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女方一般要在男女解除婚约后返还彩礼给男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 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 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需要给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已经结婚,并且无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债务虽是女方索要彩礼所产生的,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欠条上有男方的亲笔签名,欠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可证实双方欠款成立。男方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国家不支持彩礼陋习,给付彩礼也不是一项道德义务。但对民间的约定俗成,国家也不强力加以干预,如果民间创造性地发明“彩礼欠条”,双方认可的,法律也不过问,如果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的,法律不认可这样的欠条,即法律上无效。 一、彩礼欠条,欠条所标明的内容,并没有真正发生,不是真实的民事行为; 二、彩礼欠条,也可视为赠与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赠与可以随时撤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以吧!这要看女方要多少彩礼和男方的经济条件了!如果少的话,不应该打欠条。男方老人向亲朋好友借些,尽最大努力,女方也会看在眼里。重要的是表现出诚心。如果少还要打欠条,难免会让女方感觉到男方不诚心!如果男方确实条件不好,要打欠条,就要看男女双方的感情了!感情好的话不会因为这个影响婚姻的!如果男方条件好,还要打欠条,那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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