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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要结婚了的消息告诉我闺蜜的时候,她的第一反应并不是祝福我,而是说了一些让我觉得莫名其妙的话,她问我是不是想清楚了,还问我是不是确定以后不会后悔,还说让我不要太冲动了,这结婚并不是一件小事情,是关乎到我一声幸福的事情。我当时也没有太在意她的话,只是觉得她肯定觉得我比她先结婚,她觉得没有面子,所以才会和我说这些,我也没有太在乎,毕竟我们是这么多年的好朋友。
其实我和我闺蜜张芳的关系之所以这么好,是因为我们的家里环境很相识,她母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因为一场意外去世了,她父亲没多久就再娶了。她也没有跟着她父亲和继母住在一起,而是回到了村里她爷爷奶奶家。而我可能比她更加幸运一点,因为我的父母都还活着,但是我的命运却和她差不多,我父母离婚后就各自重新组合了家庭,我也和我也有奶奶住在一起。
这些年来,我父亲还会回去看我,会给我爷爷奶奶一笔生活费,会供我读书。而我母亲一年之中,我如果想见她一次几乎都很难,只能等着盼着她回来看我一眼。随着年纪大了一些之后就对他们有些失望了,要不是有张芳在我身边安慰我,与我做伴。我真的不知道我的人生会是什么模样,我们的关系一直都很好,直到三年前她突然给我打电话找我借钱,我毫不犹豫的借给了她,但是她却慢慢的疏远了我。
只是我没有想到三年前闺蜜找我借三万,我结婚她没来,还没接我电话,我自然很是伤心。男友看着我情绪有些不对就问我说,你是不是还在担心你母亲的事情啊?你不用担心,她要是有什么事情她会打电话给你的。我听男友提起我母亲我也有些不悦,我结婚是邀请了我母亲的,但是她却没有来,我已经很失望了,现在我最信任的闺蜜也没有来,这算什么事情?
我便开始和男友说起这件事情来,也跟他说了三年前我借给了我闺蜜三万的事情,男友听后显得不是很高兴,果然他有些冷漠的说,三年前你哪里有这么多钱借给她?你是不是有什么事情瞒着我?我看着他有些无理取闹的模样觉得有些心寒,还有一些亲戚朋友的眼光像我们这边看来。我连忙拉着男友走到了旁边,小声的说,你喊什么?那钱是我也有去世的时候留给我的,什么怎么来的?
我以为男友只要知道钱的来源后就不会跟我闹腾了,毕竟今天是我们结婚的日子,只是我没有想到他却说,你怎么能把拿钱借给她?你说你还有什么事情瞒着我?我看着有些陌生的男友突然觉得我也有些可悲,就在这时我的手机响了起来,是我闺蜜打来的电话,她在电话那头说,你快回来吧,你母亲快不行了。我愣在了原地好久都无法理解她这几句话是什么意思,接到她的电话后我浑身发颤!
我跟男友说我要去见我母亲的时候,他却拦住了我说,你怎么可以这个时候离开?你没看见这么多亲戚朋友都来了吗?你是故意让我难堪是吗?在这一刻我终于明白了,当我告诉我闺蜜我要结婚的时候,她跟我说的那些话是什么意思了,她是真的在关心我,担心我走错路,痛苦一辈子。我取消了婚礼,虽然没有和男友提分手,但是应该也不会远了,坐在去医院的车上,我觉得这明明不算太远的路程却像是走了很久很久一样。
当我赶到医院的时候,我才知道我真的很在乎很在乎我的母亲,当闺蜜告诉我其实她一直都知道我母亲生病了的时候,我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她这么照顾我的母亲,其实完全是因为我啊。当我继父告诉我三年前我母亲就做了一场手术,我闺蜜把从我这里借走的钱又给了我母亲治病的时候,我只觉得我不是一个合格的闺蜜更不是一个合格的女儿,我母亲担心我为她的事情担心就一直瞒着我,我闺蜜在我身后这么照顾我,我却一直都不知道,我应该有所察觉才是啊!
