笑的想法,这种事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受欢迎的。”

除了对婚姻比较随便,现在人在婚姻里也都缺少了吃苦耐劳、奉献牺牲精神。

好像大家都很贪图自己的享受,不能把家庭利益放在第一位,岂不知,不先经历苦,哪有后来的甜,没过过苦日子的人,一上来就过得是好日子,也是不会珍惜好日子的。

只有知道了幸福来之不易,才会懂得珍惜。

年轻时不吃苦,到老了一定不会有好日子,年轻时的苦不算苦,年老时的苦才是真的苦。所以我们都不能只顾着眼前享受,也要考虑到自己的以后。

好的夫妻,一定都懂得把家庭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你们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哪一个人的输赢,只有共输和共赢,从结婚的那一刻起,彼此的利益就已经被捆绑到一起了。

03

如果你觉得眼前的日子实在糟糕,其实差得远呢!

不说别人,就说说我从自己身边人总结来的,所有后来过得好的夫妻,曾经都有过一段比你更糟糕的经历。

我自己的朋友圈中,有很多对夫妻的感情已经趋于稳定了,但一路走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对,他们结婚比较早,经常在家里大打出手,有时是因为钱,有时是因为性格,只要吵架,就会把家里搞得像战场一样,隔三差五。其实也可以理解,毕竟两个人都年轻气盛。

那时候两个人都说,日子没法儿过下去了,闹过不少次离婚。

可是也正因为糟糕的生活,使得两个人得到了快速的成长,都不知道是因为什么才坚持下来的,但坚持下来后,迎来了柳暗花明。

要是让我说他们夫妻俩的最大变化,我觉得那就是在近些年,都学会了容忍,对彼此不那么苛刻了,也懂得了宽容对方。

当然了,不是说熬过来以后,生活就会变得十全十美、激情四射,只是说能够和睦相处,互相依靠,一家人坐一起吃饭时不再是针尖对麦芒,火药味十足,而是可以推心置腹,充满欢声笑语,平凡中的温馨。

可以说,这是很多人都羡慕的生活,但这样的生活可以让你轻易得到吗?

如果不是了解,你一定想象不到,现在那么温馨和睦的两个人,曾经可以闹得那么凶,甚至如仇人般互相残杀。

04

说实话,你和任何人结婚,都有一段最难熬的岁月!

毕竟你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个体,肯定要经历一段让人痛不欲生的磨合期,而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磨合的也不仅仅是两个人的脾性,也是让你理解婚姻生活,接受婚姻生活的过程。

当你知道了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时,才会知道该如何与ta相处。

又因为过程的痛苦,会让你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成长,懂得了容忍、理解和体谅。还有,如果夫妻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做不到真正的同心与齐心。

只要两个人愿意努力改变,在品性没有问题,且没有原则性伤害的情况下。

所以真的不要轻易放弃,无论眼前多难,总会过去的,所有人的日子都是这样的,从无到有、从坏到好,逐渐变化的一个过程。

不管怎么说,就算后来没有爱情了,可起码还有一路走来的恩情和义气,以及年年岁月磨成的骨肉亲情。

除非你永远不结婚,但形单影只的生活,恐怕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再婚是有幸福的,但你以为又真的那么容易吗?有些时候你只看到了表面,尽可能,还是在自己的第一段婚姻里,做出最大的努力和坚持,回头看看走过的路,那么多不容易都过来了,怎么就不能再坚持一下下。

轻易离婚,真觉得很可惜,只有走过长长的隧道后,才会看见美丽的风景。

做了马卡斯城男爵任务买了房可以和城里的若基结婚;主线做了杀第一条龙的任务可以当男爵买了房和侍卫莱迪亚结婚;独孤城做了狼心女王任务后买房当男爵可以和房里的侍卫持剑淑女结婚。

游戏评价:

在游戏越来越重视玩家交互和精致的画面的年代,《上古卷轴5》注定孤独。在这个年代还坚持彻头彻尾的单机游戏,也难能可贵。除开这些,《上古卷轴5》的素质也绝对出色,这个世界比起以往任何一款《上古卷轴》的世界都要庞大,玩家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可以说《上古卷轴5》是西方RPG的神髓。(多玩网 评价)

