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族通婚的主要形式

异族通婚的主要形式,第1张

异族通婚的形式和内容在20世纪以降的百年里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

1、不同种族间的通婚,如欧罗巴人与尼格罗人,蒙古人与欧罗巴人;

2、不同文化间的通婚,如基督徒与穆斯林,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犹太人与非犹太人;

3、混血种群间的通婚,如印度人与马来人,马达加斯加人与阿尔及利亚人。

大多数乌兹别克家庭被父母和兄弟分开。虽然三代同堂,但是很少。他们认为家庭是一个神圣的社会群体。父亲是一家之主,负责孩子的教育,组建家庭,而孩子必须尊重父母和长辈,否则会被人鄙视和鄙视。

乌兹别克斯坦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主。由于伊斯兰教的影响,一夫多妻制也存在,但很少。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面实行一夫一妻制。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婚姻制度有以下特点:

首先,近亲很多。由于乌兹别克人数量少,客观上异族通婚的范围很窄。同时,他们认为近亲结婚是最理想的婚姻,他们可以互相照顾。因此,在结婚时,严禁与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或资质不同的人通婚。而且都可以通婚,一般不受年龄差异限制。首先考虑从表亲中选择。在过去,堂兄妹、姑姑、叔叔和阿姨结婚是很常见的。况且,有些情况下,两个兄弟同时娶一个姐妹,是近亲结婚的变种。新婚姻法颁布后,近亲结婚的现象已经很少了。

第二,允许通婚。由于乌兹别克人长期与其他民族杂居,不同民族间通婚较多。然而,乌兹别克男子很少与外国女子结婚。南疆的乌兹别克人长期和维吾尔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和维吾尔人通婚。北疆的乌孜别克族与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鞑靼族关系密切,与这些民族的姑娘通婚较多。

第三,结婚的顺序是从小到大。按照习俗,姐姐不能在哥哥结婚之前结婚;我弟弟不能在他妹妹结婚前结婚。简而言之,年长的在前,年轻的在后。

第四,有不想要的婚姻。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家庭可以接受自己的丈夫。上门的女婿一般是孤儿或者家里兄弟多,经济困难。上门女婿一般不给彩礼,结婚的时候他老婆会招待她。这个女人的父母把女婿当成自己的儿子。

第五,早婚非常普遍。有一句乌兹别克谚语:“如果一个女孩不能归还她的帽子,她可以结婚。”如果一个女孩14、15岁以后还不结婚,舆论会给父母施加相当大的压力,让他们乱嫁女儿。这往往会给女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

第六,有住房转让制度。乌兹别克人和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民族一样,曾经有过“一个兄弟死,另一个兄弟亡”的婚姻制度。哥哥去世后,如果哥哥不结婚,可以娶嫂子。弟若有妻,不能娶寡妻。但是,如果他的兄弟死了,他的兄弟不得与他的嫂子结婚,不管他有没有配偶。这些习俗是古代氏族习俗的遗迹。一方面,他们试图更好地教育已故兄弟的子女;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防止已故兄弟的家产落在别人后面,从而保证家庭的完整。此外,还有娶已故妻子和姐妹的现象。目前,这些习俗已不复存在。

第七,离婚权在男人手里。乌兹别克人离婚的不多,但是在丈夫权力下的女性没有离婚的自由,是否离婚完全由男性决定。如果丈夫想和妻子离婚,只要他说“Talake”,就意味着和妻子离婚,她必须离开他的家。离开时,女人可以带着嫁妆,拿到“钱”再离开。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离婚后,妇女必须等待三个月零十天才能再婚。同时,看看一个女人是否怀孕了。如果她怀孕了,她的孩子仍然属于她的丈夫。

离婚后,如果双方愿意复婚,可以邀请宗教专业人士回家念经,恢复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个男人说了三次“Talake”,就很难再婚了。只有当他的妻子与另一个人结婚并离婚时,才能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女性要经历100天的“等待期”才能知道自己是否怀孕。等待期过后,她可以再婚。

