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男方出一百万彩礼,女方翻一倍陪嫁,不存在不给彩礼的说法,但这些都是新娘的私房钱,不是给男方的!
彩礼是不收,但不是就不用给,还是要拿过去的,再由女方家长决定收不收的,虽然大部分是不收的,但也有小部分被收掉的,特别是女方家长明知男方拿不出这些彩礼,借大额钱想要高额嫁妆的,这种情况通常会激怒女方,也就会被收掉。还有晋江虽说彩礼不收,但其它的各种金大部是收的,而且是必须收的,还有结婚当天我们称为“盘担”这些物品,普通人家少也有两万的物品,富的也几十万,还有大包小包(放在盘担里的两个红包),大包一般是不收的,小包一般是收掉的,还有小舅子的红包也是必须收的,虽然最大额的彩礼不收,但这些乱七八糟的加起来也是很多的,普通家庭也得十万以上,贫点的也得五六万,稍富点的得好几十万,而嫁妆虽然一定会给,但是给多少是不一定的,给几亿的也有,不给的也有,普遍都会给聘金的15倍或以上,普遍的都是30至50万之间,那几个富镇一般会给100至300万之间,富豪就不好说了,反正很可观。
终究是看自身实力说话,即便晋江真的是大额陪嫁,那有多少男人想娶晋江女孩,你不足够优秀怎么能脱颖而出。你足够优秀,还在乎那份陪嫁吗
我是外地人,家在晋江,老婆是晋江人。东南沿海城市婚姻一般都很开通。结婚时出于礼貌问了一下彩礼,丈母娘一口回绝不要。我也没多问,就都给老婆买成礼物,余下的全给了她。陪嫁是老婆自己有一套300万房子,丈母娘给了十万,两个舅子各给了5万。我也没多问,房子还是老婆名字,她让加我,我觉得麻烦没加。后来我又在晋江买了一套房子150万左右。据我了解老婆同学有陪嫁过亿的,也有困难很少的,我家差不多中等水平。关键是生活幸福是丈母娘的心愿,其他看得很淡。不过,闽南姑娘嫁妆重完全是父母心疼女儿,哥弟心疼妹妹,没别的意思。但闽南女儿也大多能干贤惠,另外,既然出嫁风光了,就再别惦记娘家财产了,以后别和哥弟争。这叫相互爱护相互敬重。
好像是,男方出钱给女方买家具,包括电视、沙发、空调、洗衣机,比较穷的家庭男方有的才出6万。
剩下女方负责,包括小车,给新娘的存款(比较坑爹的,有的是一份保险)。
整体来说,女方比较亏。
结婚后新娘的存款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
1、男方家庭比较贪心的,会以种种理由软磨硬逼让新娘把钱拿出来,比如买新房钱不够,因为在南方娶老婆不一定要买房。或生意需求等其它理由。
2、新娘独自经营,直到老死,新郎不敢过问。
一个国家男女婚姻,如果不按国家发律来结婚,那么这个国家人结婚的形势就是五彩斑斓,多姿多彩的,地方婚姻色彩浓厚,规矩不一,热闹方式不同,男女来往礼节不同。自古道:出门一里路 ,各有各乡风。在我们这里以前来说生女是赔钱货,生儿是货上货。宁生十个男不生一个女 ,生个女儿长大出嫁娘家要制办嫁妆,金银首饰不能少,否则女儿在婆家没地位。不仅是女儿的婚姻这样做,而且女儿生了孩子,外婆又要花钱做外婆,女儿生几胎,外婆要胎胎要花钱,女儿生孩一个月吃喝都娘嫁拿去的食物。我们这里还有一句话:女儿生儿生到老,外婆最少要一条棉布袄。我们这里过去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而现在不仅没有这个现象,反了过来生女欢喜,生儿跷嘴,现在女儿不愁嫁不出去,就怕没有女儿嫁,因为女儿听话外靣打工积钱回家不乱花。男孩在外不听话有钱就乱花 ,回家还象个小少爷。长大了找老婆没有一分钱,逼得父母到处借钱,父母老了背上背着一堆债,晚年生活太可怜。
我们这里的彩礼高的三十万,中的二十万,最少的也要一十五万元。有的女方家里大陪价,有的不贴不亏平平过,有的什么什礼物都不给,就是一个女人,因为娘家太穷,我村里有三个媳妇结婚双方都没花钱,就是领证结婚,
印度女人结婚男方不给钱,都是女人自己贴钱,我讲的以四个媳妇结婚近似印度一样,不过她们都是外面打工带来的老婆。在本地娶的媳妇现在是不可能的。
