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第1张

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指辩行二十周岁、双灶哪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唯哗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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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起诉 确认婚姻无效 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 利害关系人 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需要。离婚后,法院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后做出的有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终止。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它将在15天后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诉或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无需向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明。配偶一方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可以将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用于婚姻登记、户籍等事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判决书副本载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夫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上述协议,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确实破裂,它可以判决离婚并发布离婚判决。本文件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相当于离婚证明与离婚协议的结合,但其法律效力高于离婚协议。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与离婚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这主要取决于判决的性质。从法律层面看,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有法律效力的东西是有效的。由于它是国家认可的有效物,因此无需再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可,这与房屋的不动产不同,因为中国的不动产法明确规定,原则是登记备案。婚姻是不同的。结婚不需要到民政局备案。只要关系解除,就没有必要告诉别人或公开,因为这是你自己的私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两个人能够走到一起并且结婚这是人生中十分难得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够走到最后,甚至有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还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这不,近日在陕西安康发生的一件事就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李大妈和张大爷在198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张大爷经常对李大妈口出恶言,这让李大妈无法忍受。考虑到目前子女都已经成家,自己也不再想和张大爷生活。于是,李大妈便在2022年10月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她和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最终,紫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大妈的父亲与张大爷的母亲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妈、张大爷为表兄妹关系,李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同年10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大妈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这样的剧情可以说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但现实却真实发生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婚姻会被判定为“无效婚姻”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条,重婚的,很好理解,就是说已经有配偶的人隐瞒婚姻情况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和他人登记结婚但是却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无论是法律关系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婚姻关系判定都是无效的。

第二条,对于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好比说上述故事中李大妈和张大爷,虽然结婚了,但是婚姻是无效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李大妈和张大爷属于表兄妹关系,也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之所以有这条规定,主要是两个原因:“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

第三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简单来说就是结婚的一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重大不治的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不建议结婚。这么要求也是为了优生优育,培养更健康的后一代。

第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基本就是以上这四种情况。所以选择结婚的时候,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避免今后给自己的个人权益或切身利益带来损害。

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和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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