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以情感为核心建立起来的道德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

儒家以情感为核心建立起来的道德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第1张

1 坚强的自律情感2浓厚的仁爱情感3强烈的正义情感

传统儒家诚信道德情感的主要特点

坚强的自律情感。儒家诚信思想认为诚信是“天之道”、“圣人之大本”,可成人、成

己、成物,且至诚可以达到神明的状态。道德主体要想获得如此崇高的诚信道德境界,就必须摒弃人性中的私欲和功利之心,通过道义、良知和自我约束等来完善

之,通过个体的心性纯化和实践来磨砺之,为此儒家诚信修养提出了“正心”、“诚意”、“慎独”等自律的修养方法。正心是通过修身来获得的,孔子的“志于

仁”、孟子的“不动心”、朱熹的“省身克己”等都是通过正心,增强、扩大自己善的欲望和感情,克服恶的欲望和感情。“诚意”是指自觉地把意志集中到高尚的

诚信目标上,周敦颐的“静养无欲”、陆九渊的“发明本心,剥落物欲”、程颐的“敬义夹持”、王阳明的“致良知”等都要求做到不虚伪、诚实无欺。“君子戒慎

乎其所不赌,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远,莫显乎微”的慎独思想要求人在独处时也应具备自我警醒和自我约束的自律心态,锻炼自身在诚信道德自律和修养方面的

自我主宰精神,真正做到“毋自欺”、“真实无妄”、“不妄于外”、“不欺于中”。总之,自律思想要求君子通过“慎言”、“寡言”、“谨而信”、“反求诸

己”、“恭自厚而薄责于人”等时刻做到“吾日三省吾身”,通过“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也”实现道德自我完善的满足感,然后“乐莫大焉”。这些通过唤醒人

们内心良知进而达到“内圣”境界的修养观体现了强烈的自律感。

浓厚的仁爱情感。孔子博大精深的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仁”被赋予了涵盖

诸德、统摄诸德、高于诸德,同时又溶于诸德之中的“全德”意义。“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故儒家把“成仁”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苟志于

仁矣,无恶也。”人之“为仁”来源于仁者的无限爱心、宽厚之德和善良本性,“仁”就是“爱人”,只有拥有“仁爱”之情,才能拥有广阔的胸襟,才能“入则

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孟子的“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中的“心性”亦指“仁慈”之心性。“为仁”的功夫就是“忠恕”二字,“己欲立而立

人,己欲达而达人”这种成己成物的思想是建立在“爱人”为主旨的“忠恕”之道上的。并且只有把仁爱精神贯穿于人类和自然万物之中,才能拥有“仁者无不爱”

的博爱胸怀,才能达到与天地万物融成一体的境界。故国家的安全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统治者对仁爱之心的坚守,在著名的子路问政对话中,孔子给出了

“信”重于“食”、“兵”的经典回答,表明了以仁爱之心宽容对待民众、取信于民的基本政治主张。孟子也曾说过,“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失其天下也以不

仁……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不仁,不保四体。”总之,传统儒家认为取信于民是得天下、立国安邦的先决条

件,所以要从思想上做到爱民,树立对待民众要做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只有在这种“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民本思想指导下,才能在实践

中真正做到“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强烈的正义情感。儒家的正义情感来自儒学核心价值“五常”中的

“义”。“义者宜也”中的“宜”代表适宜、适当之意,孟子曾将“义”解释为“人之正路也”。“义”在传统儒家诚信道德情感中处于主要地位,“义以为上”、

“以义裁信”是遵守诚信的重要原则。孔子的“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孟子的“言不必信,行不必果”都鲜明地表达了“以义裁信”的思想,并把不问是非而乱讲

诚信之人视为“硁硁然小人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中的“道”亦即正义原则,

表达了“见利思义”的思想感情。荀子在“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赏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折愿禁悍而刑罚不过。”中明

