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更换的办理及手续
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以旧换新需要的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原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和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材料。
二、结婚证办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且当事人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的;
2、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后,结婚证有损害或者遗失的话,那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补办。一般当事人需要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申请,并且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补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假记录保留不低于两年。
劳动者婚假记录,通常保存于考勤资料,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从产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两年,考勤与结算工资密不可分,各地规定也是至少保留两年。
不过,劳动者辞职原单位婚假记录是否保留对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用人单位批准婚假,是以结婚为标志,法律上的结婚是登记不是举行婚礼。而今国家取消了晚婚奖励,无论什么结婚享受的婚假都是相同的天数。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换结婚证应该到什么地方,下面一起去看看关于老结婚证换成新的结婚证办理机关,以及需要用到什么手续。
一、换结婚证到什么地方换
“不需要更换”
1、结婚证本身没有期限的,是永久有效的证件,不需要更换,当然如果是出现结婚证损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更换的,去原登记机关带好证件就可以进行更换。
2、如果是更换成新的,没有损毁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办理的,大家也不用这么麻烦的,毕竟结婚证好好的,也没有这个必要的。
3、如果是结婚证上面的信息出错了,那么这种情况的话,首先要去当地的派出所查看当时的登记档案,找出导致结婚证出现错误的信息,然后开具证明,到原婚姻登记处才能够更换结婚证。
二、老结婚证换新的需要什么手续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原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和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材料。
总结:
结婚证更换与当初的登记是一个地方,去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不能。一般公司只会给加入公司以后领证的员工提供婚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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