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牡丹江市东宁电厂总经理王喜欣》一文, 我们给予严厉批驳
一、 前总经理杜武兴留下4000万资金积累纯属一派胡言,准确讲,留下资金积蓄是1500万元左右,此经理走后,王喜欣接任后清欠了大量欠账:(一)杜武兴在任时,新4#炉从开始运行达一年多时间,
始终达不到设计出力(应是35T/H炉),仅是设计出力的30%-50%左右,严重的影响了经济效益和正常指标的开展,王喜欣上任后,大刀阔斧,加强管理,仅用3个月的时间,该炉就彻底的摆脱
了长时间达不到出力的困境,并超过设计标准,后期完善工程费用达200多万元。(二)#6炉引送风电机变频设备(北京三德公司)235万元,也是王喜欣接任后清欠。(三)牡丹江东安区巨丰电力
器材发生变频设备156万元也是王喜欣接任后清欠。(四)东宁县物资经销处(钢材)50多万元,也是王喜欣清欠。(五)拖欠款包括:除尘器大修、哈锅炉厂、新#4炉、有关炉体保温浇筑工程、煤矿等各零够
商家公司欠账1000多万元,。也都是王喜欣接任后逐渐清欠。
二、 王喜欣上任不到半年,市场煤价飙升,从每吨140—160元上升到每吨260元—300元,2009年,每吨煤价飙升到360元以上,煤价严重地威胁着热电公司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王喜欣的努力下,凭着他为人
高尚的德操,各煤矿相继保证,每吨不超220元,保发电成本价,才使热电公司比较有序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发展,各煤矿也深感给热电公司此煤价必然要影响煤矿的经济效益,甚至亏损。所以后期各煤矿
给的煤质开始出现了较大差异,煤发热量3800-4000大卡/千焦,下降到2500-3200大卡/千焦,严重的影响着热电公司的经济效益,举一例说明:过去1吨煤,价格220/吨,煤发热量2800-3800大卡
每小时发1万度电。随着煤发热量降到2500-3200大卡发1万度电,就需要耗原煤2吨,全年耗煤情况,比08年前多耗原煤近20万吨,20万吨是什么数字,给公司带来的直接亏损就是近2000万元。
2008年以前,每年发电量44亿千瓦,需耗煤54万吨,而最近2-3年,每年同样发电量,耗煤量达到72万吨左右,每年多耗原煤20万吨。仅此而已,这种情况又怎么说,又怎么评论王喜欣,那些咬着舌头说话
,丧尽天良的小人,你们不是在昧着良心在嚼舌吗?东宁热电公司有关用煤情况,众人皆知,无人不晓,即使王喜欣纵有三头六臂,是超人,他能改变和操控煤炭市场种种艰难险境的局面吗?
每年多耗原煤20万吨,本身这个数字对热电企业发展是生与死的性质,每个人如果有正义和良心应该心知肚明,除此之外,多耗原煤20万吨,它每年所承担的运输费用不又是一个惊人
的天文数字吗?相继发生的各项费用就不言而喻了。
再者,在企业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每年还要为供热管网扩建增容、改造,这更需要庞大的资金做支持,这些不又是在以王喜欣为首的公司领导班子的强有力领导下迎刃而解了吗?王喜欣
在任四年,在他的艰苦努力下,凭着他做人的高尚德操,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强力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关怀和帮助,2008年至2011年,四年时间,实际亏损2700万元,如果没有他强有力的领导,不是他
心系着职工,处处为职工着想,企业亏损的局面将十分严重,说严重一些,夏天来临之际也就是职工休息回家之际。2002年至2008年,热电公司被牡电业局合并后,企业的效益非常好,每年盈利
达几千万元,可是,就是这6年的时间里,企业职工却没有长过一次工资,各种福利更是极其可怜。2008年,王喜欣上任后,在企业面临着如此困难和亏损的情况下,每年都为职工涨工资,各种节日
职工的各种福利比过去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比过去大幅提升。这些是过去和现在所不能比拟的。而且每年都要为全体职工普查身体,注射预防针,支出资金近20多万元,职工
谁有病,谁困难,他都指示有关部门进行登门问寒问暖,送去一片爱心,这些也是过去从未有过的。
2008年6年的时间,由于职工一次没有涨工资,发电职工的收入照过去相比下降了很多,过去,发电职工在整个东宁县人人羡慕,就这6年时间,发电职工收入和社会企事业等有关部门人员的
收入拉长了很大距离,即使王喜欣接任后,有心给职工多涨工资,可能吗?可以说,生不逢时,如果2008年前他接任,可以肯定的讲,热电职工的工资在东宁县仍是最高的。即使接任后,在如
此恶劣的状况下,仍旧每年给职工涨工资,由于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怎能实现他的宿愿呢?他是有心而无力啊!2011年来,他绞尽脑汁,费尽周折,说服牡局领导,在企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还
是痛苦的拿出部分钱,给生产一线职工平均没人190元又涨了一次工资。
三、 热电公司目前面临的如此困难,又怎么能不负责任地指责王喜欣掏空了企业呢?