2020年10月18日,是28岁的小雅和25岁的刘东(化名)订婚的大喜之日,但是10月17日,小雅的母亲张芳(化名)突然联系不上了自己的女儿,到达女儿的婚房才发现,小雅已经遇害。不仅如此,张芳还从知情人处获知,小雅是在10月13日被刘东杀害并抛尸,这期间,刘东用小雅的手机、假借小雅之名,与家人及朋友联系,营造小雅一切正常的假象。
订婚仪式前5天被丈夫残忍杀害
10月初,刘东告诉张芳,自己要和小雅订婚了,“他说他父母只有双休日才有时间,让我选个订婚的日子。我虽然一直不看好这个男孩,但已经走到这一步了,当时想着订婚就订婚吧。”张芳说,自己将二人的订婚日定在了10月18日。
10月15日,在小雅已经遇害的情况下,刘东继续和张芳商榷订婚的酒店,“刚开始他们家提出了一家饭店,我们两家人之前在那里吃过饭,但是距离较远。我们就推荐了一家附近的酒店,刘东也答应了。”
10月17日上午9点23分,张芳在微信上向刘东发起语音聊天,但刘东未接听,并回复张芳:还在睡觉。张芳和丈夫便告诉酒店的工作人员,当天下午,刘东会和其母亲到酒店确认最后的桌数。同时,张芳通知了自己的亲朋好友,明天小雅订婚的消息。
10月17日晚上6点,酒店的工作人员给张芳打电话称,你女婿家还没有人来,我们都在这里等他,没办法下班。张芳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认为自己已将订婚的消息告知了亲友,刘东却酒店还未订好。张芳随即拨打了女儿的电话,电话处在关机的状态,刘东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意识到情况不对的张芳开始给女儿和刘东发微信,“我当时就好急的,我说我求求你们,告诉我到底出了什么事。”心急的张芳拨打了刘东母亲周梅梅(化名)的电话,“给周梅梅打了好几个电话也不接,最后一次接了,她说,听到孩子那边拿刀杀人了。”
听到这个消息的张芳赶紧打车前往女儿的婚房,在路上,张芳报警,称女儿失踪了。张芳到达后发现,屋内已经有多名警察正在拍照,屋子门口有一双小雅的鞋子。
吓坏了的张芳还来不及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就感觉自己忍不住要上厕所,从二楼跑到一楼的过程中,张芳看到了周梅梅和三个女人正在往楼上走去。等张芳上完厕所回到女儿的新房时,周梅梅已经离开,后来张芳数次拨打周梅梅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张芳当时急于找到小雅,但警察不允许其进入,并将张芳带到了公安局,张芳将正在外面吃饭的丈夫也叫了过来,“到了公安局后,警察问我爱人,你今年多大了?我爱人说53岁,警察说,你身体还好不?这一下我们一切都明白了。”得知女儿遇害的消息,张芳几近昏厥,被送往了附近的医院。
情绪稍平稳后,张芳向警方要求,自己想看一眼女儿,但是警方表示,“别看了,你会受不了的,已经面目全非了。”小雅的家属从警方处获悉,刘东将小雅在家中杀害后,用袋子装尸体运到了家附近的鱼塘并抛尸。经过鱼塘的菜农看到了浮在水面的尸体后报警。
不过对于刘东的作案时间,警方一直未向家属透露。据张芳说,事发后自己和丈夫去小雅上班的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收拾女儿的遗物,正巧碰上了公安局去法院调查刚离开,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张芳夫妇,警方已经确定小雅是10月13日遇害的。
10月21日晚上,津云新闻记者采访了刘东的母亲周梅梅,周梅梅说,刘东是个“好孩子”,“我儿子很善良,是个好孩子,他很喜欢小雅,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周梅梅说,自己平日不与刘东与小雅生活在一起,不知道二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矛盾,“我儿子什么事都没跟我说,如果告诉我我肯定让他去自首,不会到今天这样。”
丈夫作案后用妻子手机与亲友联系
张芳向津云新闻记者回忆,从10月14日至10月17日,自己与女儿一直没能“说上话”。
“这期间,我给我女儿打电话打不通,我就问刘东你们在哪?刘东说自己要去一个朋友那里,小雅和闺蜜去买菜了。我说让小雅给我回电,但当天我也没等到女儿的电话。第二天,我又给女儿打电话,无人接听,我就给小雅发微信,问她在哪里?小雅回我说和刘东的母亲上街买东西去了,我就问她那怎么电话都不敢接,小雅回,怕自己说错话。”张芳说。
10月17日,张芳为即将订婚的女儿去商店买项链,将几款相中的样式拍照在微信上发给了小雅,刘东用小雅的手机回复了张芳。
在10月13日傍晚至晚上,小雅和同事小雨(化名)、闺蜜夏夏(化名)分别用语音聊了天。
13日17点30分至18点10分,小雨和小雅在微信上聊天,“我那天5点半才下班,就和小雅说了一声。小雅说’我都到家了,你怎么才下班’。我们就聊了一会工作的事情。当时小雅发的是语音,能确认是她本人。”
10月14日一早,小雅没去单位上班。小雅通过微信文字的方式告诉小雨,自己肚子不舒服,请假了。直至14日晚10点多,刘东都在用小雅的手机回复小雨的信息。
10月15日早上8点32分,小雨问小雅,“今天来上班?”,此时刘东虽然依然用的是小雅的微信,但已经变成了自己的口吻,“她昨天干呕大半宿,今天带她去医院看下,昨天硬扛着不去……”。下午5点27分,小雨再次通过微信询问,“好了点没有啊”,刘东再未回复。
小雨说,当时自己并未想太多,但是10月17日、18日两天周末在家,翻看与小雅的聊天记录,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小雅回复我微信总是很及时,无论我发什么内容都很快回复。但是从14日开始,回复的间隔时间很长。”10月19日一早,小雨得到了小雅遇害的消息。
夏夏也曾在10月13日18点30分至19点在微信上与小雅联系,“因为我们俩每周或半个月都要约一次,那天我微信告诉她,那个周末不能约了,我要去北京出差。当时她用语音回复了我,我们大约聊了半个小时,之后几天因为我工作比较忙,就未与小雅联系。”
小雅的离开让亲人与朋友痛苦不已,他们试图找到造成这一结果的端倪,但是小雅身边人都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二人在一起的三年多时间里,从未发现刘东有暴力的倾向。
“刘东性格很内向,在大家面前不太说话,对小雅百依百顺,有点像我们现在说的’犬系男友’。我觉得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平时应该有一些迹象,但没有任何苗头。刘东很软弱,文化程度也不高,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很会为自己找借口。有时候小雅觉得刘东某件事做得不对,他能找出千万个理由为自己辩解。我们平时在一起,他们偶尔会有一些矛盾,但从未激烈得争吵。”夏夏说。
小雨认为刘东是一个“正常人”,“很热心,很腼腆的一个人,性格温和。小雅也和我说过,因为自己性子比较急,但刘东性格很好,小雅发脾气时刘东也不会和她争吵,都是等冷静下来两个人再沟通,很少有激烈的争吵。”
不过除了性格比较互补外,在身边人眼中,刘东都是一个没有责任心、不值得托付的男生。
意外带来的“相识”
三年前,生活中本没有交集的小雅和刘东,因为一场“事故”,命运交织在了一起。
2017年,小雅驾车出了事故,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便选择报警处理。刘东当时是南昌市东湖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的一名辅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小雅和刘东相识。据小雅母亲张芳回忆,二人相识不久,刘东便对小雅展开追求,“他说自己是交警大队的正式员工,是民警,两个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就开始谈恋爱了。”
