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汉族的结婚风俗(求详解)

唐朝汉族的结婚风俗(求详解),第1张

一、娉财与婚姻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

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标榜汉族礼法文化正统的南朝,还是推行“以夏变夷”的北朝,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强化。熟悉儒家礼仪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这样的鲜卑朝廷里获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娉财。

唐律明确说有许婚之书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献里保留的婚书样本。大约男方先要通过媒人向女方提亲。即使是双方已经属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过媒人所送《通婚书》,女方家则有《答婚书》。通婚书样本的正文虽然完全是客套之辞,别纸却清楚地写下关于求婚与允婚的内容。

实际上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正式下通婚书之前,媒人大约已经往返穿梭于两家数遍。到递送婚书之时,只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就像即使双方父母已经商量好的婚事,还要请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显然都没有通婚书、定婚书,因而也没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传统“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即使传统礼仪,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徵)、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现存传世文献和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实际上实行的大约是在古礼的基础上,辅之以民间习俗,即所谓俗礼或者变礼者。而官府在认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会根据“六礼”的程式,也不会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看谁最先签定婚姻契约!

二、礼法与婚姻

《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

但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的问题,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此或以皇家特权乃至秉胡族血统者的积习来解释,姑且勿论,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例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琴台子》记载: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且里面记载的崔、李、赵都是著名山东士族,大约不可一概归之胡俗。这里也不存在所谓收继婚的问题。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德宗皇帝在准驸马居母丧期间,居然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而且,还透露出民间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见,这里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间所谓“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我们在文献上了解到的都是贵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农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仓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这并不是入赘,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结婚而已。敦煌《张敖书仪》对于婚事程序的记述,包括下婿等礼俗似乎是在女家举行婚礼的仪式,而另外一个吉凶书仪所记奠雁等仪节以及所谓幛车之类习俗则是适合在男家举行的婚礼。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谓“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谓“余之次子”),也护送新婚夫妇而归,从而使得新婚夫妇回家的仪式显得很隆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姻仪式中亲戚往还的礼节。

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但是唐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的少女的场合;还有一种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较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从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还比较长时间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以上这些种种不合乎礼法的婚姻礼俗,与其说是中古的一种变化,到不如说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礼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礼书上所描写的那么刻板,或者说,士族的礼法文化还没有像后来那么普及吧。

闽南人在婚嫁中的嫁妆品种繁多,丰富多彩,其中有吃的,有穿的,也有日常用的,也有祭拜祖先与神明的供品,这些嫁妆都有其特殊的寓意,令人称奇。而且还分为一担一担的好几担!第一担是装吃的礼品。在吃的嫁妆礼品中,礼数最重当数“轿前猪脚”,要前后两腿,重量十至二十斤,以显示礼品份量。其次是“四果”,即由米香糖、冬瓜条、冰糖、茶叶等组成,当地称为“四果甜”,有幸福甜蜜之意。另外还有农村自制的甜粿、发粿之类,称为“压房粿”,有建家立业、成立房头之意。以上这些东西要用两只竹篮装上,系上红布条或红纸条送到厅堂和新房祭拜,以求早生贵子。另外,还得准备肉、面、糯米甜饭、香烟、酒等食品。

  第二担是装衣服的皮箱。穿的东西会比较简单,除了新娘随身的衣服外,已不带很多的服装。但如果在凭票供应的年代,就有八套或十套的要求,当时有俗称:“尼龙袜要四双,四件衬衫的确良……”的唱词呢!可见当时棉布紧张时新娘对服装数量的要求。虽然对衣服的数量不大讲究,但也有部分人准备了古色古香的红袄、红裙、蓝布长衫、白黄身(白、黄布做成,男女各两套),以备以后父母做寿拜堂及百岁年老时用,以此来体现男女双方家庭厚道又有世家底。

  第三担在嫁妆的礼品中最含糊不得,它是准备祭拜祖先和神明的供品。大致有大红烛数对,香数把,鞭炮数串,红包数包(称为“房头礼”),还有年糕点心等祭品,所有供品数量都要二、四、十二等双数,以图吉利。然后放进两只做工考究的红篮里,当地称为“红盛”。在靠近客家人居住的乡镇,有送保家灯(煤油灯)到男方家的习俗,为添丁发财之意。用的东西最多,大到彩电冰箱、摩托车,小到针线盒,真是无所不有。较传统有“三盒”之称。即一要首饰盒,里面放着父母陪嫁的金银首饰细软等贵重物品,以示娘家富有;二要梳妆盒,里面有花枝、胭脂水粉、梳子、镜子、红丝带等八件东西,有父母惜女之意;三要针线盒,里面有剪刀、红尺子、针线等缝补裁剪要用的物品,有新娘手艺好,勤快之意。

  另外,女人洗澡用的桶(俗称“红脚桶”),枕头枕巾,毛巾牙刷,口杯茶具,脸盆等日常用品样样齐全,这就是闽南嫁妆的趣味性和它的特色所在,不过,时至今日,有不少的习俗已为现代的婚娶习惯所取代了。

山东日照地区的结婚习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亲礼:双方家长在确定婚姻关系后,会进行定亲礼,也就是确定婚期和彩礼事宜。

彩礼:新郎家会准备一定的彩礼给新娘家,彩礼的内容通常包括金银首饰、衣物、婚床、家具等物品。

婚车队:新娘在婚礼当天会坐着豪华婚车从家中出发,一路上会有一队车队陪同。

婚礼仪式:传统的婚礼仪式包括迎亲、拜堂、祭祖、交杯酒等环节。新郎新娘会穿上传统的婚服,进行拜堂和交换婚戒。

落户:结婚后,新婚夫妇会选择一个居住地,进行户口落户。

这只是一部分山东日照地区的结婚习俗,实际的习俗可能因家族传统和个人喜好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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