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的,人口普查只是国家对于国民的信息采集,即没有必要也不会透露个人隐私,案底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案底被外人得知并大肆宣扬的话是可以起诉为侵犯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看感情咯。情深则可以宽恕,情薄则不可原谅。不过吸毒这个不是说戒就戒的,而且当时没有一定背景又怎么会吸毒?!如果你想要安定的生活,建议你慎重选择!一次不忠百次不用,他可以骗你第一次就可以骗你第二次。当断不断,反受其乱。(私人建议,仅供参考)就比如当初的三鹿奶粉,如果这个牌子重出,国人还会买?当然不会。再或者一个员工有盗窃行为,公司还会再雇佣他吗?肯定不会。虽然,这些事和感情不一样,但是道理相同。世上改过之新的人,确实是有,但是你要想清楚,这个人是不是你老公。如果你老是听从别人的意见,只是别人的决定,不管他们做怎样的决定,都对他们没有影响的,而你听从他们的决定来做,那么影响的是你自己的一生。若你左右为难,难以下决定。不如想想你们日常的生活,他是不是你想要的人,那是不是你想要的生活,他能给你什么,你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1,结婚证在民政局办理,民政部门是无法查到是否有吸毒史的。
2,迁户口需要到派出所办理。办理过程中派出所可以查到既往是否有吸毒史,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
3,吸毒史、犯罪记录会跟随本人一生,无法消除掉。
4,如果仍然在社区戒毒期间,迁户口离开居住地,需要提前报告并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社区康复期间,属于动态监管期间,户口迁入、迁出地派出所一般会要求尿检监测。康复期完成,一般会取消动态监管。迁移户口时候派出所不会再要求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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