小雅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工作,是办公室的一名文职人员,平时负责一些打印文件的工作,不算特别忙碌。小雅外形条件很好,性格开朗,“每个人看到她都会忍不住感叹一句‘真是好可爱啊!’的那种女孩子。”小雨告诉津云新闻记者。
同时,夏夏透露,小雅的家庭条件也同样优越,从未感受过生活的压力。而且因为小雅的父母离异,小雅的母亲十分宠爱这个唯一的女儿,对小雅就百依百顺。
小雅和刘东谈恋爱后,随着双方了解的深入,刘东这才告诉小雅,自己没有正式编制,是一名辅警。虽然对刘东的“欺骗”感到惊讶,但小雅并未就此分手,而是选择继续与刘东在一起。但小雅的母亲张芳对此事颇有微词,认为张东一开始利用了小雅的“单纯”与“重感情”。
夏夏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刘东和小雅在一起后,就辞掉了辅警的工作,“工资太低了,也没有什么发展,小雅也希望他这么年轻能出来闯一闯,后来刘东就决定出来了。”至案发前,刘东一直在做销售相关的工作。
二人在一起了一段时间了后,刘东到小雅家吃了一次饭,而后刘东突然“没打招呼”住到了小雅的家中,“刘东说自己的母亲脾气太暴躁,不想跟他们生活在一起,就突然搬到我家来住了,跟我们大人连招呼都没打。”张芳介绍,刘东的母亲周梅梅(化名)总共有三段婚姻,在第二段婚姻中生下了刘东,而后周梅梅又再次结婚并生下一个男孩,因此刘东由外婆抚养长大,与母亲及继父的关系并不亲密。
夏夏说,在小雅和刘东谈恋爱期间,小雅也多次和朋友谈及了刘东的家庭情况,“小雅跟我们说,其实刘东挺不幸的,他母亲结婚三次,他是第二段婚姻的儿子,生父是一个广东人,早年就离开江西回到了广东。他母亲再婚又组建了家庭,生了儿子。因为刘东的继父也不喜欢他,所以他一直在家里是一个‘多余的人’,从小就处在一个比较压抑的状态下,所以造成了一个比较内向的性格。”
家人和朋友不满的“相恋”
虽然对刘东的行为感到不满,但因为对女儿的宠爱,张芳也就逐渐接受了这个事实。但让张芳没想到的是,住在一起后,刘东的行为愈发让张芳“看不惯”,“这个男孩非常懒惰,没有礼貌,又不求上进,而且性格好内向,不善于沟通,有点扭曲的那种,一点也不阳光。一有时间就去房间睡觉,也不运动,我就很不看好他。”
张芳回忆,在2017年年底,刘东和小雅之间不知发生了什么矛盾,刘东又“没打招呼”搬了出去,张芳当时认为二人已经分手,感到很高兴,张芳告诉女儿,这个男生不值得交出真心,很不成熟。没想到,两个多月后,刘东又搬了回来,“我女儿说,妈妈,他又来找我,我们和好了,我女儿又被他哄得团团转了。”
张芳称,从那时开始,刘东就住到了自己的家中,直到2020年过年前,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刘东搬到了自己的母亲家去住。在张芳看来,这共同生活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刘东像个“闷葫芦”一样,几乎从未做过任何的家务,吃完饭就马上躲到房间去睡觉,对长辈很不尊重,出来进去也从不跟长辈打招呼,除了小雅外,不跟家中的任何人沟通。
面对刘东的种种表现,张芳数次劝阻小雅,希望小雅能尽早结束这段恋爱关系,“我给我女儿做思想工作,我说你应该找一个人格比较健全的、人品好的、父母都受过高等教育的、很有修养的,起码有稳定工作的男孩作为你的终生伴侣。我给她做了蛮久的思想工作,但是一直做不通,我女儿说喜欢这个男孩,爱这个男孩,对他没有任何要求,能包容他的缺点。”小雅的坚持,让张芳感到无奈。
不仅是小雅的母亲,小雅的朋友也对刘东感到不满。夏夏认为,刘东文化层次低,性格很内向,很软弱,没有责任心,这三年来,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虽然一直在做销售,但在每家公司工作都超不过三个月,也挣不到什么钱,小雅曾告诉夏夏,刘东从未给过她钱,二人的生活支出几乎都是小雅在承担。
小雨也多次劝说小雅,刘东的家庭情况太复杂,刘东的母亲又很强势,不如再考虑一下。
瞒着所有人的“领证”
因为小雅是独生女,张芳对小雅颇为宠爱与疼惜。在无法改变女儿想法的情况下,张芳和丈夫选择接受,并对女儿和刘东送上了祝福,希望两个人能相亲相爱。在刘东住在张芳家中的这段时间,张芳将刘东视作自己的儿子看待,照顾有加。
但是让张芳没想到的是,在已经支持二人关系的情况下,小雅和刘东背着所有人偷偷领了结婚证,“去年5月份还是6月份我忘了,我在给他们打扫房间的时间看到了结婚证,这才知道俩人已经结婚了。我很生气,我就问他们,我都已经接受了你们的关系,也祝福了你们,这么大的事情,怎么能背着我们呢?”张芳说,当时刘东一声不吭,小雅说是在刘东的要求下去领证的,领证当天,刘东哭了,反复说“我终于得到你了”,这让小雅颇为感动。
夏夏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小雅和刘东领证也同样没有告诉身边这些关系亲密的朋友,后来自己曾追问小雅,为何突然选择领证,小雅回答说:“刘东告诉她,‘我们领证吧!不要顾及别人的看法,勇敢一次’。”夏夏说,小雅就像对这个男生“着了魔”一样,瞒着所有人,跟刘东去领证了。
夏夏回忆,在二人领证前,曾有一次较长时间的分手,“他们两个人分分合合了很多次,2018年这次分手时间很长,是刘东提出来的,我们当时作为朋友都劝小雅,分手挺好的,这个男生没有担当,跟他在一起能幸福吗?但是没想到,2019年俩人又复合了,没多久就去领了结婚证。”
小雨对这次“分手”印象颇深,“确切地说是因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吧。这个男孩的家庭比较复杂,他想跟小雅结婚,但是他母亲一分钱不出,而且他母亲对小雅很不满意,觉得小雅比他儿子大3岁,他儿子可以找到更好的。”小雨回忆,当时小雅也很生气,告诉刘东,“如果你父母什么都不给的话,你也要做好准备,那我也不会跟你妈妈有什么往来。而且你母亲不满意我的话,咱俩分手就是了。”
矛盾无法化解,刘东选择和小雅分手。但很快,刘东就开始找到小雅要求复合,“小雅说刘东很难过,连工作都不去了。”小雨称,因为看到自己的儿子分手后失魂落魄到工作都无法进行下去,刘东的母亲不断找小雅的麻烦,“他母亲找过来骂小雅,说小雅带坏了他儿子。”
本以为二人关系就此结束的小雨,却没想到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有一天刘东来找小雅,说所有事情都解决好了。”原来刘东在走投无路之下,找到了自己亲生父亲,亲生父亲同意,为刘东买婚房,并承担刘东结婚的费用。刘东母亲在这种情况下,也同意了刘东和小雅的恋情。
“其实当时小雅还是有犹豫的,她自己本身条件就很好,我也劝她,男孩家庭太复杂,母亲又是那种不讲理的脾气,正好分了就分了。但是小雅说,觉得刘东很可怜,好好的一个男孩从小经历了这些,小雅最后还是心软了,同意了复合。”小雨回忆。
不尽如人意的“婚姻”
小雅和刘东复合后,甜蜜了一段时间。据小雨介绍,刘东的父亲买了婚房后,刘东主动向小雅提出,要带小雅去做公证,“公证如果俩人将来离婚的话,这个房子无偿给小雅”,小雨说,公证后,小雅和小雅的朋友都对刘东的看法有了改观。
今年8月,小雅和刘东搬进了新房。9月,小雅做了胆囊切除的手术。这个手术,让小雅和刘东发生了争吵。手术当天,刘东陪着小雅来到了医院,在排队过程中,刘东突然说单位开会,要离开两个小时。但小雅认为,随时可能排到自己,到时候需要家属签字,如果刘东不在,自己就无法手术。同时小雅告诉刘东,如果单位有事应该提前告知,小雅就让自己的母亲陪同前来。虽然最后刘东向单位领导请假陪着小雅做了手术,但这个事情依然让小雅很不开心。
在术后恢复的过程中,刘东每天早出晚归,一直是小雅的母亲张芳来到他们的新房照顾小雅。小雅向小雨抱怨,刘东什么事情也不做,回家就是捧着手机和同事聊天,有时候半夜了还在聊工作。小雅作为一个病人,每天还要收拾屋子,照顾他们俩共同养的猫。小雅对此感到情绪很低落。
