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婚姻期间女方有婚外情并怀孕而且打算把宝宝生下来。会构成重婚罪吗?会的话有什么结果?

请问在婚姻期间女方有婚外情并怀孕而且打算把宝宝生下来。会构成重婚罪吗?会的话有什么结果?,第1张

要看他们是否同居,是否以夫妻名义,虽没有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算是重婚。

以下是对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妻子婚内出轨并产子,丈夫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了民事诉讼的追索抚养费外,本案提供了一个新方法——举报妻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卫健委一旦认定妻子婚内产子情形属于违法生育,其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巨额罚款”,也算小小报复了一番。(丈夫出轨生子同理)唯一遗憾的是,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何种情形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制作了笼统性规定,将制定实施细则权利下放给了地方,该方法貌似并不能全国通用,取决于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生育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请求安排子女再次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王女士于2011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再婚了。再婚前,王女士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刘先生和前妻生了一个儿子。

2016年11月,他们获得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出生许可”。原因是再婚夫妻如果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有一两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2017年4月,王女士生下女儿刘。2017年8月,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刘先生作为刘的生父不被支持。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

离婚后,刘向王女士所在单位反映,王女士在婚姻中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女。之后,增城区卫生健康局介入调查,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认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他们应该缴纳3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领取社会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增城区卫生计生机构,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居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本案中,王女士于2017年4月生下刘。与刘先生结婚期间,王女士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女儿,是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情况。由于王女士的非法出生发生在2017年4月,故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配偶生育了另一个人,则根据计算基数按六倍和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中,配偶生育另一人的,按照计算基数按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处罚倍数低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的规定,即社会抚养费应为基数的六倍,即23万元。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变更了本案涉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王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23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原告王女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为23万元。

二审法院审判庭认为,该案系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虽然王女士和刘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领取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准生证》,但该女孩并非王女士和刘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该女孩的情形明显属于“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违法生育。

另外,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在我国婚外情怀孕不算是犯法,因为对婚外恋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只能算是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就算是孩子生下来也不能算。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没有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能算是婚外性行为,是俗称的通奸。

重婚是犯罪,在我国通奸是道德问题,不算犯罪。但是,因为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婚外恋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_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起诉离婚。配偶一方有出轨、家暴、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在财产方面可以要求多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方出轨,导致第三方怀孕或生了小孩,依然不能简单的判定为重婚罪。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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