我说一点,我是石狮人,我们90年以前的人,一般的普通家庭,大多数女生初中高中一毕业,就开始打工,到结婚的年纪要出嫁了,很多都有二三十万的存款了,这些都是她自己存的嫁妆,家里如果不是特别穷,父母会再添置一些嫁妆给女儿。男方父母出个聘金、盘担、糖果米油钱(糖果米油钱不是几百几千,一般都是几万起步,分发给女方所以亲堂亲戚),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都是需要出钱的,得钱的一般都是新婚家庭的女儿。这是大多数晋江石狮普通家庭的结婚形式。当然,奇葩父母哪哪都有,都为了自己的钱,想方设法让儿子女儿为自己搜刮对方。这才是最不可取的。
胡扯,老子晋江的,除了少数几个地方确实是女方高额陪嫁的,但大部分地方还是男方出彩礼多一些,反正我是晋江安海人,我们这边是这样( へ )
嫁妆,看你怎么理解,比如你兄妹两人,父母财产要不要分你一份?当你出额时,父母用嫁妆的形式给你一份财产支持你成家立业。
彩礼,形式上也是要的,只是女方家不收,还回男方家,男方家一般也给这对年轻人,也等于是两方父母在支持这对刚成家的夫妻去创业。
父母把子女都养育到成家了,立业要靠自己。这时候做为父母养育子女的责任做完了,以后等你们回报养育之恩,这不是交易,这是良心道德,这是文化传承。
如果以后离婚,陪嫁财产也是跟女方的,
我是晋江人。
异地结婚要怎么办酒席1
建议1: 举办两场婚礼,这是最常见处理异地恋结婚的方式,开始是在男方这边举行一场婚礼,然后过几天去女方这边举行婚礼,各办一场哪边都不得罪,都可以照顾到,只是举行两场婚礼新人会比较累。
建议2: 举行一场婚礼,以男方举行婚礼为主,让女方这边的主要亲戚来参加婚礼,如果是相隔不是太远的话,可以考虑包车的形式,一个大巴车包车也花不了多少钱,把亲戚朋友安排在酒店,这方面的钱就由男方出。
建议3: 举行酒店式婚礼,让新人在酒店完成婚礼,不用去双方的老家,只需要安排双方的父母,主要的几个亲戚,所在城市的朋友同事来参加婚礼即可,很多酒店都会有婚房,在酒店完成接亲即可。
建议4: 如果新人两家的距离车程超过了两小时,那么建议男方家属提前一天去新娘家镇上住酒店,第二天一大早就去新娘家里接亲。
这样在中午之前就可以到达男方家里,然后开始举行婚礼,如果总共车程超过了三小时就不建议大家用这样方式。
异地结婚办酒席顺序
先嫁后娶原则: 如果是本地(距离近)结婚,那么婚宴可以同时办理(男方家到女方家吃晚餐,回男方家吃第二天早餐)。异地结婚那么婚宴可以先在女方家办,后到男方家。
根据距离确定: 如果双方距离不会太远,比如车程三两个小时。
那么完全可以同一天办婚宴。如果车程超过半天时间甚至6小时以上,那么可以先嫁后娶原则办理。
异地结婚能简则简: 异地结婚很多工作可能比本地复杂,所以对于细节可以省略,把婚礼婚宴重要的事情做好即可。
异地结婚怎样接亲: 接亲是婚礼中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说异地较远,那么会提前预订酒店房间给新娘,新郎直接到酒店接亲即可。
浙江东阳结婚聘礼多少
@bb
我和我那位还没结婚,不过听意思是房子不装修,金器也没有,现在好像还没什么存款,当时说么如果结婚女方是要有很多的嫁妆的,我很无语。
@jyf
东阳没特定的风俗,好像基本都是男的给买点金器 其他你们自己商量
@一天
东阳人。。。嫁的肯定是比收下来的多。。。但是也没有必须要双倍之说。。。恩。。好像是这样的。但是你要金器是必须得
@私人
量力而行了,东阳没的死规定的哇。最基本的好像是要男方买金器的,女方在物品上有点讲究。
@雨飞扬爱
东阳最随意了呀,没有特定的风俗,一般订婚前买金器,然后男方拿多少钱去订婚,不过一般女方都只象征性的收一点,退回去一部分,然后结婚再由女方家陪嫁,如果条件好的,一般女方家都会贴的多,如果条件不怎么好的,有些女方家也只会陪嫁一点,礼金会被女方家家长留下一点
@osra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比如说是10万,女方就必须嫁20万的嫁妆。我是东阳人,没听说有这个说法呀!