在小雨看来,小雅与刘东因为长期与长辈生活在一起,一直处在被照顾的状态下,直到二人搬出至新家独立,会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一些矛盾。
历史 背景。
1973 年 9 月,山西某市 科技 局申请钴 60co,用于农作物的辐射育种试验当中的放射源辐射装置。钴 60co是一种放射性的金属元素,用得好,它可以是天使;用得不好,那它就有可能是恶魔,会带来恐怖的灾难。
这份申请报告发到了二机部电光所。经过审查以后,六块钴 60co安全发到市 科技 局,放置在辐射实验室内,主要用于农作物试验。后来, 科技 局改名为科委, 1980 年又搬迁到了其他地方。当时搬走的时候,科委将能够搬走的东西都搬了,可是有一批试验设备,由于新办公点条件限制,最后留给了环境监测站来管理。留下的这一批设备和实验室当中,就含有危险的辐照室。
转移钴 60co,为灾难埋下伏笔。
1992 年,环境监测站计划拆了原来的老旧建筑,重新扩建办公场所。科委也要参与,确保放射性物质安全转移。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这些放射性物质安全转移,科委特地聘请了两位来自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前来协助。他们的主要任务就一个,就是将钴 60co当作放射性废物送到省里专设的库房进行储存,以免发生安全事件。
当年 6 月,外地赶来的两位专家与山西本地的三位专家一起,开会研究转移方案。6 月 25 日,转移工作开始进行。大家进行了分工,本地专家贺某负责监督,提供位置。外地请来的专家负责拆除钴 60co,即负责主要技术操作。剩下的两位本地专家,将钴 60co从不锈钢桶里取出,然后转移到另外专门的铅罐里。问题来了,既然作了如此详细的工作分工,为何在转移这种放射性的钴 60co时,还会造成后续的严重事故呢?
原来出在一个小细节上。当时外请的专家在拆除钴 60co 的时候,本地科委的贺某对专家说,下面只有 4 只钴 60co。前面已经说过,地下的俄井房中,是有六只钴 60co 的。两位 专家穿着防辐射服下了井,在井房当中直接取出 4 只钴 60co,结果另外发现了一个铅堵头,专家怀疑这个东西可能危险,于是顺便将它放入了铅罐。也就是说,专家最终处理的,只有 5 个钴 60co,还有一个钴 60co 在井底下。6 只钴 60co,一个来自法国,另外 5 个来自前苏联。就这样,剩下的一只钴 60co 留在了科委的井里。
7 月 4 日,钴 60co拆除工作完成。科委的贺某认为这项工作已经完成,就将原钴 60co房的钥匙转交给了环境监测站。
事故发生。
钴 60co已经成功转移,环境监测站认为此处可以放心扩建了。但当时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地下还有一个 “恶魔”,一场特大安全事件准备爆发。当年 9 月,工程队进场,扩建工作开始。第一步是先对老旧建筑进行拆除。当爆破专家携带炸药前来,有人提醒过他们,这里以前做过辐射试验,最好检查一下。于是建筑队进去检查过,不过由于不专业,只是随意看了一下就安装了炸药。随着一声爆破声,原科委的老建筑被夷为平地。
因为工程需要,所以请了很多本地的村民参与地基清理。11 月,一个名叫张有昌的泥瓦匠工出场了。这一天,他很早就起床,赶往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说起张有昌,只是一个普通工人,结婚一年不到。他的妻子叫张芳,20 来岁,怀孕五个月,在某工厂做挡车工。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这个家过得很幸福,对未来充满了憧憬。但他们没想到,一场悲剧从地下而来。
到了工地以后,张有昌热情地与其他同村工友打招呼,然后开始了一天的忙碌。上午,一个名叫张茂红的工友下井挖地基,无意中挖到一个金属物,亮晶晶的,只有几厘米长,看来没有什么用,直接就将这个金属物扔到了井外。此时的他根本不知道,这个可不是普通的金属物,而是钴 60co。在井边施工的张有昌,看到了从井下扔上来的这个东西,看着挺好玩的,顺手就将它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当时还以为捡到了什么宝物。
钴 60co带来的伤害。
钴 60co是放射性金属,放在张有昌口袋的那块钴 60co,如同恶魔一样,准备开始伤害人了。还不到中午,张有昌开始上吐下泻,肚子痛得他在地下打滚,非常难受。下午,他对家人说,自己还是肚子痛,而且心烦意乱。于是赶紧去了医院,检查后医生查不出原因,于是让张有昌留院观察。
由于妻子已经怀孕 5 个月,由张有昌的二哥来照顾他。此时躺在病床上的张有昌脸上呈现了明显的紫色,但医生还是查不出问题。接着,照顾张有昌的二哥也说自己肚子痛,频繁呕吐,心跳加快,有一些皮肤也变成了紫色。一看这种情况,医生怀疑他们患上了传染病,于是赶紧将他们进行隔离。可对他们兄弟俩连续监测了三天,却没有发现传染病的症状。最终联系了他们的家人,建议赶紧送去省医院。
接着,张有昌的父亲和岳父来了,背着张家兄弟,赶紧前往省医院诊治。到了医院以后,又是一系列的检查,但根本没有查出病因。岳父无意中在整理衣物时,突然听到金属落地,认为这是孩子的东西,赶紧捡了起来,再放入衣服中。最终,在省医院也查不出病因,两位家长只好让兄弟俩先回家。
惨案发生。
从张有昌捡到钴 60co开始, 14 天的时间,他就离开了这个世界。不久,当时在医院照顾张有昌的二哥也在痛苦的折磨中不幸去世。可是悲剧还没有结束。这时候,张有昌的父亲和妻子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为了找出原因,岳父决定带张芳去诊治。一个普通的家庭,碰上了一场神秘的疾病,人人自危。去北京的路上,张芳的病情开始恶化,当进入北京人民医院急诊科时,她的身体接近枯竭了。可是这样的新闻传出去了,原因还没有找到,但忻州的南关村已经被 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原本很热闹的村镇,很快就冷清下来。张家父子因接触了钴 60co,最终遭遇了不幸。
北京这边,国内顶尖专家汇集于此,他们来到孕妇张芳身边,为她会诊。一些专家还带来了专业设备为她检查。经过研究分析,最终推断出,张芳可能遇到了过量电离辐射照射,同时也推断了,张家父子三人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死。因为情况特殊,查出病因后,医院当即上报,国家相关领导要求尽快找到放射源。
寻找放射源。
接到中央指令后,大批专家团队赶往忻州和太原,选择那只丢失的钴 60co,但找了六次,都没有查出钴 60co去了哪里。关键的时候,山西一所医院的医生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说当时对张有昌进行检查时,看到他的口袋中有一个亮闪闪的金属物,如同圆柱体差不多。当时问患者,还要不要这个东西,张有昌最终摇头,表示不要了。专家一听,这个东西极有可能是钴 60co。于是调查医疗垃圾,可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始终没有发现钴 60co。后来有人找到了医院里的清洁工翟某某,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后,专家团队在路边找到了那只钴 60co。后来,钴 60co被装进铅罐,危机终于解除。