2009年10月末,王喜欣具有战略性的眼光,准确预感到热电公司如果不再一年内在上一台炉,以后东宁县城供热取暖问题将面临着灭顶之灾,将十分严重地影响着老百姓冬季供热。从谋划,设
计、施工、安装直到正式投产发电供暖,实际上只用了10个月时间,90吨时炉于2010年10月14日正式投产发电供热,这是历史上从未有的伟业和创举。安装90T/H炉,可以说,非常人所想,没有一
定能力的人,是绝非不敢想上的。而王喜欣睿智敢断,毅然决然“上就上大个的”!保证热电公司近几年设备平稳运行,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使展出他超人的能力完成了这一创举,可以毫不夸张
的说,这是一台“救命炉”县领导认可,牡局领导赞赏,全公司职工的拥护,如果不上这台炉,2010年冬至以后,全县人民的供热将是十分难堪,也将成为市、省乃至全国一大奇闻秩事。
正因为上了这台90T/H炉,也给后续热电公司的发展带来无法想象的困难。2011年入冬,供热费收入近6000多万元,必须要抓紧偿还该炉的借贷款,拿出近4000多万元还借款,划给牡局2600
多万元,也正因为如此,热电公司的发展才面临着如此艰难的境遇。也正因如此,欠各煤矿煤款形成了长时间拖欠近2000多万元而偿还不了,这是企业发展面临如此困境的结症所在。目前,在王
喜欣艰苦运作下,个煤矿保证:原煤既不涨价,而又保量,所欠煤矿款,各煤矿暂不催要,保证热电公司正常运转。
王喜欣上任四年时间,在他艰苦卓绝的努力下,根据国家政策,为企业争取了近3000多万元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试问:这些难道是王喜欣在掏空企业吗?
四、建砖厂,是王喜欣在市场搏击中又一举措,根据红砖市场形势,结合本单位丰富的废料资源,建一座环保型专场,既能解决粉煤灰无处存放老大难问题,也给全公司职工增加收入,他立即把这一设想通报牡局,并很快得到批准。2011年春天建厂,8月末投产试运,到11月末结束,整个产出效益比较好,当然,这一过程中属于试运阶段,带来很多问题,2012年春天,砖厂很想大干一番,但是,谁又能预知市场形势需求疲软,房地产形势萎缩,冬天产出的近800万块砖至今滞留砖厂而不能卖出,这是不能按时偿还职工借款的主要因素,目前,红砖年需求趋势逐渐好转,牡丹江、绥芬河、俄罗斯,东宁部分地产商以签订大量订单,时间不会太长,王喜欣答应给职工的事一定能保证实现。
建砖厂本应是件天大的好事,利国、利厂、利民,但是个别存心不良之人偏偏整事,闹是非,要把王喜欣置于死地而后快不可,说什么“热电公司大量钱财挪用到了砖厂上”什么“集资入股是逼迫的,不入就整谁”,”“热电公司仓库物资近100多万元用在了砖厂上”等等奇谈怪论,铺面攻击王喜欣。实际上,建砖厂之初,王喜欣是一片好心,一心一意地为职工们增加一些收入,他的用心是不遗留一个职工丧失这个机会,为了避免别有用心之人制造出一些奇谈怪论,他要求主管干部利用各种时间各种场合把他的用心向全体职工讲深讲透,希望能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一丝一毫不当的想法和做法。纵观集资入股全过程,公开、透明、自愿,入股职工支持理解,并没有丝毫怨言。建砖厂之初,专场各方面都很困难,有时采购物资来不及,或是市场上没有,没办法,情急之时在热电公司仓库偶尔用了一些材料,大约在20万元左右,而这些材料都是砖厂***打的欠条,至今有据可查。这些材料,等到专场效益好时是要偿还的,或是买卖关系也可以,鼓舌之人怎么就毫无根据的信口雌黄胡咧咧呢?建砖厂的资金来源是:职工集资入股,制砖设备的厂家是王喜欣在山东的哥们朋友答应:先用,啥时候有钱,在逐渐偿还。实际上,建砖厂靠眼前已知的钱额是远远不够的,主要靠的是王喜欣广泛的人脉关系相帮,才使砖厂发展到今天,在砖厂用人上,说什么“电厂人员去了挣两分工资,电厂一份,专场一份,毫无根据,纯属胡说八道。
结论:王喜欣2008年接任公司总经理后,敢作敢为,大刀阔斧,严格管理,首先,一改过去长达多年来原公司领导班子,始终是窝里斗,不安定团结的局面,各方面管理也呈现出崭新的局面,由于他敢作敢为实施铁的手腕严格管理,势必得罪了即得利益者(包括各别公司领导)和个别违章违纪的人,也包括社会上别有用心之人,这样也必然使这些人抓住王喜欣是非传闻,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蛊惑人心,制造种种不实之词,陷害王喜欣。实际上 ,这种现象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未停止过,发展到今天 ,这些人更是甚嚣尘上、为非作歹,大有炸平热电公司,害死王喜欣之目的为快。说穿了,就是要在热电公司目前领导班子调整之际,已实现这些人争权夺位之目的,才这样使出卑鄙龌蹉小人之伎俩,这些人实际上在每一位有良知的人心目中都知道。这次,牡局领导仍然让王喜欣继续担任热电公司总经理,说明局领导信任他,相信他能继续施展出超人的工作魅力,继续把热电公司发展好,建设好,四年多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011年,牡局、牡市,省有关审计部门先后4次对热电公司进行审计,2012年3月,国家北京权威审计部门受牡局新上任领导邀请,先后两次对热电公司,能源公司进行了严格审计,审计结果最终对王喜欣在任热电公司的工作是肯定的,是满意的。
我们期待这王喜欣同志放下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继续发扬热电人诚信、进取、开拓、发展的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心一意谋建设,把热电公司建设的更加辉煌。
王喜欣,我们支持你!
