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网络上的骗婚话题似乎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从明星到小创业者,被婚姻骗得人财两空,甚至自寻短见的案例,此起彼伏。
舆论大多导向这三个方面:
谴责渣男/渣女道德败坏;
指责婚恋网站的不负责任;
扼腕叹息当事人法律维权意识不够,或是心理建设过于脆弱。
对女性来说,骗婚的大多属于这三种:
骗财。
Gay找孩子他妈。
渣男装高富帅。
针对第一种,很简单
第二种如今越来越常听说。Gay其实是一群非常容易骗婚成功的男人,因为他们往往具有许多直男欠缺,却又很打动少女心的优点。比如温柔体贴、细致入微、注意衣着和个人卫生,懂得女孩子收礼的品味等。
更厉害的是,如果他们的家人知道内情,很可能会全家出动,家长比男生还热络。送礼物、大额彩礼、许诺房子等不在话下,唯一条件就是你会生孩子。
但他们都有个致命点:对亲密关系极冷淡,甚至根本不行。这时他们往往会找各种原因伪装,比如尊重女生,比如宗教信仰,想留到婚后再进行;或者干脆装傻装纯情,在只牵过手的情况下,就积极推进婚姻,先结了再说。
遇到这种纯情白马王子的女生们请醒醒。首先,尊重不代表没欲望,直男不可能完全没有动手动脚的冲动,即使不是每次约会都钻小树林,他们也更期待两人世界,而不是每次约会都恨不得呼朋唤友,往人多的地方凑;
另外,你不妨查查他们的app、上网痕迹、微博关注对象、电脑里存的各种小**等。上Gay交友软件或论坛的,微博关注很多同性恋大V的,电脑里存了GayV的,沾上一个基本就可以pass了。
第三种,有公主病的玛丽苏们尤其容易中招。“霸道总裁爱上灰姑娘”通常只是女dior丝们的A片而已。如果你的前半生从来没有情书环绕、求爱者前赴后继的待遇,被高富帅突然爱上的概率,大概跟被王健林挑中当儿媳的差不多。千万不要以为“你好特别”“你很有气质”是真心表白,那可能是对方实在挑不出什么来夸你的。
真实故事的发展往往是这样的:帅气阔绰的“富二代”迎娶你后,才委婉透露家里做生意欠下了几千万外债;家境殷实,声称被前任严重伤害,只想找个体贴老婆的优质男,婚后几年不育,才发现对方生殖能力有问题;刚刚满世界炫耀求婚钻戒,转眼就发现未婚夫在老家早有摆酒未领证的妻小,自己不过是二房……
怎么破呢?有点难。拉长被追求战线,不要太快被得手,这对于时间就是成本的骗子来说,当然是个大杀器。所以他们往往喜欢挑恨嫁的姑娘,后者看到白马一来,早就乐颠颠地上去了,哪管上面骑的是王子还是唐僧;
所以姑娘们还是要从外围着手,多接触对方的老朋友、亲人和手机,留意一切矛盾和疑点(往往都会有,只是很多受害者选择了不听不看不相信)。最重要的,还是多提升自己,努力扩大朋友圈,越早认清自己在市场上的行情,就越能帮你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还有很大部分婚后总念叨:“我当初真是瞎了眼才找的你”或“要不是你怎样怎样我怎么会嫁了你?”的女性朋友,如果你确实觉得这桩婚事中你亏了,不妨把两人的照片和资料提交到相亲网站上,注明“离异”“有孩/无孩”,看看到底谁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从不少统计资料看,越是大城市,优质大龄剩女越多。有时一个被婚姻和前妻调教过,有一定阅历和经济基础的男士,只要还没到秃顶大肚腩,他获得的青睐甚至不比小鲜肉少。而同样条件的女士,离婚前就算整天被勾搭,离婚后如果想找另一半,之前那些痴情男子可能立刻一哄而散。没办法,世界上太多想找免费炮还不用负责的渣男。花前月下可以,真要娶了你顺便当个后爹,估计人家才会觉得自己被骗婚了吧。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以结婚为诱耳,而骗取公民钱财的案件,国内已经破裂多起。
他们针对的对象一般都是大年龄的青年,利用他们急于成亲不在乎花钱的心理而进行诈骗。
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假结婚证的判刑一般是三年的。关于“办假证”,刑法有明确规定,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没有对制作或购买假证在数量上规定明确的触刑标准。正因如此,从司法实践上看,只要制作一张假证、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以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有《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则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两高于2001年7月颁布《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而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今社会用人单位对证件过分依赖,鉴别证件真伪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这也是假证大行其道的原因。制售和使用假证,属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应进行严肃处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针对假证违法行为,除了制售假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外,对于使用假证的单位和个人,鲜见有受到查处的例子。可见,假证现象泛滥,缘于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禁上严重缺位,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必须引起警惕和反思。
因此,治理假证现象,不但要从打击制假源头做起,还要从防范体制漏洞做起。首先,应建立和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在办理初始注册时,应严把准入关,将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并作为必要条件,堵住使用假证的漏洞。同时,通过执业信息网的信用档案,建立执业师信用档案及不良行为记录,加大对执业师监管力度。特别是,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执业监管制度及市场清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惩戒制度等,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使依法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确保执业管理有序运行。
对于假结婚证的处罚,首先涉及办理假结婚证的相关人员,是需要被罚款的,然后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看有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根据此案件是否带来不好的社会反映。如果证据确凿,并且社会舆论较大的话,那么涉案人员都是会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一般是三年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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