至于为什么钴 60co会被倒在路边,翟某说自己不想去垃圾处理站,所以就随便找了个路边倒了这些垃圾。而钴 60co所处的位置,正好是 旅游 景区,如果来晚了,那后果不堪设想。事后调查,这只钴 60co在张有昌的口袋一共待了 8 天。1994 年 7 月 30 日,忻州放射事故的后续调查终于结束,造成三人死亡,前后 141 人受伤。有 6 人被提起公诉,而那位贺某因为工作失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常本靖,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代表人:袁国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业委会诉称: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无锡市春江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无锡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江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聚江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春江花园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 2002年11月25日起至春江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合同成立后,物业公司安排被告无锡分公司具体对春江花园实施物业管理。2007年12月22日,原告业委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根据春江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自治决议,致函物业公司,明确不再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办理移交。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即派员与业委会正式办理移交,并签订了移交清单一份,明确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2 327 931.87元,其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结算的期间为2008年1月至6月。业委会经审查物业公司移交的资料发现,无锡分公司在2004年至 2007年间,收取了小区共有部分收入 5 967 370.31元未列入移交。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无锡分公司立即返还移交清单确认的2327931.87元中的2 273 872.32元(差额部分54 059.55元为双方协议订立后业委会认可应返还给物业公司部分),及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的70%即 4 177 159.22元,两项合计6 451 031.54元。
原告业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业委会备案证明及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业委会依法成立的事实。
2.2008年1月11日原告业委会和被告无锡分公司的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业委会与无锡分公司开会要求进行资料移交。
3.2008年6月23日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业委会的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协议商谈春江花园业主自治后双方的交接事宜。
4.通知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业委会向被告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春江花园业主大会决议实施业主自治,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和结算相关工人工资和日常费用的事实。
5.2008年6月29日的物资移交协议、2008年6月29日的资料移交协议、 2008年6月30日无锡春江花园对外合同修正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协议商定进行相关物资和材料的移交。
6.2008年6月29日,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无锡春江花园退盘人事关系处理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的事实。
7.2008年7月17日“关于无锡春江花园退盘移交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同意于2008年6月23日退出对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进行有关资料的移交。
8.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春江花园一期、二期结算款项移交清单”一份。证明双方就2008年间被告物业公司应移交给原告业委会的财物达成协议的事实。
9.2008年7月21日原告业委会致被告物业公司的书函。证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确认其经办人于2008年6月23日至 2008年7月17日期间,与业委会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事实。
10.2008年7月29日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业委会的回函,用以证明物业公司对双方签订的人事关系处理、资料移交、对外合同签订、物资移交四个方面的协议无异议,并要求在费用结算上双方应继续协商的事实。佐证2008年7月17日的移交清单并不是双方对所有事项的全部了结。
11.2005年至2007年被告无锡分公司制作的当年的收支情况表,以及2004年部分收退费日报表等,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入共计5 967 370.31元应当移交。
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辩称:2002年11月25日,物业公司与聚江公司协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由无锡分公司具体实施对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属实。在原告业委会成立后,双方已陆续办理了资料等的移交,并通过结算,于2008年7月 17日订立移交清单,该清单明确截止到 2008年6月30日,物业公司应结算给业委会的款项总额为2 327 931.87元。这是双方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总结算,是对应当移交给业委会所有资料和财产的一揽子处理方案。移交清单第十条也明确:“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依据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已经全部解决了所有争议,故现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双方协议的范围,其超出部分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协议,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当移交给业委会的款项总额为2 327 931.87元,扣除业委会诉讼请求中已认可给物业公司的54 059.55元,现已实际支付了1 857 995.72元,故尚需移交业委会415 876.6元。对该部分款项,同意及时移交。