热电职工有关人员签字 :王彦青,腾治安,王子春,王成福,邓满良,崔化良,张俊峰,李庆伟,王居茂,孙立斌,孙雨,卢振东
秦玉强,曲丽燕,陈继华,赵洪杰,王晓欢,徐江,刘为荣,吴魏国,吴双,崔永江,王庆亮,远立春,黄海波,
常如军,崔永海,万燕,武军,经纬志,肖兆江,崔勇,韩锡旭,秦福生,刁建春,魏斌,徐茂林,张国良
彭辉,沈国平,张永林,王全中,孙建发,王树东,王忠林,王爱胜,才方勇,于司胜,陈继强,孔磊,张秀芝
王锡记,董艳波,孙宏昌,冯志强,庞凤军,邓晓林,余文斌,张东,韩春雷,代贵礼,牛忠国
(以上是中层管理人员)
案例一、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常本靖,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代表人:袁国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业委会诉称: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无锡市春江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无锡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江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聚江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春江花园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 2002年11月25日起至春江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合同成立后,物业公司安排被告无锡分公司具体对春江花园实施物业管理。2007年12月22日,原告业委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根据春江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自治决议,致函物业公司,明确不再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办理移交。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即派员与业委会正式办理移交,并签订了移交清单一份,明确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2 327 931.87元,其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结算的期间为2008年1月至6月。业委会经审查物业公司移交的资料发现,无锡分公司在2004年至 2007年间,收取了小区共有部分收入 5 967 370.31元未列入移交。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无锡分公司立即返还移交清单确认的2327931.87元中的2 273 872.32元(差额部分54 059.55元为双方协议订立后业委会认可应返还给物业公司部分),及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的70%即 4 177 159.22元,两项合计6 451 031.54元。
原告业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业委会备案证明及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业委会依法成立的事实。
2.2008年1月11日原告业委会和被告无锡分公司的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业委会与无锡分公司开会要求进行资料移交。
3.2008年6月23日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业委会的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协议商谈春江花园业主自治后双方的交接事宜。
4.通知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业委会向被告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春江花园业主大会决议实施业主自治,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和结算相关工人工资和日常费用的事实。
5.2008年6月29日的物资移交协议、2008年6月29日的资料移交协议、 2008年6月30日无锡春江花园对外合同修正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协议商定进行相关物资和材料的移交。
6.2008年6月29日,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无锡春江花园退盘人事关系处理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的事实。
7.2008年7月17日“关于无锡春江花园退盘移交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同意于2008年6月23日退出对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进行有关资料的移交。
8.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春江花园一期、二期结算款项移交清单”一份。证明双方就2008年间被告物业公司应移交给原告业委会的财物达成协议的事实。
9.2008年7月21日原告业委会致被告物业公司的书函。证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确认其经办人于2008年6月23日至 2008年7月17日期间,与业委会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事实。
10.2008年7月29日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业委会的回函,用以证明物业公司对双方签订的人事关系处理、资料移交、对外合同签订、物资移交四个方面的协议无异议,并要求在费用结算上双方应继续协商的事实。佐证2008年7月17日的移交清单并不是双方对所有事项的全部了结。
11.2005年至2007年被告无锡分公司制作的当年的收支情况表,以及2004年部分收退费日报表等,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入共计5 967 370.31元应当移交。
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辩称:2002年11月25日,物业公司与聚江公司协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由无锡分公司具体实施对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属实。在原告业委会成立后,双方已陆续办理了资料等的移交,并通过结算,于2008年7月 17日订立移交清单,该清单明确截止到 2008年6月30日,物业公司应结算给业委会的款项总额为2 327 931.87元。这是双方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总结算,是对应当移交给业委会所有资料和财产的一揽子处理方案。移交清单第十条也明确:“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依据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已经全部解决了所有争议,故现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双方协议的范围,其超出部分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协议,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当移交给业委会的款项总额为2 327 931.87元,扣除业委会诉讼请求中已认可给物业公司的54 059.55元,现已实际支付了1 857 995.72元,故尚需移交业委会415 876.6元。对该部分款项,同意及时移交。
