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类区:由500元调整为600元;
三类区:由450元调整为5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63元调整为69元;
二类区:由57元调整为64元;
三类区:由51元调整为59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上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地 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50元
69元
600元
64元
550元
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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