《上古卷轴5:天际》没有辜负众多RPG老戏骨的期盼,在当前单机游戏流年不利的情况下,它依然达到了接近完美水准,画面精致细腻同时极具大气,无懈可击的操控系统保证玩家不受过多非游戏因素的困扰。

精细入微的图像把冒险历程变成豪华的视觉享受,浩瀚的天赋技能树系统总能让有心的玩家找到一条与众不同的角色养成之路。与这些优点相比,些许的瑕疵不过是烈日映射下的萤火之光,Betheda可以通过随后推出的DLC扩展修补缺陷,增加新的剧情、装备和技能。(3DMGAME 评价)

  希望这个东西对你有用,仔细看有关于你这方面问题的答复!

  四、罪犯权利的平等享有

  (一)关于罪犯的婚姻权

  罪犯是否具有婚姻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罪犯享有离婚权并无异议,但对于罪犯是否享有结婚的权利则存在着完全对立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首先对罪犯的结婚权表明态度的是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在《批复》中司法机关对于罪犯是否有结婚的权利分3种情况作了如下的批示:一是,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二是,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过去由法院判处的两种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即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三是,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以不允许为宜。从该《批复》区分的三种情况看,实际上是剥夺在监狱中执行和暂时在监外执行但还需监内执行的犯罪人的结婚权,可能不再收监执行的监外执行者、缓刑者和假释者则享有结婚权。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也基本上采取这一立场,它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就说明,一直以来,只有部分犯罪人享有结婚权,而大部分犯罪人则被剥夺了这一权利。在结婚权上,犯罪人之间是不平等的。

  但实际上,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法律从来就没有剥夺过犯罪人的结婚权。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均规定,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结婚:1 达到法定婚龄;2 无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之疾病;3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 无重婚事由。可见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服刑人员不得结婚的规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家对婚姻登记只有年龄和身体条件的限制,没有个体身份的限制。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我国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只有对公民的合法婚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从没有对罪犯婚姻权提及“剥夺”二字。这说明,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罪犯无论被判处何种刑罚、无论在监内执行还是在监外执行,其结婚权在法律上从未被剥夺,他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结婚权。

  一般认为,刑罚执行中执行机关剥夺部分犯罪人结婚权的理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无法和正常人一样行使婚内权利,也无法与正常人一样履行婚内义务;二是,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均要求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但服刑的罪犯无法亲自办理该手续。这些理由是否成立?笔者认为,结婚权是公民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及与谁结婚的权利,至于结婚后是否能正常过上婚姻生活不是结婚权的内容。如果以后者决定前者,则实践中众多情况下也不能结婚,例如,性无能者在结婚后不能与另一方过正常的性生活、两地分居者结婚后长年无法生活在一起等等。但对于这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剥夺他们的结婚权。另外,能不能亲自办理结婚手续不应当决定其是否有权结婚,只要结婚手续办理中特事特办,这一问题并不难解决。所以,以这些理由剥夺在监内执行的罪犯的结婚权是不成立的。

  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剥夺在监内服刑罪犯结婚权的理由不成立,才出现了全国各地监内服刑犯纷纷向执行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的情形,实践中也有执行机关特批准许在改造设施内服刑的罪犯结婚的案例。例如,2000年12月,张要辉与雷芳开始恋爱,不久,两人发展到同居关系。2001年年底,因雷芳怀孕,张要辉随雷芳到她父母家住了下来。12月30日晚9时许,张要辉趁雷芳的妹妹雷青熟睡之机将其奸*,其后张又两次奸*了雷青。次年8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要辉有期徒刑3年半。在刑罚执行期间,雷芳同意与张要辉结婚。张向看守所所长邓桂成报告了自己要和雷芳办理结婚登记的想法。执行机关向上级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2004年2月19日,公安部发来公监管[2003]28号文件,答复如下: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此件还被抄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2004年4月22日上午在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邓桂成带领下,与雷芳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奸污恋人妹妹入狱后诚恳悔罪 罪犯服刑期获准结婚》,红网http: //www rednet com cn(2004年10月21日访问)。)又如:1997年,边铁刚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妻李玉梅带两儿一女改嫁;2003年,李离开后夫返回边铁刚原籍生活,并决定与尚在狱中服刑的前夫复婚。国家民政部对监狱方面的申请作出批示:允许破例办理结婚手续。2004年3月3日,服刑人员边铁刚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注:参见《服刑犯获准结婚背后》,载《新京报》,2004年4月15日,第A14版。)

  2004年3月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该《意见》对服刑人员办理结婚手续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它本身没有确认罪犯是否有权结婚,但如果罪犯没有结婚权,它规定服刑人员办理结婚手续有何意义呢?

