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结婚的相关评论

父女结婚的相关评论,第1张

父女结婚,尽管当事人心知肚明只是一个骗局,并非真的**,但其匪夷所思的荒唐,仍是不言而喻,且令人触目惊心。而更发人深省的是,这场以失去底线为核心的荒诞剧,竟然引发了坊间舆论的另类反思。这些反思浓墨重彩地讨伐现行体制,从户籍制度到社保规定,再到城市门槛……结论只有一个:父女结婚不仅情有可原,而且是“被迫结婚,不得不结”。

中国社会如今的一些深层缺陷都已清楚,户籍制度、社保规定、城市门槛等等的亟待改革已是共识,出不出父女结婚这种荒唐闹剧,解决它们都是改革的坚定使命。但必须厘清的是,无论是户籍、社保、还是城市门槛,改革都需循序而进,不会一蹴而就,而且即使实行了改革,也还是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很正常,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这样。既然如此,又怎么可以乱打板子,将父女结婚的走火入魔归咎于体制,对丧失底线的胡作非为当成“诉求”?

歪打不会得正着。就像不能将盗窃归咎于贫穷、将强奸归咎于性压抑一样,父女结婚也决不是代表了“对改革的渴望”,而只能解读为不择手段。有议论批评当下的结婚登记制度:连亲生父女都能领到结婚证,还有什么奇异的事情不能发生?触类旁通,我们是否还应这么说,为了骗保,连亲生父女结婚这样的天下大不韪都敢冒,那么为了其他更多利益,还有什么荒唐事情不会去做?这才是尤要追问的问题。

西班牙,法国,葡萄牙,这三个国家可以

原则如下:

1 双方均满16岁

2 在自愿以及自由的基础上

德国 英格兰 威尔士 丹麦 瑞士:不管你是自愿还是不自愿,一方or双方有无到法定年龄, 都是犯罪行为

意大利:若这种自愿,自由且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造成不良公众影响,那么此种行为=犯罪(换句话说不造成不良公众影响即可

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只要两人都在法定年龄以上 两人都在自愿以及自由的基础上,此种行为不触犯法律

各国法定年龄

德国 14

英国 威尔士 16

丹麦 15

西班牙 13

意大利 14

葡萄牙 14

瑞士 16

法律分析: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女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法律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拟制血亲关系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日,看到这样一个有趣的案例:老张夫妇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后抱养了一个女孩小丽作养女,并办理了相应的收养手续。夫妻二人含辛茹苦,将小丽抚养成人,并供其上了大学。但后来,老张之妻不幸患病去世,老张一人倍感寂寞。小丽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感念于老张的抚育之恩,对老张百般体贴、照料。谁料想,小丽在照顾老张的过程中,竟然对老张产生了感情,非要嫁给老张。老张起初也认为不成体统,但小丽却不管不顾,振振有词,我们又不是亲生父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为什么不能结婚?架不住小丽的大胆进攻,老张最终答应了小丽的求爱。谁知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二人是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直系亲属不得结婚。老张、小丽认为二人不具有血缘关系,有权结婚,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不得结婚为由,驳回了小丽父女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老张与小丽系父女关系,二人无权结婚。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条为禁止性条款,任何人不得违反。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直系血亲,自然无权结婚。老张父女主张其系养父女关系,不受此条限制之说法不能成立。在我国,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存在自然血亲及拟制血亲之说。所谓自然血亲即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而拟制血亲则是指双方本不存在血缘关系或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使得成员之间具备亲属关系。比如收养关系,在收养之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收养行为完成之后,二者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者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在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有赡养的义务等。本案中,老张与小丽本无血缘关系,但老张收养了小丽之后,二者产生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产生法律上的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也包括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此规定为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直系血亲,均不得结婚,并没有将拟制关系的直系血亲排除在外。老张和小丽是直系血亲,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结婚,老张与小丽父女自然不能结婚。

也有读者提出了疑问,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本案中老张与小丽尽管是父女关系,但二人不存在血缘关系,他们不是近亲,有权结婚。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优生优育的需要。夫妻结合,缔结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夫妻人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共同走完漫漫人生路;还有一个目的就是生儿育女,培养下一代。生育儿女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事,还是社会的事情,生育一个健康、可爱、聪明的宝宝,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但近亲属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基因排序相似,他们的结合,生育智障子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夫妻。生育了智障及残疾子女,不仅仅给他们夫妻带来一生的负担,对孩子,对社会也极为也不利,还会对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将来子女的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都会碰到许多麻烦,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基于此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它对于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考虑。从古至今,直系亲属均不得结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便是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处于野蛮、愚状态,婚姻关系更是混乱,实行的是群婚制,部落成员之间可以随便性交,很多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就是在那样野蛮、愚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个基本规则不能改变,即直系血亲不能结婚,也不能性交,如果有之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中国是个有着5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古代同样存在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自不必说,拟制血亲则是指过继,只要过继行为完成,双方就形成了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一样,受当时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5千年以来,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直有血缘关系的血亲)之间性交、通婚,视为**,为大逆不道的事情,为社会道德舆论不容,也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出现了**之事,必然要受到严历的处罚。

两代。

影响两代。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父女结婚’这是一起荒唐事件,促成它的,是一系列糊涂——糊涂的女儿,糊涂的父亲,糊涂的结婚登记处,糊涂的无法判定结婚登记者真实身份和是否适合结婚的资料信息管理体系。这样的极端个案,使当下结婚登记制度中的漏洞暴露无遗。连亲生父女都能领到结婚证,还有什麼奇异的事情不能发生?

不管当事者出於何种诉求,这种诉求如何特殊,坎坷遭遇如何让人同情,都不该突破“父女结婚”的人伦底线。 30多岁的她住在成都成华区,并取得了当地户口,离婚后独居。2013年,住在老家的父亲生病,花了一大笔钱。为节省今后的医药费,林丽决定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并为父亲办理成都的社保。由于她的房子不到70平方米,未满足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她听说若是夫妻关系,就可以办下户口。林丽决定和自己的亲生父亲结婚。2014年初,父女俩在民政局成功办理了结婚证。

按规定,她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的社保。她又将生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於“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据2014年2月15日《成都商报》) 城市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公存在于社会的诸多地方。以新闻的发生地成都为例,三十多年来,从最初的一户难求,到买房可以入户,购房入户门槛也在逐渐降低。但随着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社保、医保、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这些压力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就能消化,因此,包括成都在内的所有大城市,很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地达到理想化地消除所有迁移屏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元”。

就差异明显的社会经济水平而言,“城”与“城”之间都很难做到“一元”,这也就是成都那位与父亲办理结婚手续的女士所面对的真实状况——她的动机,就是希望能将父亲的户口办到成都,并享受到更好的医保保障。这其实不是一个多么高的要求,但却最终以滑稽到惨烈的方式提了出来。

这个荒唐的事件,其实也是部分民众对生存状态发自心底的一种呼唤,希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逐渐减小差异,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共资源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为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实现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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