退一步讲,即使移交清单未包括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益,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主要理由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该共有部分的收入应首先去除成本计算出收益,对该收益应当首先弥补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超出部分还应当保证物业公司8%的利润,在此之后如还存余额的,才能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享。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对春江花园的管理,本来就是微利,根本达不到8%的利润额,故对2004至2007年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管理所得,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已经不存在可分配利润。此外,因小区部分业主尚结欠2008年6月 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131万元,而业委会系全体业主的代表,故要求对该部分欠款行使抵销权,从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款项中扣除。
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聚江公司签订的春江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用以证明物业公司取得对春江花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资格。
2.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在2008年7月17日签订“物业公司春江花园一期、二期结算款项移交清单”后,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履行557 995.72元付款义务的事实。
3.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春江花园管理处经营情况表”,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在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经营为微利经营,仅取得63 539.46元的利润,原告业委会的主张没有根据。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聚江公司协商签订春江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聚江公司开发的春江花园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范围为春江花园一、二、三期,占地面积为3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约定管理期间,物业公司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按建筑面积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对物业范围内的商铺、地下停车库、会所的物业成本不计入向业主所收取的物业费用中,须单列。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为2002年11月 25日(即合同签订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合同还约定有其他相关事项。合同成立后,物业公司指派其下属分支机构被告无锡分公司具体实施春江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春江花园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于2008年1月 2日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致函被告物业公司明确与其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在接函后15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并交接完毕。物业公司接函后即派其副总经理朱继丰,于2008年7月17日与业委会主任常本靖协商,并达成了移交协议性质的“移交清单”一份。该协议确认:物业公司截止 2008年6月30日,应当返还业委会预收的2008年7月1日后的物业管理费、保管的业主各类押金、2008年1月至6月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等合计2 327 931.87元。其中1 890 931.87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另437 000元于2009年4月 30日前付清。协议第十条还约定,“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该协议附有双方确认的“结算项目表”和“支付协议”各一份。其中“结算项目表”记载2008年收取的春江花园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为629 035元,2007年预收2008年共有部分停车费 160 180元。该部分停车费的70%归业委会管理,由物业公司将此款移交给业委会。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物业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主动履行了557 995.72元的付款义务。后经原告业委会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了物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合计物业公司实际支付了1 85799532元。