  不过,该《意见》仍然存在问题。一是,它明确的是“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而“服刑人员”一词说明罪犯正在被执行生效判决,所以,“服刑人员”实际上就不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因为该类罪犯只有在执行死刑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刑”。或许有人认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结婚没有意义,没有必要赋予他们结婚权。其实结婚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夫妻生活,现实中有的问题必须通过结婚才能解决。例如,据《工人日报》报道,家住重庆永川市三教镇陡山村的钟帮财,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同年12月转入重庆监狱改造。在判刑之前,钟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人生有二女。目前,女儿已到入学年龄,却因没有户口不能读书。钟帮财向监狱领导递交了一份结婚申请书。(注:参见李国:《死刑犯提出要结婚》,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5月12日,第6版。)钟帮财被判处的是死刑缓期执行,但如果他被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在被执行死刑前若无法与女方结婚,其女儿读书所需户口就无法解决。笔者认为,结婚作为一项权利对于被判处任何刑种的犯罪人均应当是平等地享有,不应当区别不同犯罪人作出不同的规定。二是,该《意见》是民政部发出的,行刑机关是否会允许在监内执行的罪犯行使这一权利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因为它对于司法实践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而且赋予罪犯结婚权给执行机关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在这些问题未被解决之前,执行机关可能会对部分罪犯结婚权的行使加以限制,造成罪犯结婚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享有。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司法部对服刑人员结婚权的享有及如何行使该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罪犯能充分平等地享有这一权利。

  (二)关于罪犯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生育及何时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否为独立于婚姻权的一项权利,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注:参见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1期,第69页—72页。)。笔者认为,生育权是独立于婚姻权的一项权利,它属于家庭权利的范畴,即公民在结婚成立家庭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未婚生育的情况在我国也十分常见,但这并不能说明未婚者有生育的权利,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才享有生育权,否则即使生育了小孩也不能从事实上认定其自然享有了这一权利。我国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该规定中,虽然使用的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并没有赋予每个公民在任何时候均享有生育权,因为该条后段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的责任,这就说明生育权是由结婚后的公民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由该规定我们也明确地知道,凡是结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而且,我国任何法律均没有剥夺公民的生育权,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罪犯也平等地拥有生育权。但实践中,罪犯是否享有生育的权利?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报道:据舟山晚报报道,2001年5月29日,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将王莹杀死。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一审宣判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其请求。郑雪梨仍然痴心不改,同年11月11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且如果满足郑雪梨的要求则导致小孩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这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也将致使郑雪梨这个单亲母亲以后的生活非常艰难,最后该院以沉默的方式拒绝了郑雪梨的要求。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以后,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随后,罗锋被执行死刑,郑雪梨生育愿望没有实现。(注:转引王绿英:《死刑未决犯生育权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中国宪政网,http: //www calaw cn/include/shownews asp key=《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newsid=539(2005年2月10日访问)。)此案引起了《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东南早报》和《三联生活周刊》等媒体的广泛关注,“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在争论中,大部分人认为死刑犯罗锋没有生育权,也有一部分人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锋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

  上述案例中,死刑犯的配偶提出生育请求而被拒绝,似乎拒绝的是郑雪梨的生育权。实际上,正如笔者在前部分所述,生育权是夫妻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属于夫妻的哪一方,拒绝郑雪梨的生育请求也就否定了罗锋享有生育权,而且该案中郑雪梨的生育请求之所以会被拒绝正是因为罗锋是一个罪犯。这说明罪犯(至少是死刑犯)在我国实践中是没有生育权的。这就使本来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平等享有的生育权,罪犯却不能平等地享有。

