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你不要乱生气!嘻嘻!笑一笑!没有什么大不了!这是个好事呀!你为什么不感到高兴呀?
你笑一笑以后再好好的想一想,他爱你的时候他给你说了,你们的日子是幸福!可他不爱你的日子也给你说了,这样你就难受!这样不行!你应该谢谢他!不是说谢谢他不爱你!是谢谢他早点告诉你,他不爱你的消息!这个女人很好!如果他不爱你跟你结婚生孩子,他会幸福么?这样的不幸福的家你还要么? 所以。。。。。
笑一笑!
不是说分手是结束!分手时另的一个开始!
傻男孩!看看你的周围吧!说不定有人还偷偷的爱着你呢
嘻嘻!真心希望你找到自己的幸福!属于自己的幸福!还希望你天天开心!
最后一次笑一笑!哈哈哈哈哈哈哈!
已判刑
高某,男, 1990年出 生,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 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 ,暂住 上海市嘉定区园园栋室 。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4时许,高某为偿还赌债,独自至 嘉定区园村号 “云光香”葡萄园被害人 朱某甲 (65岁)办公室内向朱借钱,遭到拒绝后,高某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继续索要钱财,在 朱某甲 同意借款的数额未达预期后,其又使用办公室内的一根电热水壶的电源线勒住 朱某甲 脖颈,致 朱某甲 当场昏迷,随即使用办公桌上的车钥匙将 朱某甲 停于办公室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6万余元的牌号为 沪BM 黑色奔驰牌轿车劫走,后将该车驶至 江苏省太仓市路号 门口丢弃,
并将车钥匙丢弃在附近路边垃圾桶内。经鉴定,朱某甲被勒颈后出现颈部条状勒痕伴皮下淤血、双眼球结膜下出血、面部点状淤血、会厌舌面粘膜淤青等机械性窒息征象,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30日,高某在自杀未果后向太仓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赃车已缴获并发还,现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