另查明:根据被告无锡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财务报表显示:无锡分公司对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实施管理的收入包括场地租赁费、停车管理费、会所收入三项,具体为:2005年度 1 415 112.82元,2006年度1 808 004.50元,2007年度2 144 933元,共有部分物业管理的支出为2005年度298 155.95元, 2006年度497 204.12元,2007年度 430 131.07元,收入和支出的差额为 4 142 559.18元。上述支出项目中,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停车管理费用、会所支出(包括泳池支出、维修支出、其他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物价调解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双方对财务报表确认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所供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2008年7月17日双方移交协议是否已包含了所有结算事项,特别是是否包含2004年至 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的共有部分收益;二、2004年至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界定和分配问题;三、被告物业公司能否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行使抵销权。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移交协议所体现的内容。法院认为,2008年7月17日的移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对被告物业公司2008年度实施管理期间应当返还给原告业委会的款项以及在整个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代管的业主押金等事项和交付时间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协议记载,物业公司应当返还业委会的款项为 2 327 931.87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对2004年至2007年间,物业公司、被告无锡分公司实施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管理的收益没有具体记载,而该部分收益依据无锡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数目相当巨大。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将该协议第十条“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解释为:通过签订该条款,双方就移交内容作出了一揽子解决,已经不存有其他纠葛,即使还有纠纷,双方也应各自承受,而不应向对方主张。而业委会则认为,该条款仅表明就清单列明的移交内容不再存在纠葛,并不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请求权。法院认为,双方的移交协议,明确移交的是2008年1-6月的共有部分收益,而协议第十条内容,也无法理解为业委会对 2008年前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应为一个不完全的移交协议,其没有将2004年至 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纳入其中。且依据无锡分公司的报表记载,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数目巨大,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其权限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在无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形下,其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对业主的重大权利作出放弃,即使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法院认为,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物业的收益,在上述移交协议中没有得到体现,该部分收益应当在物管企业和全体业主之间依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二,2004年至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谓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双方在本案审理中已经达成一致,即 2004年至2007年春江花园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以被告无锡分公司的报表为准。该双方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法院审查该部分报表,2005年至2007年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总收入为5 368 050.32元,期间的总支出为1 225 491.14元,故总收益为4 142 559.18元。原告业委会主张的 2004年的收益,因其提供的报表对该收益无法判断,双方对该年度共有部分的收益也无法统一,业委会作为主张权利方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因证据不足,法院对业委会主张的2004年度收益分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收益的分配,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讼收益之产生,一方面得益于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物管企业管理的物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对该部分的收益分配,全体业主和物管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本案中双方对该部分收益的分配没有合同根据,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故法院认为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业的管理收益。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物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其服务的对象为小区业主,而其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时业主并不给予报酬。如物管企业付出管理成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管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小区共有部分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全体业主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在收益分配上排除业主的权利,显而易见,这有悖法律原则。