确表达了对世卿世禄等非正义现象的强烈反对,要求国家管理权向社会各层次人士开放,但同时孔子又认为真正的君子是“忧道不忧贫”的,表达了“不义而富且

贵,与我如浮云”的价值取向,对此孟子更是清晰地给出了义利标准:“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辱者常制于人,是

荣辱之大分也”。总之,传统儒家把“义”看作一种崇高的价值取向,并把它视为君子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高追求,君子只有真正做到“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

之,信以成之。”才能成其大德。孟子视“义”代表的道德价值高于自己的生命,发出了“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身而取义者也”的庄严

承诺,表达了其“高义薄云”、“舍身取义”的浩然之气。

道德情感的内容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情感、集体主义情感、义务感。

道德情感是个人道德意识的构成因素。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现实的道德关系和自己或他人的道德行为等所产生的爱憎好恶等心理体验。

道德情感

个人按照一定的道德观念去评定行为、 人品的善恶, 或由于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引起的一种情绪体验。 人对于道德事件,包括对自己和对别人的所作所为都有反应。一般说来,凡是符合或实现个人已确立的道准则、道德信念和道德需要的事,就会引起满意、欣慰、 振奋、 钦佩或喜爱等情绪体验;否则会引起不满、羞愧、 颓丧、厌恶或憎恨等情绪体验。

  社会主义道德基本特征:科学性;群众性;实践性。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是国家依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人。“公民”之公,在于它体现着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这样的关系来看公民道德建设,其核心问题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道德领域,所谓权利就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享有的坚持道义的权利,或者说是做符合道德要求的事的权利。所谓道德义务,则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应尽的责任和应对他人、社会和国家提供的服务。一个人在道德上享有权利,不仅意味着他有权享受别人提供的道德义务和服务,而且意味着他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社会和他人给予道德上的认可和公正对待。也就是说,任何合乎道德要求的具体行为,必然表现为行为主体和客体双方的互动,一方履行义务同时也是实现权利,另一方实现权利同时也是履行义务。在这里,只讲权利而不尽义务,就是对个人道德权利的超越;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就是对他人道德权利的侵犯,两者都有悖于合理与公正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建设中,权利和义务不仅统一于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而且统一于每一个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中。每个社会成员和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道德权利,也承担平等的道德义务。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只有两者实现协调统一,才能体现合理、公正的社会伦理秩序。

  过去,我们在道德建设中的一个偏差,就是强调尽义务的方面多,强调保障人们权利的方面少,甚至认为道德就是尽义务而不应讲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脱节,直接影响了道德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使许多本来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道德要求难以深入人心,公民道德建设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强调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对于道德建设的成效都是至关重要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总结我国道德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问题作了明确的阐述:强调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个人利益;强调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种对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道义、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阐述,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实际和广大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能够被广大公民所接受和实践,也更有利于提高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道德权利重在个人所得,道德义务重在个人的付出。道德权利和义务本质上是相互包容的。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承认个人权利的道德合理性的同时却使相当一部分停留在个人权利上而拒绝社会义务,这是当前最具普遍意义的道德问题。因此,提高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自觉性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内容。

  从本质上,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是由人的存在的个体性和社会性这二重性决定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的权利和义务却常常相互分离。这种背离的深层原因依然在于人的存在的二重性。作为个体的人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生活才相互合作,所以,个人的生存生活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履行义务从属于权利要求,是第二位的。可见,人的权利要求是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而义务意识则是后天获得的。义务观念的强弱取决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共同利益的认同,取决于对社会反映,体现个人利益的程度,对于社会成员的号召力和感召力,甚至取决于社会对其成员的控制能力。所以,人们要求权利和履行义务常常是不对等的。

  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公民身份的确定,使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资格的两个构成因素。