此外,一些非语言的交流方式,如表情、手势、姿势、身体接触等也会引起通婚双方的误解和隔阂,因为它们往往表达某种情绪和态度。例如一个中国丈夫看到白人妻子与各种男性亲友熟人拥抱,甚至亲吻,也许会感到不愉快。 “幽默”是另一个引起不同文化之间冲突的重要方面。在一种文化中可以“幽默”的,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可能是绝对的禁忌。在这个世界上,常常因为一句“玩笑”引起种族冲突,甚至残酷的流血事件。异族通婚的参与者之间,由于文化的差异,幽默的表达和接受常常被误解,因而造成一些不愉快的后果。二、价值问题 不同的文化强调不同的伦理标准、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 总起来说,西方人注重独立性、自主性、竞争性和以权利为主的个人主义,而东方人则注重相关性、服从性、合作性和以义务为主的整体主义。 西方人的家庭注重其成员的平等关系、自由抉择、个性发展和各行其事,而东方家庭则注重其成员的尊卑等级、依附关系、定向发展和家规伦纲。 由于不同的宗教、地区、行业、经济状况和教育程度,即便是同一大文化中,也有亚文化和相互冲突的价值观。 以上种种价值观的差异,会使异族通婚的参与者产生障碍、隔阂,甚至冲突。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的一方强调平等关系、自由抉择、个性发展和各行其事,而另一方强调尊卑等级、依附关系、定向发展和家规伦纲,双方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生活。 三、实际问题 价值观虽然重要,但作为主观标准的价值与作为客观实践的行为不一定相符合,甚至常常会背道而驰。 人们在实现主观价值的过程中,受到客观环境、物质条件、现实利益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制约和干扰。 例如,一个白人姑娘为了冲破种族的藩篱,想嫁给一个黑人青年。有人对她说,在你作决定之前,最好先到黑人贫民窟去体验体验。于是,她专程到纽约哈雷姆区呆了一阵,发现自己并不能适应黑人区的生活。再例如,一个中国女留学生一向追求西方式的个性自由,但毕业之后一直找不到职业,居留身份有了问题。于是,经人拉关系,嫁给了一个白人卡车司机。婚后才发现此君酗酒吸毒加嫖妓样样都干,一回家就逼她口交和肛交,她虽然痛苦不堪,想离婚,但一想到自己的绿卡,就不得不继续忍受煎熬。 四、原型问题 人们经常犯的一个错误是建立在原型(Stereotypes)上的偏见,即人们经常不把某一个人当作具体的个人,而当作一种文化、一个种族、一种宗教、一个阶层、一个行业或一种性别的代表。 这种“原型偏见”可以是“正面”视角,例如,看见一个白人,就联想他代表了现代文明的科学、民主、平等、自由,结果却发现他是具有完全相反特征的人。它也可以是“负面”视角,例如:看见一个黑人,就联想他代表易于犯罪的种族;看见一个阿拉伯人,就联想他代表伊斯兰教恐怖集团。 当一个人寻求异族配偶时,很容易把他或她当作其文化或种族的代表,结果在婚后产生与原型偏见不符合的现实状况。例如,一个白人男性“偏见”中国女子都是温柔贤惠的,一个中国女性“偏见”白人男子都是浪漫幽默的。结果,婚后很失望,那白人男子是“薛文起悔娶河东吼”,而那中国女子则是“贾迎春误嫁中山狼”。 五、环境问题 任何婚姻都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或是正面支持,或是负面压力,而异族通婚的参与者受到的环境影响更是强烈。 这种影响首先来自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戚或宗亲;其次来自同代人,如朋友、熟人、同学、同事、战友或有同一爱好的伙伴;再次来自所属的地方社区、社团、教会、组织和工作单位等。 一对异族恋人由婚前的浪漫转为婚后的现实时,上述那些影响就会日益突出。在五六十年代,一些娶了东方女人的白人男人受到相当的压力,亲友们不参加婚礼,同事们也不邀请参加晚会,两口子甚至被餐馆拒绝入内,找职业也成了难题。这种情况可能使婚姻更坚定,也可能使之解体。 六、目的问题 每一种文化对婚姻的定位、诉求和目的不尽相同。家庭成员的如何分工、什么样的生育计划、怎样教养儿女、怎样进行家庭预算、选择哪一种居住环境等,不同的文化对待这些问题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东方传统的婚姻观主要是传宗接代,不断完成以血统为纽带的财产和权力的再继承,因此,婚配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男才女貌、门当户对”。男子的主要职能是支撑门面、挣钱养家,女子的职能则是管理家务、生儿育女、供夫泄欲。 中国大陆在极左时期,尤其在“文革”中,找婚配对象的基础和标准是“阶级分析”和“政治挂帅”,造成了日后许许多多破碎的婚姻。 现代西方婚姻观主要是建立在浪漫爱情基础之上,并以双方各自的自我实现为目的。然而,这种婚姻观也不一定能使婚姻稳固。婚姻可由“浪漫爱”而得,也可由“浪漫爱”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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