@小
我是东阳的,一般都是男的拿礼金去,女方象征性得收一点,然后根据这个收的钱和女方家里的经济情况值办嫁妆!还有,个人觉得,养这个大的一个姑娘都贴给男方家里了,死也也是你男人家的鬼了,生个娃还不跟女的姓的呢,还好意思叫女方要双倍,那男的是想上门的吗
@白糖
村里的话,问一下村里的长辈就好了呀,大不了一人一半
@DMS
订婚的话不需要准备太多吧,女方家里布置一下,然后中饭要女方家安排,珠宝首饰,彩礼这些都是男方准备的,总体上就是一顿饭的事
@残云
我们那结婚就彩礼就得20万左右,还得有房子,现在女的都要求太高了
@a醉影笑
其实不是这样的,你们是误会了吧!彩礼是收十万八万有的,结婚的时候都换成家具家用电器还回来的,有的女方条件好点都是翻倍还回来的,并不是你们说这样的,就算不是全部归还至少也是还一大半的,说实在的就算还一半收一半,作为新青年你也理解下作为父母把女儿养那么大又没有要求回报什么的,况且我们这边父母都是儿子来养老的,相比是很少有女儿来给父母养老的也就是在未来的日子里你这个女婿是很少去赡养岳父岳母的
@24KG
和一般的丈母娘差不多。房子车子工资什么的
@水琳
结婚的话最起码要些彩金吧,这个根据各家的实际情况来讲,我们这边基本普通人家10~20W不等吧,放心吧女方家会退回一半 还你的,彩礼也是,都是成对的,女方会退回一半,另外就是跟新娘子置行头,首饰什么的,女方有小舅子什么的给个红包就行了
@东阳
要和女方家里商量的。然后那个彩礼会退的。
@薏米
彩礼,行头就是一套金,一套白金,一套银,还有别的什么吧!其实最重要人好呀!
@妈ta亲
最重要得本地人。因为东阳人都怕自己女儿嫁到外地吃苦。毕竟东阳也算是条件好的地区。。。。彩礼什么的话不能舍不得,不过放心丈人跟上母娘不会拿的。走个过程而已。最主要就是得对他女儿好。。。自己得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秦雪
东阳“土豪”千万彩礼爆红网络
“还记得之前888万元现金彩礼的义乌土豪吗东阳土豪表示不服!几天前,某东阳土豪订婚,9辆劳斯莱斯,1080万元现金!光看车牌就跪了!”昨天,一则发生在东阳的订婚新闻在论坛、微博、微信中疯传。
“东阳土豪订婚9辆劳斯莱斯、1080万元现金彩礼。这架势,比之前义乌土豪888万现金的还要夸张。准新郎说,这都是真的,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能让准新娘开心。此外,他还准备了价值200多万元的黄金饰品”。在东阳本地论坛“东阳哄上”网友议论纷纷,与传言一起被晒出来的还有一些照片,包括车牌不同的劳斯莱斯轿车,一筐一筐的现金以及金灿灿的黄金首饰还有新郎新娘的合影。很快,帖子传遍了网络。
据跟帖者说,新郎是东阳某服饰公司老总之子,现在云南做房地产工程,新娘亦是东阳本地一知名企业老总的表侄女,聘礼不止1080万元,还有300多万元的首饰和一辆300万元的路虎揽胜,“毕竟只是订婚,布置也就花了几十万而已,而且时间非常仓促,从新人确定订婚日子到礼成一共只有一星期时间,大家敬请期待明年他们结婚时候的百万婚礼吧!”
随后,传言被持续发酵。又有人以“火爆内幕:东阳土豪订婚不是1080万现金!是1688万现金!”为题将新闻升级了。到最后,网友已经不再关心数字了,因为不论真假,这些数字的一个零头都让屌丝无法承受。
网友们的说法也截然不同,有对炫富的不认同,也有漠然视之的。“义乌888万元;永康土豪嫁女,百万礼金9辆劳斯莱斯8辆法拉利、兰博基尼;这次东阳更厉害。土豪们你们闹哪样”有网友说。
还有网友评论道:“中国的爱只会停留在钱上面”;“再富有的土豪也永远当不了贵族”;“土是够土,但不是豪,这不只是在炫嘛。相比那些自己啃馒头吃咸菜都要捐出所有家当的,在这些人面前那能叫豪那只是在显摆”;“如果这是那家伙自己挣的钱,我们祝福他;如果是他老爸老妈挣的钱,没办法了,我们只好鄙视他了”。
记者微评:
最近,我市连续有土豪因彩礼爆红网络。对大多数人来说,那数字只是个传说。从评论来看,有人咬牙切齿,有人心生嫉妒,能报以微微一笑的人不多。其实,婚礼是别人的,热闹也是别人的,围观者无须羡慕,也不要嫉妒,更不要有恨。
作家冯骥才在一篇文章中说到美国人、日本人和中国人路过富人区时的态度。美国人说,他们能住在这里,说明他们遇上了一个好机会。如果将来我也遇到好机会,我会比他们做得还好。日本人说,我要和他们交朋友,向他们学习,把他们的长处学到手,再设法超过他们。中国人的回答是,何止嫉妒,恨不得把他们宰了!