退一步讲,即使移交清单未包括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益,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主要理由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该共有部分的收入应首先去除成本计算出收益,对该收益应当首先弥补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超出部分还应当保证物业公司8%的利润,在此之后如还存余额的,才能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享。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对春江花园的管理,本来就是微利,根本达不到8%的利润额,故对2004至2007年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管理所得,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已经不存在可分配利润。此外,因小区部分业主尚结欠2008年6月 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131万元,而业委会系全体业主的代表,故要求对该部分欠款行使抵销权,从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款项中扣除。
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聚江公司签订的春江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用以证明物业公司取得对春江花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资格。
2.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在2008年7月17日签订“物业公司春江花园一期、二期结算款项移交清单”后,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履行557 995.72元付款义务的事实。
3.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春江花园管理处经营情况表”,用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在春江花园的物业管理经营为微利经营,仅取得63 539.46元的利润,原告业委会的主张没有根据。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聚江公司协商签订春江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聚江公司开发的春江花园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范围为春江花园一、二、三期,占地面积为3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约定管理期间,物业公司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按建筑面积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对物业范围内的商铺、地下停车库、会所的物业成本不计入向业主所收取的物业费用中,须单列。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为2002年11月 25日(即合同签订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合同还约定有其他相关事项。合同成立后,物业公司指派其下属分支机构被告无锡分公司具体实施春江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春江花园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于2008年1月 2日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致函被告物业公司明确与其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在接函后15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并交接完毕。物业公司接函后即派其副总经理朱继丰,于2008年7月17日与业委会主任常本靖协商,并达成了移交协议性质的“移交清单”一份。该协议确认:物业公司截止 2008年6月30日,应当返还业委会预收的2008年7月1日后的物业管理费、保管的业主各类押金、2008年1月至6月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等合计2 327 931.87元。其中1 890 931.87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另437 000元于2009年4月 30日前付清。协议第十条还约定,“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该协议附有双方确认的“结算项目表”和“支付协议”各一份。其中“结算项目表”记载2008年收取的春江花园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为629 035元,2007年预收2008年共有部分停车费 160 180元。该部分停车费的70%归业委会管理,由物业公司将此款移交给业委会。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物业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主动履行了557 995.72元的付款义务。后经原告业委会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了物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合计物业公司实际支付了1 85799532元。