  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社会对公民权利义务保障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没有明确的个人权利观念及其对个人权利的实施,社会就将失去活力和效率;没有明确的义务观念、社会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及其制约机制协调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就将失去秩序和稳定。所以现代社会的公民应是既具有自主的权利意识又具有协调的义务意识,并把二者有机地融于公民的角色之中。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同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这一过程不仅以个人的独立、自主、平等、自由冲击着封建道德意识的影响,而且也以个人权利的极端化冲击着在几十年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念。所以,中国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远比西方社会复杂。在所谓转变观念这一主题之下,一些人在否定封建伦理纲常、否定其对个性发展的压抑、对个人权利排斥的同时。在纠正社会道德忽视个人权利的同时,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本身产生了怀疑,认为应该用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等等作为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个人权利意识增强了,社会义务观念淡漠了,只知道要求社会保护个人权利,不懂得个人应当履行社会义务。这就必然导致个人主义泛滥,使人变得自私、冷漠甚至不择手段。

  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从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义务的角度看,义务具有优先价值。义务的优先价值表明了人实现权利的合理方式,这就是任一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道德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所以权利总是个人的权利,但是任何一个道德主体的存在只有在同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中才能获得其意义,所以主体的权利就只能在同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实现。

  从义务可能产生的效果看,义务具有大于权利的价值。

  义务有可能使更多的人获得自己的所求,使更多的人实现权利。

  从道德境界上看,义务高于权利。权利是一种个人要求,权利为个人利益所局限,就容易导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义务则超越了个人利益,表现着对他人、社会利益乃至人类命运的关心,它将人引向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生活空间。

  总之,义务以其对个人利益的超越,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关怀而显示出高于权利的价值。因此,道德的变化不能止于确立个人权利或为个人权利正当性的辩护上,而应当同时引导人们树立义务观念,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用义务来引导权利的发展方向。

  只有当履行义务成为公民的一种稳定心理、稳定的行为品质时,才会使履行义务真正成为人的一种自觉。贯穿于品德培养过程的是以公民的角色责任而不是以抽象的观念、原则对人们进行义务教育,使公民消除对义务的疏离而达到认同。

A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道德反应人们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的核心是价值观

2.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化,与法律不同,规范是形式的东西

3.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是人们自觉地用来控制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4.道德既不同于习俗,又有别于法律,它是对人的思想行为进行评判的标准,它是靠教育,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的

B 品德:品德是道德品质的简称,是一定阶级社会准则转化成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向在言行中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心理特征

1.从普通心理学上理解品德是一种心理特征,人格(个性)品德发展构成了性格个性发展的重要部分,品德形成也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

2.品德是一种心理现象,它服从心理形成,发展的规律,不是社会现实的机械的模仿,而是一种能动的反映

3.品德具有社会性、统一性、稳定倾向性、自觉性、区别性、调节性

C 道德与品德的关系:

1.品德是人的道德的内化,是一定社会道德关系的体现

2.品德是道德动机与道德实践(行为);道德意识倾向性与道德心理特征;道德认识(知)、道德情感(情)、道德意志(意),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还是道德内容与道德形式的有机统一

3.品德是一种特殊的个性心理,它体现一定的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稳定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这一根本属性,品德是个性中具有道德价值的核心部分

4.品德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在社会道德关系舆论的作用下,在道德教育的影响下形成的,它是社会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

答案:(1)道德认识是指人们对一定 社会道德关系及其理论、规范的理解和看法,包括人们通过认识形成的各种道德观。 这是人们形成和发展自身品德的认识基础。德育过程常常从提髙学生的道德认识开始。 (2) 道德行为是指人们在一定道德认识或道德情感支配下采取的行动。道德行为是人的品德的一个重要的外部表现。一个人的道德 只有通过道德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而道德行为是衡量人们道德修养水平的重要标志。 (3) 人的道德认识能力发展越全面,就越有助于转化为道德行为。但道德认识越发展, 并不意味着人的道德行为越良好。同时,道 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认识的表现。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将有助于发展道德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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