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合婚的对与错
现在很多有情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之后,打算谈婚论嫁了,眼看就要结婚了。这时由于父母受传统思想的影晌,往往要求在结婚之前用八字合婚。这一合婚不要紧,大师说了,男方会克死女方,必须分开。那么大师的话究竟是真是假,到底可信不可信,下面我将他们所谓的八字合婚作下总结,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属相不合:
有些寺庙的大师在为人合八字时,往往说男方属虎,女方属兔。或者说男方属虎,女方属猪。老虎吃兔子,两人如果在一起的话男方会把女方吃了,也就是克死女方。两个人绝对不能在一起。由于此话出自寺庙的高僧之口,所以即使是不信邪的人也要害怕了。回家之后力劝子女与对方断绝关系。其实稍微有点易经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寅虎与亥猪属于六合中的一种,寅虎与卯兔也属于半合。而高僧就一句老虎吃猪不能成婚就把男女双方的婚事否决了,实在是荒唐。这样的预测过程即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第二种就是年命纳音相克
有些人去道观找人合婚,当报出自己的生日以后。大师便说了,男方为大海水,女方为炉中火。水火不相容,不能结婚。成婚的话双方肯定会有一方早亡,就算不早亡的话也会有一方多病。这种方法也是不对的。从八字命理角度来讲,年命纳音与神煞只是推命的一个辅助方法,并不是主要的论命之法。这种方法属于以偏概全,主次颠倒,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女方的出生月份不对。
有人去八字合婚时,大师一看女方的出生月份就惊呆了,像见到鬼一样,然后战战兢的对前来合婚的人说。在这个月份出生的人是不能成婚的,会克死公公婆婆的。如果你不信的话,结婚之后不出三个月,男方的父母肯定会有一个不幸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在好的感情也化为泡影了。其实有点命理知识 的人都知道,平均一个月有360个时辰,也就有360种命像。这360种命像之中肯定有好的也有差的,就算会克死公公婆婆 的话,总不可能这360种命像全部会克死人吧。单从这点来看,这样的八字合婚也是害人不浅。
第四,用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能否成婚。
现在很多算命的往往用双方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婚姻是否可以成。比如说八个字中有四个不相合,或者说有六个相合,两个相克不能成婚的说法。其实这种方法忽视了五行生克旺衰和五行喜忌方面的因素,也是不可取的。
上面的几种合婚方法也是现在算命的最常 用的方法,一般10人之中至少有九人用上面的几种方法进行合婚。都属于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主次颠倒。可以说都 是不可信的。很多也是打着道观或是寺庙的幌子用上面的低层次的知识来合婚,不属于正宗的八字合婚之法。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真正的八字合婚,可以分为下面几个过程:
第一就是说出男女双方具体的出生时间。比如说男方生于哪年,哪月,哪日,几点之前或几点之后?然后根据出生的年,月,日,时辰排出双方的八字。
第二步就是分析双方八字中的日主旺衰和喜用神,通过双方八字中日主旺衰和喜用神看两人是否相合?一方对另一方是生助还是耗泄?是相生还是相克?如果相生的话在分析是真生还是假生?相克的话是真克还是假克?如果是真克的话,就提供五行化解之法加以调理。使克变为生。如果是真生的话,也要注意不可以生之太过,太过也不好。
第三步就是看命中的正缘在何时。
如果双方的正缘都不到的话,结婚之事就要稍微向后推迟一些。如果己到的话,气数己定,就要抓紧时间成婚了。
第四就是要逐个分析两个八字,看命中有没有对对方不利的因素,如果有的话就要提出避免之法。
所以,真宗的八字合婚之法源自周易预测学中的四柱命理。而不是道教或寺庙。周易也是不分宗教的。现在很多和尚或道士以道教或是佛教嫡传弟子的名义用属相或年命纳音来为人进行八字合婚而有用八字进行八字合婚,这就有点欺世盗名了,也是骗人钱财糊弄不懂易经的普通人。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儿子王沅应当由王康(男),知识分子抚养。如果王沅已满14岁,可根据自愿的原则!
原因:根据婚姻法的内容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一方进行抚养。女方有不良习惯(婚外情)会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果女方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属于个人财产!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具体的根据婚姻法个人债务的情形规定!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家用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法院一般采用实物分割的原则,即你们选择或由法院判决双方获取的实物。如果你们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分得实物,另一方获取折价款,法院也可以判决采用。因为婚前由王康所买,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应当判定为王康所有!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刘杰与寒梅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寒梅应当取得夫妻间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由寒梅、刘建明、宋丽华、刘甜甜平均分配30000元!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因为刘建民死前曾经做过公证,根据继承法的内容规定:被继承者死亡时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其遗产应当由刘玉继承,财产以个人财产三间房和10000元为准!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刘玉和刘建民一起死于煤气中毒,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那么可以推定为长辈先于死亡。刘玉生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以及继承所得三间房屋、10000元。应当由宋双、宋丽华、宋宇三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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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1、儿子应由男方抚养为宜,因为:(1)儿子一直与男方父母居住;(2)女方有生活上的不良行为,会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3)女方现无经济来源。
2、住房离婚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债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分出一半给男方。
3、尚欠的欠款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
4、稿酬不能分割
5、家用电器等位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1、遗产应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继承。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杰的遗产为3万元,次三万元由上述四人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从公证遗嘱,均给刘玉继承,没公证的部分由其妻宋丽华、其孙女刘甜甜(代位继承),外孙宋宇(转继承)共同分割。
3、刘玉的遗产继承人有宋丽华和宋双、宋宇。刘玉的遗产有从其父处继承的三间房和1万元钱,自己个还钱个人财产3000,以及婚后财产除去其夫所有的一半,以外的另一半,以上财产由其母、其夫、其子共同继承,平均分割。
4、刘甜甜能够得到第一份公证遗嘱所列的财产,以及由其父亲处代位继承的财产分额。
1,儿子王沅应由王康抚养(从道德和教育、家庭方面),如有证据表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李芝为过错方,可起诉女方并要求赔偿。2万元债务共同承担。
2,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继承(第一继承人),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宋丽华继承(第一继承人),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继承(第一继承人),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没有继承权。
这位小姑娘,你是拿学校的习题来网上找答案的吧,这可有作弊娣哦,不过我还是回答你。第一,王沅应该由其父亲监护比较有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持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从这可以看出,李芝本来就道德败坏,孩子跟她没能受到好的熏陶。其他余下四个问题,总的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那居室 来说,虽然是李货款买的,但婚后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条题目,
刘杰的中立由韩玉和刘甜甜刘建民丽华共同继承。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刘建民死后,他的遗产由刘玉继承,但刘玉先死,就由刘玉的儿子宋军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宋双如果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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