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婚?

什么是结婚?,第1张

结婚是两个相爱的男女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结婚只是开始,婚姻伴随着一生。首先两个人产生了感情,因为有了爱情的基础,有了那样一种爱的刻骨铭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点点滴滴分分秒秒时时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后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抚养儿女,共同赚钱养家,这就是所谓一个家庭的产生。所以当双方已经到达了这一种的地步,已经产生了这样的境界,这就是爱情的升华,也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这也是一种水到渠成的自然现象!

所以顺其自然的就结婚了,无非就是一个婚姻的证明,就是一个法律的管制约束,就是一纸证明而已!所以一旦结了婚,双方就不仅仅是当初的那样唯美的爱情故事啦,而是有了更多的一种责任使命义务感,一种承担一种担当感,正所谓的一种和谐社会家园的责任感!有了婚姻有了孩子,就有家庭工作生活事业,就会为了孩子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用,柴米油盐醋茶,以及自己人生的追求梦想目标等等,就有了更多方面的一种牵扯,一种情感寄托。

壮族女子出嫁日一是梳头:由媒婆、送嫁婆帮新娘梳头,新娘则边唱“哭嫁歌”,从早上哭到离开娘家,有哭“爹娘”、“兄弟姐妹”、“姑爷”等多种哭嫁歌。主要内容有歌颂父母养育之恩,有埋怨生为女孩要出嫁,有埋怨兄弟自己嫁出后独占家产,或是对一同长大的姐妹的留恋等等,曲调婉转缠绵,催人泪下。

“哭嫁”是壮族农家特有的一种婚嫁习俗,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壮族农家大部分人居住的地方,群山连绵,地势偏僻,交通不便,姑娘出嫁之处,近到2至3里,远则数百里,跨省、跨县、跨乡、天隔一方,一别难见。“相见时难别亦难”,不知何时是归期,思前想后,不禁潸然。“哭嫁”,是勤劳勇敢,淳朴善良,尊老爱幼,热情好客的壮家人告别家人,答谢亲友的感情流露和心灵表白。所谓“哭嫁”,就是姑娘出嫁时,以“哭”代说,倾诉衷肠,表达离情,招呼来宾,告别亲人的一种形式。 壮族妇女生第一个孩子的礼仪特别隆重,女方一但有孕,母亲就要忙着为孩子准备衣裳鞋袜,丈夫家就要准备鸡、蛋、糯米给孕妇吃。婴儿出生后,产妇的门上要挂一枝柚子树枝,或者插一把刀,表示这家人有产妇,禁止外人进家借东西或其他孕妇进入。婴儿满1个月,亲戚都要带着礼物,一般是鸡、蛋、糯米和小孩的衣服前来祝贺,主人家要杀鸡杀鸭招待,并抬出准备好的壮家甜酒让亲戚品尝,称为“吃满月酒”。吃过满月酒后,产妇择吉日,背着孩子回娘家住几天,临行婆婆要将锅烟灰抹在婴儿脑门上,意在避祸,平平安安快长大。返回夫家时,娘家要送一只鸡、一升糯米和一箩粑粑。待孩子满1周岁时,还要举行“抓周”仪式,预测孩子的天赋和未来前途。

婚姻在法学意义上讲,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而婚姻的合法有效,在我国就是指符合我国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新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婚姻登记行为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登记同时又对社会公众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相对人通过政府部门获知公民的婚姻状况。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而成立,除非缺乏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否则,不能被撤销。法律设定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常常是保护行政相对人,且通常将违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定性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但是,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与效力的关系不同,婚姻登记程序与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却不能作如此简单的处理,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婚姻登记的目的是创设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通过登记的方式使当事人发生婚姻关系的意愿表示出来,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婚姻登记程序固然也是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但有关法律规定更重视婚姻登记的实质,贯穿婚姻效力制度始终的理念:婚姻意思自由。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其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即是婚姻自由。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结婚的自由、和谁结婚的自由、是否离婚的自由。简言之,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对于婚姻有独立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为婚姻效力的根源。民法典中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应当是对婚姻的确认和公示,也是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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