据此,在存有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收益的情形下,该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同时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综上,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并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精神。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即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法院认为本案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比例,确定为原告业委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较为合理。据此,业委会代表春江花园全体业主对4 142 559.18元的收益享有其中的2 899 791.43元。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款项,业委会不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款应用作小区的维修基金,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使用该款应按照业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对上述收益应当首先弥补物管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多余部分还应满足物管企业8%的利润,余额再行分配的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双方合意,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物业公司能否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行使抵销权的问题。物业公司提出有部分业主尚结欠 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131万元,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要进行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被告无锡分公司,而结欠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业委会系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将移交清单确认的款项(扣除54 059.55元)和 2005年至2007年间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 70%返还给原告业委会,即双方确认的 2 273 872.32元,以及应当返还给业主的共有部分收益2 899 791.43元,合计 5 173 663.75元。鉴于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1 857 995.72元,其仍应返还给业委会 3 315 668.03元。因被告无锡分公司系物业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合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具体实施了物业管理行为,故其应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返还之责。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1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业委会 3 315 668.03元。
二、驳回原告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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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的战争》分集剧情介绍 分集介绍: 第一集 马文与杨欣是一对离异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马虎,婚前两人有一套二居室住房,离婚后,由于都没有合适的住处,于是协议仍旧住在一起,各占一个房间并立下公约,双方不可将异性朋友带回家马文与女网友在家约会,被杨欣撞到,杨故意将女子气走杨欣与同事李义恋爱,由于没有住房,一直没有登记结婚,而李义也离过婚,并将存款与住房全部留给前妻与女儿,自己住在有钱的姐姐李芹家里李义希望与杨欣结婚后住在李芹家中,但李芹对杨欣有成见,坚决反对杨欣得知后与马文商量,谁知马文得知杨欣要结婚,并想让自己搬出暂住一段时,大为恼火,与杨欣激烈争吵后,赌气来到顶楼天台散心,随后跟上来的马虎以为父亲要跳楼,吓的大叫,杨欣正与李义通电话,听到叫声后来到天台劝走马虎,马虎下楼通过电话告诉李义说马文要跳楼,李义急忙报警,此时杨欣也下楼去了母亲家赶来的民警与群众劝马文不要轻生,马文在楼上解释,失足摔下,掉到了救生垫上 第二集 杨欣来到母亲家,希望婚后与杨母同住,但一心希望杨与马复婚的杨母对李义有成见,坚决反对杨欣特意请假回家,准备为手臂摔伤的马文做饭,不想撞到了来探望马文的女同事林惠与马文在家,看到卧室凌乱,杨欣误会,与马文争执后转身离去其实林惠与马文的同事兼死党宋明已经热恋杨母以看外孙为名来马文家,劝马文与杨欣复婚,马文表示杨欣已无回心之意了杨欣与李义决定租房结婚,无奈租金太贵,李芹劝李义不要结婚,可李义主义已定,无奈之下的李芹同意为其买房,但要杨欣签一个协议,说明这个房子将来归李义的女儿李离所有,杨欣坚决不签李义在地铁内打电话找杨欣,不想杨欣正在洗澡,马文接电话,李义称无事,把电话挂断杨洗澡出来后,给李义打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马文乘机取笑李义,杨欣不甘示弱,反唇相讥,并将电话搬到了自己的卧室心情不好的李义坐地铁回李芹家,不料将皮包落在了地铁内 第三集 马以李义不接杨电话为由,说李义不想结婚,杨对马说两人已离婚了,不要再干涉对方了。杨欣再次要求与李义结婚,李义同意了。公司领导告诉李与杨,单位规定夫妻二人不能同时在公司上班,杨听后当即辞职。李义将杨欣辞职的事说与李芹,芹认为杨欣是故意的,是想逼李义结婚。杨将辞职的事告诉马文,马文认为应该是李义辞职,并借机劝杨结婚的事再考虑一下,但杨坚持要结婚。李芹也劝李义不要冲动,但李义也坚持要结。杨告诉马结婚后住在李芹家,马听后不同意,怕儿子受气,让杨欣与李义搬过来住。杨欣与李义结婚当天,杨对马讲,希望他与李义旅行回来后,马文可以搬出去住一段时间,马同意,并送了一个不倒翁给杨作为结婚礼物。旅行回来的杨见马并没有搬走,十分生气,马向其解释没找到房子,杨不信,认为马是故意的。一星期过后,李义见马还没有搬走,便想搬出去,杨不同意,认为是马文成心这么做。杨欣开始去找工作,而马文也在找房子。李义的前妻孙容找李义要二万元钱,因为孩子李离要参加钢琴赛,李义打电话向李芹借钱。杨欣找黄总为自己介绍一份工作。 第四集 马文让宋明帮杨找工作。李义去姐家拿钱,李芹对杨急着结婚仍有成见。宋明为杨欣找了一份工作,马希望杨下午去面试,但杨下午也有一个面试,去不了,马听后很尴尬。杨去面试,结果是传销。李义去汇钱给孙容,但银行已下班,李义回到家,杨问李去姐家何事,李义没有说。因钱没汇到,孙容打电话找李义,表示当天就要拿到钱,李只得去给孙送钱,并将事情告诉了杨,杨表示理解。马回家不见儿子,杨告诉他马虎被送到了杨母家,马听后很生气。李义给孙容送钱,恰巧孙要外出,孙让李把钱交给李离。杨让马拿另一半水电费,马不拿,认为李义住进来也应该有所表示,两人发生争执,杨要卖房,马不同意。李离对李义态度冷淡,并说要找一个有钱的爸,李义听后很伤心。杨希望马找个女人开始新生活,马认为现在挺有意思。杨为了气马,与李义在房间喝酒,声音很大,马找杨理论,但杨认为这是马自找的,马一气之下来到街上喝酒,林惠与宋明赶到,将喝多的马文送去医院。李义与杨欣见马文没回,给马打电话,林惠接电话,杨欣误以为马文没事。杨与李决定把马虎接回来住。在医院醒酒后的马回到家,杨问马为什么不打电话,两人发生争执。
