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详细回答如下:
以离婚的程序为依据,离婚可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第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
一、
变更更正姓名(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证明同一个人)
3、依据(具备其中两个证件即可):毕业证、准考证、驾驶证、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结婚证、退伍证、学籍卡、义务教育卡等证件,如果是冷僻字变更为普通字,不用依据。
4、在职干部、职工须单位出具证明、主管局核签二、
漏登、补登户口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补登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证明户口历来未迁外辖区),已婚女性除村居委会证明外,还要提供结婚证和丈夫的家庭户口簿3、在职干部、职工须单位证明、主管局核签3、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②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编码尾数表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三、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根据莆公通〔2005〕17号文件规定)
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村居委会证明3、依据(任意提供3件由公安机关认定):
⑴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⑵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保存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原始登记薄全本,该页核签并盖章(卫生院或卫生所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⑶原始出生证⑷学籍卡(经学校核签盖章)
⑸义务教育卡(经学校核签盖章)
⑹毕业证⑺居民身份证⑻身份证尾数码表(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⑼在职干部、职工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履历表、证明、主管局核签(入伍登记表复印件,核签并盖章)
⑽家庭原始户口薄⑾人口普查原始底稿(复印并核签)
⑿医院婴儿接生花名册(复印并核签)
⒀镇和街道计生办的计生花名册(复印并核签)
⒁骨龄鉴定四、
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号码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原居民身份证②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等簿册五、
变更更正民族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具备其中一件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上面写有民族的)
②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民族的证件等簿册③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④派出所户口底册复印件(经派出所核签盖章)
六、变更更正籍贯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籍贯的证件等簿册七、性别变更更正1、个人申请(本人基本情况、更正原因、理由和要求)
2、依据(任意提供2件由公安机关认定):已经使用过的上面写有该籍贯的证件等簿册,如:身份证、毕业证、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出生证、户口簿、户口底册等备注:所有项目的变更更正都必须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以前你没有登记过,现在要到公安局户口办查底稿有没有?如果没有底稿的话,那你开出生证明是比较麻烦的,一定要公安局,户口本当中有存根,以前是手写的,不像现在新生儿,都是电脑的,出生以后马上去医院,拿好父母亲的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小孩的出生的信息,就可以开小孩的出生证明。这是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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