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随配偶安置?

军转干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随配偶安置?,第1张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起实施)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如果军龄没有满10年,不可以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进行,一般是每年4-7万加上服役津贴和6个月的工资;对于军龄满10年工龄未满16年的,采取应制金,前10年每年2-3万,10年之后按照每年4-5万,并且会解决住房的问题。

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旅闭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对于分拆纤裂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一般不会低于接收安置单位和原来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待遇包含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员工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和专业是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退休待遇。但是这个规定对于手降级处竖尘分的军队转业干部不适用。

对于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范来执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府会逐月发放退役金。如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会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一、接收条件

      以下接收条件与《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同志》(中发〔2016〕13号)不一致的,按中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一)转业干部进赣安置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江西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江西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江西常住户口的,其中进南昌市安置的,其配偶需取得该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

      4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的。

      6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在江西安置的。

      7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西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南昌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级市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南昌市接收安置条件

      1军转干部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落户)或随军前在南昌市有常住户口并满2年,落户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安置:

      (1)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调配落户;

      (2)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考核录用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落户;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4)随军落户(军转干部办理家属随军时所在部队驻地需在南昌);

      (5)属江西省、南昌市政府或江西省、南昌市人才管理部门审批的高层次、高技术人才引进。

      2军转干部配偶因购房(购房时军转干部本人需在驻昌部队服役)、投资经商、一般人才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5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

      3军转干部配偶因务工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

      4夫妇同为外省(市)籍或从外省(市)入伍的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南昌并在昌任职满2年。

      5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部队驻地在南昌的且任职满2年,可比照随军条件在南昌安置;部队驻地不在南昌的,其父母在南昌有常住户口。

      6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南昌有常住户口(落户原因同第3、4、5条中任何一条的)。

      7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本人可选择到南昌安置。

      8因南昌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公职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南昌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区市到南昌安置。

      三、限制性政策

      南昌市:对以下情况不予接收:

      1驻昌部队随军配偶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不满2年的。

      2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南昌市,但属于外市籍在南昌市就读大学、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3转业干部非南昌市入伍,配偶为南昌市常住户口,但结婚不满2年的。

      4军转干部配偶或父母户口挂靠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等集体户口的。

      5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但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满3年或父母一方户口单独迁入的。

      6军转干部配偶或父母投靠亲朋好友落户南昌的。

      7军转干部父母仅有一方(离异或去世的除外)落户南昌的。

      赣州市、九江市:对配偶或父母通过购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的,均不予接收。

      四、南昌市市直和县区接收安置原则

      符合南昌市接收条件的情况下,区分在市直单位安置和各区(开发区、新区)安置,一般按以下原则把握:

      (一)南昌市直单位接收原则

      1配偶或父母在市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

      2省下达的按原省市划分应在省直安置的军转干部(配偶为中省直单位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等);

      3执行各种艰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和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按个人的意愿调整到市直安置;

      4医护类拟对口安置的军转干部可按照个人的意愿调整到市直对口安置。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的,可由市直或指定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置;

      5南昌地区以外入伍的驻军未婚或离异军转干部,按省要求统一调整至市直安置(移交组注:离异的以离婚证日期为准,截止2020年3月31日;南昌市退役局今年很可能推动取消此政策,改为在部队驻地区县接收,同时对发现采取“假离婚”手段进市直安置的坚决通报回原部队);

      6配偶为南昌市市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人才引进方式聘用满2年以上,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可在市本级和县(区)之间双向选择。

      (二)县区(开发区、新区)接收原则

      1配偶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

      2配偶无工作单位,但户籍按照国转办要求于转业当年3月31日前(移交组注:今年按2020年3月31日前)取得县区常住户籍的军转干部;

      3父母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未婚或离异军转干部;

      4配偶或未婚、离异的其父母在中省直驻县国有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

      5原在县安置的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转业干部,按省要求调整到安置人数相对较少的城区安置;

      6配偶在县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但干部的入伍的或原籍或配偶常住户口在城区的,可在城区安置。

      四、江西省军转干部的职级确定

      军转干部职级确定一直是转业干部高度关注的政策点,在顶层设计未明确的情况下,江西省省直和各市、区执行政策均不同,移交组整理了历年转业干部职级确定情况,但因省市、各单位之间情况千差万别。

      1师职干部:在南昌市安置的师直干部一般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省直或南昌市安置,采取积分选岗+指令性安置办法,一般安置正处实职岗位,从今年岗位分布看一般都在省直安置,提供的岗位一般为厅(委办)的非专业处处长或政法机构(监狱、看守所)正处级领导岗位,也会提供纪委派驻纪检组副职领导岗位。

      2正团职干部:2019年江西省退役军事事务厅以专报的形式向省退役军人领导小组报告,指令性将在江西省内安置的正团职满最低服役年限(三年)的领导干部安排为副处实职(享受二级调研员待遇)或二级调研员。任职不满最低服役年限的可以安排四级或三级调研员岗位。基本实现了任职满最低服役年限的正团职干部不降职安置。2020年省厅也将继续推动这项政策落实,是否能如2019年一样指令性落实还看今年安置工作会研究结果。

      3副团职干部:省直:在省直安置的副团职干部受各厅(委办)职数影响差别较大,一般任职满最低任职年限的副团职领导干部安排一、二级主任科员或副科实职(明确正科级)岗位,极个别厅安置四级调研员。各设区市:任职满最低任职年限的副团职领导干部安置副科实职(明确正科级)岗位,不满的安置二级主任科员非领导岗位。

      4营以下干部:正营职一般安置三、四级主任科员,省厅部分厅(委办)对任职时间长的正营职干部有的也可直接安置二级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安置二级科员,也有少数单位安置四级主任科员。

      5技术干部:技术9级以下干部南昌市统一安置科员,其他设区市和省直少数单位会参照对应行政级别降一职或降二职安置。

      五、江西其他地市简要安置办法

      1九江市:师团职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方式;营以下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方式。

      2上饶市、抚州市、赣州市、宜春市:正团职和在市直安置的副团职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方式;区县副团职采取指令性分配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考核、指令性分配方式。

      3新余市、萍乡市、景德镇市、吉安市、鹰潭市:团职采取指令性分配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考核、指令性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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