第五集 马文来到公司,宋问马昨晚怎么回事,马说是为了他与林制造机会。杨与李为马虎买了一张小床,并放在了马文的房间。马回到家,认为儿子已判给杨,应与杨住,杨与李无奈把床抬到了客厅。李问杨找工作的情况,杨说还没有找到,李义想找李芹的前夫王大飞帮忙找工作。李义与马文在楼道内发生争执,马认为李不应住进来,李认为与杨是夫妻,住进来合理合法。马文仍在找房,但是没有找到。李义担心马文要是以后结婚房子没法住住,杨认为总是会有办法的,并把给李离买的CD拿给李。李义求李芹找王大飞为杨欣找工作,李芹跟王大飞说明情况后,王同意。宋明跳槽,请马文吃饭,林听说后生气走开。李义与杨欣见到王大飞,王让杨来公司当公关。回来的路上两人遇见了杨欣的好友黄小芬,黄告诉二人,自己也离婚了,并改行作了律师。马文在必胜客内为马虎过生日,马虎说马文赖着不走,希望他再找一个,马说为了气杨就是不走。杨与李想给马介绍女友,但是没合适的,杨说不行就卖房,李担心马不同意,认为最好还是为他找一女友。杨欣带马虎去了杨母家,李与马在家聊天,李问马有什么打算,是不是对杨还有意思。 第六集 马对李义表示不会回头的。杨母劝杨欣买房,杨欣认为便宜的房子都比较远,马虎上学不便,近的又买不起。马文问李义与杨欣是如何好上的,李义对马表示绝对没有给马文戴过绿帽。杨母得知李芹有钱,让杨欣借钱买房,杨不同意。李义希望马文找个女人重新开始,马决定上李义给自己介绍女友。李义给马文介绍女友,但都不合适。杨欣认为李义介绍的过于年青,但李义认为年龄大的都比较现实,反问杨欣是不是不希望马文找成。李义与杨欣把黄小芬介绍给马文,四人吃完饭后,黄与马同行,杨欣认为两人没戏,李义觉得很好。杨欣让李义打电话约李芹来家吃饭,马文回来,两人问马对黄的印象,马说没什么感觉。杨欣告诉马文黄对他的印象很好,让马主动一些,马打电话约黄吃饭。李芹来到杨欣家,吃饭时杨欣与李芹发生争执,芹生气离开。 第七集 马文与黄小芬在饭店吃饭,两人谈的十分投机。李义与杨欣认为马与黄比较合适。晚上,杨欣让李义给李芹打电话道歉,李芹没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杨欣生气回屋。这时马文回家,李义询问马对黄的感觉如何,马认为很好。早上马文去黄的办公室找黄,李义与杨欣在家谈到了黄的前夫,杨认为马文比黄的前夫强,并说黄的前夫曾让黄染上过性病。黄向马哭诉自己的不幸,马很吃惊。马文陪黄小芬回家,不料黄的孩子在家,马很尴尬,在黄的要求下留下来吃晚饭。杨欣回想与李义刚见面时的情景,夸李比马强。马文与宋明在健身中心与李芹偶遇,马对宋说自己跟李芹似曾相识。马文告诉黄自己的前妻是杨欣,黄很意外,黄认为两人好没必要结婚,马文听后与黄分手。杨欣告诉李义马与黄已分手,李义决定继续帮马找女友。孙蓉找李义,告诉他自己将要出国,要求李义带几天李离,李义想与杨欣搬到孙蓉家来照顾李离,孙蓉听后坚决反对。李义与杨欣说李离将要过来住几天,杨欣欣然答应。为了让马文赶快找到女友,李义决定把李芹介绍给马文,杨欣听后有些不是滋味。 第八集 星期日,李芹独自在家。杨欣去了母亲家,杨母见杨欣自己来很不高兴,杨无奈,告诉杨母李与马去了李芹家。李义带马文来到李芹家,没想到两人竟是同学,李义告诉李芹,马是杨的前夫。马文与李芹谈的十分投机,冷落了李义,李义有些不是滋味。李义回家向杨欣讲述了李芹与马文见面的经过,并说李离将要过来。李芹找马文来帮忙安窗帘,马文高兴的答应。王大飞约公司客户林之风吃饭,席间林趁王离开时骚扰杨,杨愤怒离开。杨没有告诉王,便辞职回家。王大飞让人给李芹送生活费,并顺便询问李芹的近况。李义回家,杨告诉李义自己辞职,李大怒,二人发生争吵。马回家得知事情的经过,对杨的作法表示肯定,并认为李义太过懦弱,李义生气与马大吵,并让马滚蛋,马说这是自己家,要走也是李义走,杨听后出来让两人住口。王大飞约李芹吃饭,告诉她杨欣辞职,李芹认为杨作事太过鲁莽。
第九集 李义去上班,杨独自在家,马文要上班,杨对马昨天为自己说话表示感谢,马文劝杨欣不要太任性,赶快找工作,否则与李的婚姻会出现问题。李义约杨欣下班吃饭,两人合好。马文回家见二人有说有笑,很生气。李芹找马文,电话打到了杨的房间,杨欣让马文以后别在自己房间接电话,马不同意,二人因此争论。马文来到李芹家,陪李芹安窗帘,马问李芹没什么事为什么还让自己来,李芹说马不了解女人。杨欣找黄小芬谈天,黄认为马比李义强,不理解杨为什么离婚并且嫁给了李,认为杨是为了气马文,杨欣无意间说出了自己辞职的原因,黄不理解,认为杨完全可以起诉,但杨为了李义不想打官司。 第十集 杨欣为李义去交电话费,但发现李自己已交过了。李义回家,杨问交费的事,李义无端生气,杨以为是因为与马文打电话的事,只得哄李开心。李芹与马文在家吃饭,马文告诉李芹说李义不简单,比自己会哄女人,李芹让马在自己家留宿,马以第二天孩子开学为由坚持要走,李芹劝他搬出来住,但马坚决不搬。杨欣对李义说李芹过于主动,李认为那只是李芹太寂寞了,找个人解闷。李义出差,孙容来找杨欣说孩子要来的事,杨表示没有问题。杨与马讲李离要来,希望马暂时睡到客厅,马不同意。李芹中午来找马文,被林惠遇到。孙容把李离送到了杨家,但李离脾气古怪,让杨十分尴尬。李芹与马闲谈,无意中表示没准两人能走到一起,二人会意地笑了。马虎与李离因为抢电视遥控器打架,被杨欣拉开。马文对杨欣讲这么住不行,想让李芹帮忙,但杨芹认为马文与李芹的关系一般,要说也是李义去说,劝马文别被李芹给涮了,马表示反正自己一无所有,被一个富婆涮更好,杨听后很不高兴。 第十一集 杨说马不如王大飞,杨告诉马王大飞与李芹余情未了,马文借机说杨没心没肺,杨听后伤心。两个孩子因为上厕所打架,李离受伤。马劝儿子对李离好,马虎不同意。杨哄李离,被李离赶走,李芹为马花八千五卖了一个手机,这时杨欣打电话约李芹谈事,而马也约李芹谈事,三人约在咖啡厅见,杨欣先到,与李芹讲希望让李离上李芹家住,但李芹认为李义不在家,马与杨二人在家不合适,杨说再想办法,这时马文来到,李芹让杨为二人用手机拍照,杨不小心摔坏了手机,急忙拿去修理,李芹问马找自己何事,马说也是李离的事,李芹说不如让马与虎一起来自己家住,马文同意。孙容与林之风去杨家接李离,遇见杨欣,林想向杨解释,杨不听,孙容发现女儿受伤,很生气,在楼下与赶回的李义相遇。李义到家与杨生气,马文好心相劝。李芹让马文赶快搬过来,马文急忙赶去李芹家,杨欣见状对李义说马文与李芹发展的很快,李义认为杨欣吃醋。马赶到李芹家,问芹是不是为了李义与杨欣才让自己过来的,李芹认为三人住在一起尴尬,让马文赶快搬来。马文告诉杨欣自己与李芹正在热恋,杨欣用语言刺激马文,马一气之下,收拾行李赶到李芹家。 第十二集 马文来到李芹家,对李芹说自己净身出户,来了可就不走了。杨回家见无人,心里有些失落,李义回来,杨说马已走了,两人无语。孙容要卖房,因房产证上是李义的名字,便找李义签字,李说林骚扰过杨,劝其再考虑结婚的事,孙认为是杨在造谣,这时杨赶到公司为李送发票,听到孙说自己,与孙理论,李劝其注意影响,杨生气离开。马文与李芹在外面吃饭,杨伤心,给马打电话,李芹问马,杨来电何事,马说没什么事,芹有些生气。杨因为受孙容的刺激找到黄小芬,想告林之风,黄担心别人误会杨,但杨坚持要打官司。杨回家见到等在家中的马,马问杨什么事,杨说没事,马生气,劝杨要成熟,两人吵嘴,临走时马拿了几张牒。李芹约李义来家中,问李与杨有什么事,并告诉李义杨给马打过电话,李义听后有些不高兴,见马文回来,便起身走了。李回到家中,与杨发生争执,杨认为李芹不应该把给马打电话的事告诉他,问李义是不是后悔结婚了,杨知道为什么李义心情不好,因为孙要结婚,而且嫁的人正是林之风,杨说自己以前幼稚,以为再婚了以前的一切都过去了,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第十三集 在孙容的追问下,林向孙解释了骚扰杨的原因。李芹好友方姐劝李芹生个孩子,但不要结婚,李芹听后若有所思。李芹过生日,约李义与杨欣带着马虎过来,饭后杨欣问李芹与马是怎么打算的,芹说马比较慎重,不象李义急着结婚,杨听后不高兴,芹让杨多住几天,杨说第二天要上母亲家,芹问李义与杨母关系如何,杨说不太好,但杨认为没什么,只要两个人过的好就行。