另查明:根据被告无锡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财务报表显示:无锡分公司对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实施管理的收入包括场地租赁费、停车管理费、会所收入三项,具体为:2005年度 1 415 112.82元,2006年度1 808 004.50元,2007年度2 144 933元,共有部分物业管理的支出为2005年度298 155.95元, 2006年度497 204.12元,2007年度 430 131.07元,收入和支出的差额为 4 142 559.18元。上述支出项目中,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停车管理费用、会所支出(包括泳池支出、维修支出、其他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物价调解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双方对财务报表确认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业委会和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所供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2008年7月17日双方移交协议是否已包含了所有结算事项,特别是是否包含2004年至 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的共有部分收益;二、2004年至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界定和分配问题;三、被告物业公司能否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行使抵销权。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移交协议所体现的内容。法院认为,2008年7月17日的移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对被告物业公司2008年度实施管理期间应当返还给原告业委会的款项以及在整个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代管的业主押金等事项和交付时间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协议记载,物业公司应当返还业委会的款项为 2 327 931.87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对2004年至2007年间,物业公司、被告无锡分公司实施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管理的收益没有具体记载,而该部分收益依据无锡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数目相当巨大。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将该协议第十条“双方约定,在各自管理期限内的应由各自承担的收入、支出由各自承担”解释为:通过签订该条款,双方就移交内容作出了一揽子解决,已经不存有其他纠葛,即使还有纠纷,双方也应各自承受,而不应向对方主张。而业委会则认为,该条款仅表明就清单列明的移交内容不再存在纠葛,并不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请求权。法院认为,双方的移交协议,明确移交的是2008年1-6月的共有部分收益,而协议第十条内容,也无法理解为业委会对 2008年前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应为一个不完全的移交协议,其没有将2004年至 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纳入其中。且依据无锡分公司的报表记载,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数目巨大,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其权限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在无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形下,其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对业主的重大权利作出放弃,即使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法院认为,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物业的收益,在上述移交协议中没有得到体现,该部分收益应当在物管企业和全体业主之间依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二,2004年至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谓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双方在本案审理中已经达成一致,即 2004年至2007年春江花园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以被告无锡分公司的报表为准。该双方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法院审查该部分报表,2005年至2007年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总收入为5 368 050.32元,期间的总支出为1 225 491.14元,故总收益为4 142 559.18元。原告业委会主张的 2004年的收益,因其提供的报表对该收益无法判断,双方对该年度共有部分的收益也无法统一,业委会作为主张权利方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因证据不足,法院对业委会主张的2004年度收益分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收益的分配,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讼收益之产生,一方面得益于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物管企业管理的物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对该部分的收益分配,全体业主和物管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本案中双方对该部分收益的分配没有合同根据,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故法院认为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业的管理收益。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物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其服务的对象为小区业主,而其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时业主并不给予报酬。