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不少朋友说:这还用说吗?结婚意味着单身生活结束 意味着新的生活开始,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诞生,意味着两个相爱的人紧密相拥,执子之手,与子携老 意味着我们是一家人,恩恩爱爱,结婚生子,白头偕老,共度一生。互相在对方的眼睛里看到自已慢慢变老;当然也有的说,结婚意味着爱情走向坟墓,陷入柴米油盐的琐碎中,双方失去自由,女人陷入泥沼。经营的好,婚姻之舟就会乘风破浪顺利到达彼岸,经营的不好,就有触礁翻船的危险。这就要求婚姻中的双方,在享受爱情甜蜜的同时,不能忘记彼此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结婚前就应该有思想准备的----结婚意味着双方开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也就是承担相应责任。从法律上说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要陷入无效婚姻之中 ,不要破坏他人家庭,不要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罪;夫妻之间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宽容互相体贴,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在财产方面享有财产共有的权利,不论双方收入多少,悬殊多大,或者一方有无收入,婚后收入都属于二人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也都是由双方共有,指定赠予一方的除外;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当然双方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也有权利继承子女的遗产)同时夫妻之间也要承担相应的也义务 ,特别是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性行为,如果搞婚外情和多性伴,就违背了婚姻法,严重了就会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患病住院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有义务扶养。不能夫妻只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然并非一方只要是生活困难,另一方都一定要支付扶养费,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导致生活窘迫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索要扶养费。所以想跨入婚姻殿堂的朋友,一定要明白,结婚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付出,意味着奉献,意味着更细心经营感情的开始。别把结婚当成感情的终结点别把结婚当成入了保险箱,觉得可把他(她)追到手了,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结婚只是新生活的开始,需要更好的经营,恋爱、同居与结婚的感觉不一样,婚姻是需要用心去经营的,否则爱情之花就会枯萎,婚姻就会走到尽头。婚姻也是你义无反顾的一种选择,只要选择了彼此,那怕外面有再多的诱惑,也要视若无睹,因为那是窗外的风景,只能欣赏;否则就会引火烧身,体无完肤,遍体鳞伤。结婚意味着幸福还是痛苦,结婚是走向幸福还是走向坟墓,主动权就在自己手中!不要恐惧,不要迷茫,不要彷徨,勇敢的牵着你爱的人的手,走进婚姻的殿堂!我祝福你们!
法律客观: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对于日趋蔓延开来的大多数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中国有关重婚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算不算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纳入重婚的范畴,就似乎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执法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从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特别的风俗,我说比较普遍的分配办法吧。
房子一般男方买,房价高的地方或者男方比较吃力的也有男女合力买房的。(这个无所谓,男方买名字写男方,双方买名字写俩人。)
要是男方买房子装修,那么家电就是女孩子从家里带,条件允许的女孩子现在家里除了电器还给带车的也很多。
婚宴费用各自承担(同时办结婚和回拜庆典的也是按来人多少分摊费用),礼金一般是冲着谁给的谁拿着(比如父母的朋友或者亲戚给的就是父母拿着,新人的同事朋友给的钱就自己拿着,因为礼金都是人情帐,以后都是要还的。)
还有别的吗,都说到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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