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事情,没办法的!找警察,法院没办法解决,找警察,警察会告诉你,这属于民事纠纷,叫你去找法院,找律师。找律师都是5000起步,找本人要,她不给你,你也没办法,打人还犯法,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吃一垦长一智吧!
不是去花钱买来的老婆吧!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就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自己还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是通过正常渠道认识、交往并登记结婚的,老婆拿钱跑了,自己就完全可以立即报警,由警察来处理
法律分析: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认定婚姻诈骗需要如下证据: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当天新郎跑了,我会找到他,问清楚原因。在泰国叻丕府(省)我就举办了一场非常尴尬的婚礼,25岁的新娘我和家人都准备就绪,而亲朋好友也都已经到齐,但是我的19岁的新郎却不见踪影,并且手机也一直处在无法接通状态。
最后,伤心的我只好含泪上台向亲朋好友道歉。据我的父母透露,父母他们为了筹备这个婚礼,已经花掉了数十万泰铢(10万泰铢约等于2万元人民币),但没想到竟然以这样的方式收场。
7月23日,记者去到男方家里找到了我的这位19岁新郎,他表示:“之所以逃婚,是因为我感觉自己不爱她,并且我也有女朋友了,同时也出不起10万泰铢(约2万元人民币)的礼金,另外也不确定她肚子里的孩子是不是我的。”
他继续说道:“我跟她是2个月前在社交网络上认识的,我当时看她的照片也挺可爱的,所以就聊了1个星期,然后就约她出来吃晚饭和去酒吧喝酒,当晚我们喝醉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我是有做好安全措施的。事后大概一个星期左右,我开始慢慢疏远她,因为我已经有女朋友。”
他又继续说:“但突然有一天,她突然跟我说怀孕了,并且找上门来要求结婚,还说要20万泰铢(约4万元人民币)和4铢重(606克)的金首饰作为彩礼,而当我们说没有钱准备彩礼后,她又表示彩礼的钱由她们出,不过婚礼前2天,她突然发信息告诉我说,她们准备婚礼已经把彩礼的钱花了,所以想让我自己准备礼金,但我实在找不到钱,同时也不爱她,所以就跑了。”
新郎的爸爸表示:“婚礼当天,我是准备好了6万泰铢(约12万元人民币)礼金,但却发现儿子不见了,所以最后干脆就不去参加婚礼了。”
7月23日,我的新郎和我共同参加了某电视节目的采访,他在节目中很坚决地否认:“她肚子里的孩子不可能是我的。”
而我则哭着说:“当初我们发生关系时,他并没有做保护措施,这孩子一定是他的,我将准备做相关的检测,并且要告他。”
在我国婚姻当事人一方支付彩礼,另一方跑了没有进行生活的,可以诉讼办理应积极的退还这类彩礼。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双方如未领取结婚证的、未共同生活的、婚后生活有困难的应退还这类彩礼,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拿了彩礼钱领了结婚证女的跑了应该怎样办理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法律纠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这类人员在办理时,应积极的收集案件的证据,证实对方未与自身进行生活,或支付后对自身的实际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这类婚姻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彩礼。对方不予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返还这类彩礼,保护自身的婚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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