如物管企业付出管理成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管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小区共有部分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全体业主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在收益分配上排除业主的权利,显而易见,这有悖法律原则。据此,在存有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收益的情形下,该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同时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综上,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并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精神。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即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法院认为本案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比例,确定为原告业委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较为合理。据此,业委会代表春江花园全体业主对4 142 559.18元的收益享有其中的2 899 791.43元。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款项,业委会不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款应用作小区的维修基金,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使用该款应按照业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对上述收益应当首先弥补物管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多余部分还应满足物管企业8%的利润,余额再行分配的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双方合意,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物业公司能否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行使抵销权的问题。物业公司提出有部分业主尚结欠 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131万元,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要进行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被告无锡分公司,而结欠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业委会系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将移交清单确认的款项(扣除54 059.55元)和 2005年至2007年间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 70%返还给原告业委会,即双方确认的 2 273 872.32元,以及应当返还给业主的共有部分收益2 899 791.43元,合计 5 173 663.75元。鉴于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1 857 995.72元,其仍应返还给业委会 3 315 668.03元。因被告无锡分公司系物业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合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具体实施了物业管理行为,故其应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返还之责。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1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业委会 3 315 668.03元。
二、驳回原告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太长,我这还有几百个,放不下这么多,需要来找我。
因为她们太关注某种事情了,失去了基本的平衡。
对某件事情过分的喜欢,会失去自我、家人、其他兴趣爱好的平衡。
一、粉色过分关注爱豆会失去自我。
觉得喜欢就要虔诚,把所有完美的喜欢都奉献给了粉丝,粉丝笑就是晴天,哭就是阴天。听不得一句别人说爱豆不好,爱豆喜欢的品牌就是美的,自己适不适合都要跟着买,爱豆说不好的人,自己也跟着讨厌。根本没有自己的判断在其中,时间长了,就是脑残已经形成了习惯,永远的跟风热。
而且因为粉丝是一个小团体,你稍微冷静别人就会孤立你,你就会觉得和爱豆更远了,所以必须和大家异样狂热。必须只爱爱豆不能想自己的喜怒哀乐,时间长了,想法自然极端。
二、过分关注爱豆会失去对家人的关注
有的人甚至因为追星借钱借贷款消费,伤心难过甚至轻生,因为他们已经不考虑自己的家人了。家里的人的钱她们会没有廉耻的就拿去挥霍,自己轻生也不考虑最关心自己的父母,看明星像亲人,看自己父母缺生厌。她们的爱已经畸形,其实骨子里是渴望爱的,但是有点跑偏。
三、没有其他良好的兴趣爱好了
粉丝天天追星,没有了时间学习、思考,其他的修身养性的良好兴趣爱好也没有时间培养,人会变得很单一,很无聊。如果停下来追星了,会觉得一点没有目标,只能漫天追着爱豆的消息行踪关注。这样空洞乏味的生活,当然只能走一条独木桥,遇到了生活中的困难,也没有人一起分析,会越来越极端。
不是所有粉丝都是那么极端的,但是喜爱过于狂热对于身心都不是好事儿。毕竟生活还需要继续,理性追星。
《出埃及记》主要就是讲有一些女人想谋杀自己丈夫的故事。
《出埃及记》百度网盘高清资源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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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d=7knb 提取码:7knb警察詹建业(任达华 饰)给一个在女厕偷窥的疑犯关炳文(张家辉 饰)录口供。关炳文不认罪,却说在厕所听到了有几个女人在商量用奇特药物杀死所有坏男人。建业虽然觉得无稽,但还是把口供记录下来。当天晚上,同僚告诉建业关炳文的口供不见了。当建业再次为关炳文录口供的时候,奇怪是他竟然承认自己在厕所偷窥,建业怀疑案件警察方子晴(邵美琪 饰)有关,决定追查下去。而方子晴则在女厕与建业的妻子(刘心悠 饰)见面,希望建业的妻子能阻止丈夫追查案件。
正当建业继续调查之际,接到了关炳文失踪的的消息,而关的前妻潘小源(温碧霞 饰)也在这个时候出现了。本来与妻子(刘心悠 饰)关系越来越僵持的建业,在安慰失去丈夫的潘小源时与之发生了关系。
当发现自己丈夫真的有外遇时,建业的妻子才显露了她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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