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什么是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第1张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从罪刑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对于这一表述,有的学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并且积极侧面优于消极侧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思想基础①)是由刑法与民主的关系、刑法与自由的关系、刑法与秩序的关系决定的:是为了实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折射出当代中国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实现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障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仍然是以这一原则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的。鉴于当时实际情况,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比较少,而犯罪情况很复杂,可能出现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情况,因此,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原刑法在坚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原刑法对类推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也非常严格,批准的类推案件极少。1979年刑法实施十几年来,我们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适时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叫犯罪行为。

2、法律依据: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特征是指:

(1)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2) 举止性

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3) 自愿性

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4) 实行性

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贯穿全片的就是浪漫化犯罪外加邪恶化执法机构,文艺作品这样当然是可以的,从上季开始,这种倾向变得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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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原则是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2)确定犯罪性质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处之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惩处的刑法,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刑法》第三条规定可以诠释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现在很多对于刑法有所了解都知道,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公布,自2015年11月实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没有变,即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下就是给大家整理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的《刑法》规定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三大原则细述

罪行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基本含义: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以上就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信息。我们可能做常见听到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生活在这个环境下,就要对于法律有一定了解,知法懂法了,才能更好地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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