李义希望以后杨欣再找马文时,让马文回绝,马文同意,马认为李义最近状态不好,李义向他说了孙容的事。芹劝李义买房,杨欣与李义认为买不起,马对芹也说她俩买不起,芹认为马又替杨说话。李把晚上与马的谈话说给杨听,杨知道李义想李离了,让李去见女儿。杨欣与马虎来到杨母家,杨母见李义没来很不高兴,杨骗杨母说李义去姐家了。李义去看女儿,但孙不让进,李无奈离开。李芹给马文买了台车,两人在车上有说有笑。李义来到杨母家,但杨已走,杨母问李是不是与杨闹别扭了,李说没有,只是去看女儿了,杨母说杨撒谎。马开车回家带儿子兜风,马虎说MP3落姥家了,两人开车去取。李义向杨母解释现在买不起房,但将来一定会买。 第十四集 马虎到姥姥家遇见李义,李义借机与马虎下楼,马文送李义与马虎回家,一路上三人无语。李义到家见杨欣没有做饭很生气,告诉杨欣自己到杨母家,被杨母说教了一番。李义问马是不是想就这样跟李芹混下去,马文说是李芹不提结婚的事,李义说马文不要脸,二人大吵起来,马文离开,杨欣得知经过,说两人不懂事,二人无意间发现马虎不见了,急忙下楼找,结果李义发现马虎上了天台,李义劝马虎最近杨欣心情不好,但还是爱马虎的。李告诉杨马虎找到了,带马去看**。宋明认为李芹让马文去住是调虎离山,马不同意,说李芹爱上自己了。马文对李芹讲与李义吵架的事,李芹认为马护着杨,心里放不下杨,马文讲刚离时不适应,现在已忘记杨欣了。黄小芬找到王大飞询问林之风骚扰杨欣的事,王以隐私权为由没有回答黄,黄威胁要找记者,王约黄过一段时间再谈,黄答应。王大飞到李芹家,告诉她杨欣要打官司的事,希望李芹帮忙调解,这时马文回家取东西,马文走后,王问芹什么时候与马认识的,李芹说李义介绍的,王劝芹要好好考察考察马文。 第十五集 杨欣在房产中介找了一份工作,问黄小芬是不是想卖房,而黄正要找杨说打官司的事,黄认为挺困难。林惠请大家吃饭,宋明看见马文的车,问马文是不是傍上富婆了,马听后心里不是滋味。李芹让马陪自己吃饭,但马心情不好,李芹向马解释王来的目的,劝马跟杨说不要告了。杨欣给马打电话,说自己找到工作了,李芹认为杨老是骚扰马文,马不以为然。杨回家跟李义说找到工作了,有机会买一好的二手房,李说现在没必要买房,杨担心马与李芹处不长,还是有房好。李芹让马把支票给杨,劝杨不告林,李芹认为杨是为了钱,马认为杨欣一定是杨受了什么人或事的刺激。学校来电话说马虎有长跑天赋,要与家长谈一谈,李义决定陪杨一起去学校,并打电话告诉了马文。三人去学校,老师说机会难得,让三人回去考虑一下,马不同意马虎搞专业,李义认为挺好,三人回家商量,马虎决定去练长跑。马回李芹家,说了马虎的事,李芹告诉马文与王也有一个孩子,但听说王有外遇后打掉了,马问李芹是不是想要个孩子,李芹说男人不可靠,只有孩子是自己的,问马想不想与自己结婚生子,马一时无语。宋明找马,问林惠是不是有男友了,马不知,宋认为与林之间有危机了。马回家找杨,杨不在,便在杨的房间睡着了。 第十六集 杨欣回家,看到睡在自己床上的马文,问马是不是出什么事了,马问杨打官司的事,杨说一定要打,马把支票给杨,劝她为了大家不要打,杨认为马不了解自己,打官司不是为钱,是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这时李义回来,见杨与马争吵,约马出去吃饭。马文告诉李义李芹不想结婚,李义表示李芹其实很想与马结婚,只是嘴硬。马向李义讲了杨欣要打官司的事,让李去劝劝杨,李认为这么大的事自己还不知道,很生气。李喝多回家,让杨不打官司,杨跟李说,打是因为那天听见孙容说自己,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才打的。李芹问马事办的如何,马说已把支票给杨了。杨欣为了李义决定不打官司了。李义告诉黄小芬说杨不打官司了,黄问原因,李义将里面的关系说给黄听,黄听后认为杨打官司不合适,李又问黄,如果孙容结婚自己以后看孩子就难了,法律上有没有解决的办法,黄建议李打官司,要回孩子的监护权。李义去学校看李离,得知李离已转学,李又去找孙,但孙也已辞职了,李义去孙容家发现 没人,邻居说孙已几天没回了,并答应李如果孙回来给李电话。李义去找王大飞帮忙找林之风,王说自从上次事情后,一直没与林联系过,尽量帮忙找。杨欣受同事之托去见一个客户,但没想到会是孙容,杨问孙是不是要与林结婚,孙让杨有话直说,杨说只是随便问问,这时李离打碎了一个花瓶。
第二十一集 黄告诉李义自己是律师,作不了财产公证,李义让黄与李芹面谈。路上,黄劝李义对杨好一些,李义则认为自己的钱都给了杨,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黄告诉李芹自己作不了公证,但帮忙,李芹感到麻烦,想再考虑一下。杨欣在健身房找到马,告诉他李芹要作公证的事,但马认为这不是什么问题,这时李芹来到,马借机离开,杨欣告诉李芹与马不合适,李芹认为这与杨欣无关。李芹回家向马解释公证的事,马认为还是公证一下的好。李义瞒着杨欣,向单位请长假去帮王大飞。宋明约马出来吃饭,遇见了也来吃饭的杨欣。王大飞带李义去吃饭,几个人在饭店相遇,看见杨欣与马在一起,李义转身离开。杨欣回来向李义解释,但李义不听,杨欣反问李义买孙容房子的事,二人争吵时,马虎打电话告诉马文。马对李芹讲李义太过分,李芹则认为马在替杨说话,并想让李义与杨离婚,马文听后坚决反对。林之风与孙容在车上闲谈时,孙容突然心脏疼。 第二十二集 孙容到医院检查,得知自己生病,瞒着林之风。杨欣升职为主管,回家时遇见马虎从集训队回来,马虎问杨欣马文什么时候结婚,想与马文谈谈,这时杨欣的客户来电话要看房,杨欣匆匆离开。老师打电话告诉杨欣马虎不想练了,私自回家,希望家长到学校来一下,杨欣打电话告诉马文,马文正要与李欣去挑婚纱,得知此事后,李芹陪马文来到学校,老师告诉马文与杨欣,马虎说是家长不让练的,二人决定回家找马虎了解一下。马文与杨欣回家,李芹只得自己先去挑婚纱。二人回家询问马虎,马虎说害怕马文结婚后不爱自己了,希望马文对待结婚要慎重,另外自己不想跑步了,想学林之风当企业家,为了让马虎继续跑步,杨决定让林之风来劝说马虎。马文赶去陪李芹选婚纱,回来后心情不好,看见马文这样,李芹心里很难受。杨欣去公司找李义,才发现李义已经很久没来上班了,杨赶到李义在王大飞处的办公室,问李义为什么不与自己说,李义说还没来得及,杨伤心离开。 第二十三集 李芹与马文商量结婚的事,二人因为大不大办发生争执,马文说李芹太霸道,李芹让马去领结婚证,马说自己要出差,李芹听后问马什么意思,并告诉马回来后立刻领证。杨欣告诉李义自己请林之风来家作客,李义听后很生气,二人发生争吵。林之风来到杨欣家,劝说马虎作事要专一,马虎同意继续跑步。马文告诉杨欣李芹逼自己结婚,让杨给出出主意,杨认为李芹人很好,但是与马不太合适,让马试探一下李芹,并跟马讲自己与李义也有问题,但没有办法解决,感到很害怕。李芹找到杨欣要马文的户口本,杨说为了孩子上学,户口本在杨母那里,用完就给李芹送去。李芹去公司看李义,告诉他马文对结婚的事不太积极,李义劝她结婚后出国。孙容病重住进医院,林这才得知孙得了心脏病,要做心脏移植。马文出差回来,李芹让马文去领证。李义告诉杨欣孙容的病情,想把李离接过来住,杨同意。马虎在学校受伤,杨给马打电话,还没有领证的李芹只得与马文一起赶到医院。李义接来李离后,急忙赶到医院,遇见了林之风。 第二十四集 马文送杨欣与马虎回家,杨欣告诉马虎孙容生病了,对李离要好一些,回家见到李离后,两个孩子玩的很开心。孙容对李义讲,以前那么对待杨与李是因为嫉妒,对此很后悔,希望李义解释给杨欣,李义告诉孙,这么多年来他还掂记着孙,孙说从不后悔嫁给过李义,并祝福李义与杨欣。林之风找到黄小芬,要把自己一半的财产赠给孙容,黄对林的作法表示佩服。王大飞找不到李义,来问李芹,内见李芹不高兴,问是不是与马闹别扭了。马文找到李芹,向他讲述了自己与杨欣认识的经过,表示对杨还掂记着。李义到医院看望孙容,孙容让李义执笔为女儿写信,两人声泪俱下。李义回家,杨欣询问孙容的病情,李义不说,二人发生争吵,杨欣提出离婚,李义同意,二人相约出去走走,在街上两人都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杨后悔与马离婚,但已经来不及了。马虎打电话叫来了马文,在街上看到了杨欣,三人紧紧抱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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