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赠予过户手续有哪些

商品房的赠予过户手续有哪些,第1张

法律分析: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姐姐和姐夫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姐妹关系证明》和妹妹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妹妹名下即可。 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1、姐姐、姐夫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妹妹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妹妹名下即可。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姐妹俩互换身份

先后领取结婚证

妹夫与姐姐领取了结婚证

姐夫与妹妹领取了结婚证

这种奇葩事儿

真能发生?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23日,杨某甲与唐某某登记结婚时,因年龄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姐姐杨某乙的身份证在民政局申请领取了结婚证(杨某乙与唐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协议领取了离婚证)。杨某甲与唐某某已共同生育两女。2006年8月7日,杨某甲姐姐杨某乙与贺某某登记结婚时,冒用杨某甲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照片是杨某乙与贺某某),杨某乙与贺某某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女。杨某甲与贺某某登记为夫妻后,对双方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杨某甲与贺某某离婚。

法槌定音

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杨某甲虽然与贺某某申请登记办理了结婚证,但从未共同生活,且各自另有婚姻和家庭生活,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故杨某甲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准许杨某甲与贺某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婚姻不可儿戏,一旦缔结,所产生的严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涉及到双方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因此一定要慎重!

小妹表示

结婚这件事儿

还是不要这么“玩”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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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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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周融媒 腾讯新闻

校正 | 树洞 审核 | 东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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