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转西安市户口怎么转

外地人转西安市户口怎么转,第1张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 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 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五)投资纳税人员;(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 )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 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 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第八条符合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户籍 人口细则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21日印发

  户籍准入的基本条件

  新的户籍准入政策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

  1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以及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以及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2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标志是必须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本次户籍准入政策调整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同样予以认可。此外,《细则》明确: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也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7类人员可直接申办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需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其中,市区内的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中专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投资纳税人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等7类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另外,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外地就读返回可恢复户口

  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其中,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及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同时,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但被录用到上述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内。

  办理迁户只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人控办主任严伟东同时表示,申办《准入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时,按规定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借办户口收取的其他任何费用均属违规违法收费,群众发现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迁出小城镇有限制

  2004年~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临潼、长安、灞桥4个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这些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个体户企业法人入户政策

  个体户子女也可迁入

  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年缴纳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年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计算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均为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政策

  暂无住所可入集体户

  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等12类高级人才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大专(含高职)毕业生等人员,本人户口可先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本市直系亲属处,或者先迁入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

  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自考学位等同高校毕业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落户条件一致,只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普通高校本科往届毕业生中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转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申请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上述所指“用人单位”,均为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配偶迁户政策

  4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的,以上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4类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同时,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在外省、市离退休或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也不受年龄限制。记者雷宁

  新闻背景

  户籍制度的演变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至1958年,属自由迁徙期)、发展(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半开放期)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孩子出生后户口是跟男方 如果你男朋友是西安人 就对孩子在西安上户没什么影响 如果不是 那就不能上户西安了

打114吧

我找了半天,网上没有

首先要说明的是,西安市早就取消了人控卡。外省市迁入西安市区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请你爱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省行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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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422) 更新时间:(2007-8-6 11:18: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五)投资纳税人员;(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 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户籍 人口细则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21日印发

西安市人控办相关申办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06-5-18 来源:2006-05-18《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2390

为高级人才落户敞开绿灯,高校毕业生落户不受专业、毕业时间等限制,实行户籍准入制……日前,我市对户籍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需要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才能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各类人员的准入证由谁核发呢?昨日,市人控办一一做出了解答。

据了解,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

●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投资纳税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

●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不同人员核发单位各不同

此外,市人控办对户口迁入市区的人员,还委托有关部门按下述职责划分核发准入证。具体为:

●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家庭团聚类(即三投靠)人员;被收养人;恢复户口的五类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两年回西安);无户口人员和需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人员由市公安部门受理申报并核发准入证。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分别委托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发。

●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省属单位的委托省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发;市和区属单位的,以及外省市离退休干部回本市,委托市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发。

●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调入省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委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核发;调入市属和区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以及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核发。

●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分别委托省、市军转安置部门核发。

●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委托市民政部门受理并核发。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到省属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省教育部门核发;到市属和区及以下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省教育部门介绍到市人事部门,委托市人事部门核发。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西安市生源的大专(含高职)毕业生,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委托省教育厅核发;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由省教育部门介绍到市人事部门,委托市人事部门核发。

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的西安市生源学生,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委托省人事厅核发;到市和区县及以下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委托市人事部门核发。

●师范类毕业生到市和区属学校就业的,委托教育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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