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相信也是存在的,但我要纠正一点的是,并不是所有不跟聋哑残疾人结婚的人都是岐视他们的,更根本的原因,是生活习惯问题。你要不相信,随机在街上调查一万个健康人(非聋哑人家庭成员的话),略懂手语的有多少(不是很流利,但大体上能沟通的)?手语娴熟的又有多少?能找到十个八个都不错了。试想一个普通人,就算他自己去学会了手语,娶了个聋哑的妻子,那么她跟他的家人、亲戚、朋友怎么沟通呢?他也很难要求到别人都去学手语的。但聋哑人这个圈子内部反面不太存在这种情况,每个家庭的成员或关系近点的亲戚,几乎都对手语略懂一二的,至少简单问候、沟通是没问题的。
这也是我们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最大意义之一,不然,现在河南人跟湖北人、广东人跟山东人、福建人跟贵州人。。。。等等等,都会很少有通婚的,语言不通嘛。等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也推广了手语了,那时普通人跟聋哑人结婚的事情就会多很多了。(我都跟我朋友聊过,不知道全世界的手语是不是都差不多的呢?如果是,那么全球性的推广手语,不就等于有一门外语了吗?)
1、《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暂缓结婚的对象:各种传染病的规定隔离期、慢性病的活动期,心、肝、肾、肺、脑等重要脏器的功能代偿不全时,如肝炎、肺结核在活动期,肾炎未治愈稳定等,都应暂缓结婚。 生殖器官畸形,可矫治的,需待矫正后再结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应接受医生的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后,才可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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