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二:没有任何法律条款禁止乙肝患者结婚生育阻挠乙肝患者结婚生育的原因是:害怕结婚生育会加重患者的病情,以及害怕乙肝病毒传染给他的对象和未来的孩子这些担心是有道理的,如果乙肝患者病情处于活动期,结婚以及过度的性生活会导致肝脏负担加重,使病情更趋严重;如果肝脏处于炎症活动期的妇女怀孕,容易导致孕妇肝脏负担加重,肝细胞坏死,演变成重型肝炎;乙肝孕妇生育的小孩,如果不及时接种乙肝疫苗预防,新生儿几乎都会成为新的小乙肝,将来发展成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于肝硬化或肝癌因此,乙肝患者结婚生育必须掌握正确的时机和方法
精神病患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需要结婚的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另外由于精神病人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因此结婚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自己的意愿,从而会导致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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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病不能结婚,只是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人民网-我国《婚姻法》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分析: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凡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不宜结婚,如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这种患者自主生活能力差,后代再发病的风险较高。《母婴保健法》中还规定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需要暂缓结婚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1患有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可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如果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结婚,可传染给配偶,并影响疾病康复;如果女性患者婚后不久即妊娠,还可传染给胎儿。因此,建议准备结婚的男女,如果患有上述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内,应当暂缓结婚。 2患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如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这些患者在发病期内会失去自控能力,如果是女性患者婚后妊娠,又服用大量抗精神病药物,会影响胎儿健康,如胎儿发育畸形等。因此,此类患者应暂缓结婚,经过积极治疗病情稳定两年以上再结婚较为稳妥。 3患有可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疾病如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未完全控制的糖尿病,甲亢未经治疗或未缓解等。这些疾病患者一般均应暂缓结婚,病情严重的,妊娠后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则不宜生育。 4患有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这类患者婚后可能会影响性生活,应在矫治后再结婚。 婚检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传染病,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和其他使人基本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严重遗传病。婚检赋予了当事人一次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提醒人们不要只为便捷,随意放弃“健康知情权”。 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后,更需要人们自觉婚检,这意味着人们今后要靠自觉自律去维护生活的幸福。因为讳疾忌医或者怕麻烦怕花钱而拒绝婚检,对自己和另一半的健康盲目提胸有成竹,很容易为日后的幸福生活留下隐患。法规政策本着人性化的目的将婚检的决定权交还到个人手中,婚检关乎个人的未来幸福,对这样的问题,在仓促说“NO”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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