这样的嫉妒与恨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对于别人用个人智慧和勤劳创造的财富,我们应当报以尊重。生活在嫉妒和怨恨之中,你就只能错失机会,碌碌无为。丢掉嫉妒和怨恨,努力使自己也成为富人,每个人都富了,民富则国强。
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黑龙江省的此项生育政策,较之年初放开二胎政策更为激进。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
第三十一条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以实施输精管或者输卵管复通手术。
第三十二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统计信息、组织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提高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设置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农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知识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劳动、卫生、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申请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的实现。
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十四条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六条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四十七条农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四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五十三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
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六十四条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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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全面施行新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公民婚假、产假、护理假分别为15天、180天和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天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六种情形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
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别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二寸彩照2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5、再婚当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明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嫁妆习俗
在福建地区,女孩子出嫁会准备两个红色的皮箱来装嫁妆,寓意着好事成双。现代福建婚礼,女方准备嫁妆时,还需要准备一辆小轿车。
2迎亲习俗
新郎带着迎亲队伍乘坐婚车去新娘家,新娘家要先燃放鞭炮庆祝,随后新郎才可以进门。见到新娘时要送手捧花,相当于定情信物。新娘出门不能回头,不然不吉利。
3行礼习俗
福建本地的婚礼,新娘新郎要在结婚那天的下午四点前,分别给男方女方的长辈行礼。长辈们会准备好红包,作为回礼。
4回门习俗
福建当地,喜酒要分别在新娘新郎家各办一次,结婚当天是在新郎方家办酒席,而第二天要配新娘回家办第二次酒席。在女方家办的酒席叫做回门酒,女方家的酒席结束后婚礼基本接近尾声了。
福建女方要准备的结婚物品
因为男方订婚的时候会送女方一对公鸡母鸡,所以女方也可以准备一只母鸡作为交换。,让男方带一对鸡(包括对方原来送来的那只公鸡也返还)去。在福建女方还需男方一套衣服,其中包括内裤、西装外套跟西裤、衬衫,还有袜子一双(不能是白色的袜子)、金戒指一个。其中的袜子、金戒指,和西裤,代表“活金库”寓意新郎未来财运好。另外还要准备嫁妆。
1、用品。
结婚女方给男方买的用品,一个是婚礼用品,比如礼炮,香烛,喜字,喜糖等等。另一个用品就是生活用品,比如床上用品,菜米油盐,家具家电,等等都是可以选择给男方买。
2、食物。
结婚女方也可以给男方买一些食物,比如石榴、桂花和葡萄。石榴、桂花和葡萄,都是籽儿比较多,这就寓意着多子多孙的意思,有吉利美好的祝愿。再比如红枣花生桂圆莲子这四样组成了早生贵子的美好寓意。
3、服饰。
结婚后女方可以给男方买一些结婚需要穿的衣服配饰。比如西装,衬衫,领带,皮鞋,袜子,皮带等等。在佩戴上也可以给男方买手表,戒指,项链等等。
扩展资料:
结婚女方需要准备的东西:
1、被子
被子一般要准备四床,被面的颜色也要不同。(被子要送到新房里,据说谁家的被子在最上面就表示哪一方在婚后会强势一点。)
2、布鞋
女方妈妈要给新郎和新娘各准备两双新鞋。
3、见面红包
红包在结婚时应该要多准备几个,以免不够造成尴尬。(给男方的亲戚小孩和小姑子)
4、洗漱用品
红桶1个、脸盆2个、2支牙膏牙刷、2个刷牙杯、2块香皂、2瓶洗发水、2瓶护肤品。另外还要准备1对小酒杯、2个喜碗。
5、子孙桶
子孙桶和子孙对碗以及红木箱是姑娘出嫁的嫁妆三宝,是寓意着子孙万代,多福多寿的吉祥物,是陪嫁时必不可少的。
6、红皮箱
红皮箱里装的是喜糖、喜果、嫁衣还有压箱钱。(在出嫁时,由兄弟提着到婆家后交给婆婆,婆婆要给提箱子的兄弟红包。)
7、红门帘子
帘子既有“连子”的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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