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第1张

核心内容:婚姻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且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四种情形的婚姻无效。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婚姻无效”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

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条文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最多18字)

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和民族健康,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法定结婚年龄

所谓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低于该年龄不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根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民族的特点一般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但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上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重婚都是明令禁止的,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如瑞士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已经有婚姻关系的婚姻无效。俄罗斯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菲律宾规定,重婚或多配偶的婚姻无效。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者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例如,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外国的法律也同样禁止近亲结婚。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罗斯、菲律宾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人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瑞士规定,配偶双方是被禁止结婚的血亲或者姻亲的婚姻无效。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或者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因此,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意大利、俄罗斯。俄罗斯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认定婚姻无效。意大利规定,违反未成年不得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无效婚姻。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与本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

 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大家都知道结婚之前是需要进行婚检的,婚检的项目是有很多的,而且结婚本来就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因为这是会影响一辈子,下面看看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

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1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有关精神病;

 3、指定传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一方,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2021年开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民法典》不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结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检一般在检查出得了传染疾病之后,通常是不可以结婚的,比如患有的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这些疾病通常会通过信用接触的方式进行传播,不能够正常的进行性生活,所以是不可以结婚的,只有在疾病恢复之后才可以结婚。在平时做婚检的时候还需要空腹不可以吃任何食物,这样才可以保证检查结果准确性。

 假如了解有关病历,发觉有比较严重的遗传疾病史,不提议完婚。假如开展感染九项产前筛查,发觉有HIV,梅毒,淋病等病症,不提议完婚。假如了解有关病历,发觉有血亲亲属关系,不提议完婚。假如有精类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等,不提议完婚。次之要做满身的全身体格检查,假如发觉某些重特大的癌证有关病症,提议彼此深思熟虑。

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2

 如果询问相关病史,发现有严重的遗传病史,不建议结婚。如果进行感染十项筛查,发现有艾滋,梅毒,淋病等疾病,不建议结婚。如果询问相关病史,发现有近亲血缘关系,不建议结婚。如果有精神疾病,比如说精神分裂,抑郁症,躁狂症等,不建议结婚。其次要做全身的体格检查,如果发现一些重大的癌症相关疾病,建议双方慎重考虑。

  一、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

 1、传染性疾病:其中如果有艾滋,梅毒,淋病等疾病是不建议结婚的。

 2、生殖器畸形:当然还有一种则是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不可能进行正常性生活,且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

 3、血缘关系:如果两个人有三代内的血亲关系,不论是直系还是旁系的,只要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的是禁止结婚的。

  二、哪些病婚前不能隐瞒

 1、患有性病的;

 2、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通常包含有:精神分裂症、狂躁的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疾病;

 3、患有重度的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是遗传性疾病,在办理结婚时仍没有治愈的;

 5、瘫痪

  三、女性婚检不合格有哪些

 女性婚检不及格的种类比较多,有暂缓结婚、有可以结婚禁止生育、有限制生育,另外还有不能结婚。其中暂缓结婚包含有女性患上各种传染性疾病,比如梅毒、尖锐湿疣等疾病。另外,在患有急性传染病的时候也暂时不能结婚。当有生殖道畸形,比如女性的子宫有畸形、子宫纵隔或者是单角子宫,都暂时不能结婚。限制生育的是染色体的疾病,由于传染给孩子,所以也是不能生育。以上健康科普知识仅供参考。

 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婚检多少钱一次吧?毕竟钱难挣,所以大家就很想了解清楚这些方面,也好做好预算之类的,其实这婚检一般也不花什么大钱,所以不要太过担心。结婚本来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为了保证婚后的生活质量,所以还是要进行婚检的。

婚检哪些病不能结婚3

  一、婚检查出哪些病不能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1、指定传染病

 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哪些亲属关系的人不能结婚呢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能容许的,也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往往会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这不仅仅是基于伦理道德上的要求,还是由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医学科学已经证明,受遗传基因的影响,近亲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后代的健康与发展会带去不可小觑的危害。

 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具体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具体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

这个想法并不奇怪,在家里像个小公主般,无忧无虑,不用为柴米油盐吃穿发愁,每天开心快乐的过着幸福的日子。有情天地,无情光阴,突然间长大了,要嫁人了,心里自然有些恐惧,不安,担忧还有对未来生活的渴望。我以前有个同事,刚参加工作就有人给她介绍对象,男孩比她大8岁,谈了半年多男孩就要求结婚。结婚前,她紧张,不安,甚至出去躲了半个月,她男朋友到处找不到她,急坏了。她躲在亲戚家,后来还是回来结婚了。

婚后,日子过得很好,她也开心,同事们偶尔调侃她:“结婚好不好,”她说:“好呀,”那你结婚前躲什么,她捂着嘴嘿嘿直乐:“那会害怕结婚后他对我不好,还担心婆媳关系不好处,还有许多说不清楚。”现在她生了双胞胎,每天幸福的脸色红润,冒着幸福的光泽。所以,姑娘,别担心,如果你男朋友值得你嫁,就干干脆脆把自己嫁了,做个幸福的新娘。不然你们谈了那么久,不是白白浪费大好时光吗?如果你不喜欢你男朋友,也不会到谈婚论嫁的地步。

到什么年龄做什么事,该结婚结婚,该嫁人嫁人,别做让自己后悔的事,回头年龄大了,后悔也来不及了。退一步说,如果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事情,有什么隔阂,让你不想嫁,还是和男朋友说清楚,别让人傻傻地还做梦等着做新郎呢,你这样做,又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实在不行,找朋友说说,和父母多商量,听听他们的意见,人多办法也多是不是。当然啦,你也可以说,我自己的事情,任性一次怎么了?是的,其他事情,可以任性,任性十次都没事,但这是婚姻大事,两个人一辈子的事,不能太任性。否则,痛苦的是自己的心,心疼会很疼的,是忘不掉的。最后再说一句,幸福是自己掌握的,希望你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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