  为什么罪犯在我国没有生育权?反对死刑犯享有生育权不外乎以下理由:一是,死刑犯没有了生命权,自然也就没有了生育权;二是,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还有实施生育行为的自由;三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如果男性犯人有生育权,那么女性犯人也有生育权,这会导致女性犯人规避法律情况的出现;四是,法律没有关于死刑犯享有生育权的规定;五是,如果死刑犯享有生育权,小孩出生后没有父爱或母爱对小孩成长不利,也会给另一方生活带来困难。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均无法否定死刑犯生育权(注: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死刑犯是已婚且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死刑犯,未婚或离异的死刑犯法律没有赋予其生育权。)。剖析如下:

  1 “死刑犯没有了生命权,自然也就没有了生育权”观点不成立。死刑犯是被判处了死刑的人,如果罪犯被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在判决生效后不久罪犯将被执行死刑,其生命最终将被国家剥夺。但,生育权与生命权的取得在时间上并不是重合的,生育权的丧失与生命权的丧失也不是处于同一时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说明死刑立即执行被核准后至死刑的执行尚有一段时间,死刑犯可以在该时间段内行使生育权。

  2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还有实施生育行为的自由”,此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从传统观念来看,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性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性行为才可能使女性受孕。但科技的发展给生育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途径,即通过人工授精,使女性受孕。正是通过这一方式,许多性无能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死刑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其人身自由确实受到了诸多的控制,要通过性行为的方式使女性受孕确实不可能。但在科技介入的情况下,人身自由与生育自由分离,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愿望。

  3 承认男性的生育权,并不否定女性的生育权。一般而言,男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使在监狱外的配偶受孕后,由该女性完成怀孕过程,实现小孩分娩,其生育权便完全得到了实现。而女性死刑犯如果在监狱内受孕(无论是通过自然性行为还是人工授精)均会使其规避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若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则“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就是说,女性死刑犯怀孕将导致其死刑判决的变更。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而反对女性死刑犯享有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性别不是权利享有与否的区别点,女性死刑犯与男性死刑犯平等享有生育权,而且实现女性死刑犯的生育权并不一定导致其规避法律的规定。因为,从科技的角度看,男性可以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女性也可能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也就是说,女性实现生育权并不一定要求她本人受孕。既然受孕的不是女性死刑犯本人,自然也就不存在其规避法律的问题。

  4 “法律没有关于死刑犯享有生育权的规定”理由本身不成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如果承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以前是我国的公民,承认死刑判决没有解除死刑犯合法有效的婚姻,就必须承认死刑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生育权。实际上,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而且监狱法第7条还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均说明死刑犯在我国享有生育权。

  5 “如果死刑犯享有生育权,小孩出生后没有父爱或母爱对小孩成长不利,也会给另一方生活带来困难”,这一点不能成为否定死刑犯生育权的理由。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小孩出生确实会缺乏父爱或母爱,活着的一方生活上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这均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小孩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以前、甚至在其犯罪以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对他们适用死刑岂不也是使其子女失去父爱或母爱?岂不也是给活着的另一方带来生活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不言自明,死刑犯要比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罪刑重。如果说死刑犯有生育权,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更应该有生育权了。请问,是不是应该让这些罪犯都在监狱里行使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既然死刑犯有生育权,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当然同样享有生育权。

  不过,从现在看守所、监狱管理制度方面看,让罪犯享有生育权还有不便之处。正如有学者所言:“按照看守所的条例,对未决犯的控制是高度的人身控制,有24小时的值班和随时巡视,探视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但一个月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能超过半小时。而且在探视过程中,要求狱警在场进行监视,要实现性行为是不可能的。至于人工授精的方式,由于只有家属可以探视,还有律师可以会见,所以医生是不允许进到看守所里的。”(注:《死刑犯能享有生育权吗?》,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12月18日,第20版。)但笔者认为,这些管理制度均是在罪犯没有生育权的理念下设立的,在承认罪犯有生育权的前提下,应当对现行看守所、监狱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便于罪犯生育权的行使。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33840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0
下一篇2023-10-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