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第1张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

      “借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彭法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代理派检察员任彦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19100元,除案发前已归还李某某276000元外其余款项用于赌博、还债等。2013年7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田某、蔡某某、吴某甲、宋某某、付某、胡某某、王某、张某、冉某、麻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蒋某、向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也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他,而非被罗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罗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钱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罗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为罗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某使用。罗某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罗某某,而非被罗某某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是在本案一审之前审判,因上诉人罗某某未参与该案审理,不能直接认定罗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故在李某某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以李某某被骗后主观上认为的“借贷”关系来表明赃款的去向并无不当。而本案一审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罗某某有立功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应予以维持。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天深夜,警察接到了一个紧急电话。另一边是一雄,语气非常慌张和紧急,他向警方表示,家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情况非常危险。警察立即去了受害者的家。

当警方赶到现场时,他们看到了一名双手沾满鲜血、几近精神崩溃的受惊的胡女士。室内的场面更让人震惊,一名男子倒在血盆大口中,身上有多处伤口,初看都是锐伤,已经没有呼吸。是受害者的兄弟打电话给警察寻求帮助。

搜查犯罪现场后,警察发现厨房的窗户半开着,窗台上有被践踏的痕迹。他们推断嫌疑犯是从窗户进入受害者的家并犯罪的。

胡平静下来后,她告诉警方,嫌疑人是从厨房窗户进入家中的,并持有一把刀。她和她丈夫正在休息时,嫌疑人突然闯进来。她试图阻止,但在争吵中,她划伤了手,被留在一边。随后,嫌疑人径直冲向她的丈夫郑,刺了他几刀,导致他死亡。

已故的郑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卡车司机,为什么嫌疑人会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他

原来,怀疑田家是胡在幼儿园的同事,胡美丽的外表吸引了田家,两人慢慢也熟悉了起来。虽然两人都已经结婚,胡茂恳并没有拒绝田先生的求婚。一阵来去之后,田某更没有了判断力。

他威胁说要见胡或者去她家找他。胡先生怕惹上麻烦,只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一次又一次,这种不正当的关系继续着田先生的威胁。

胡佳想不出比这更好的处理方式了——一方面要处理好与家人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要处理好与田先生的非法关系。

过了一段时间,田某愈演愈烈,与妻子离婚,胡也要求丈夫离婚,他可以将胡某完全拥有。但胡某却忽视了这一点,选择了冷遇,想要断绝两人之间的关系。

事发前,田某曾将自己与胡某的亲密照片发给郑某,但郑某解释说,她的丈夫原谅了她。田某看到这一情况,怒目而视,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是胡政的丈夫。

事发当天,他到胡某家附近偷看,看到胡某和妻子正躺在床上休息。这样亲密的举动深深地刺激了田先生。盛怒之下,他冲进胡家,残忍地杀死了郑。

警方从田先生的前妻那里得知,田先生在袭击发生后一直与他们保持联系,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一个山洞里。警方立即封锁了窑洞,并开始逐一搜查。嫌疑人田某的心理防线也在瓦解,最终走出山洞选择投降。

那时的田某,就像输得彻底的赌徒,眼睛早已没有光彩了。他曾经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一份稳定的工作,但他对胡歌的迷恋如此强烈,以至于破坏了别人的家,甚至触犯了法律。既然我们做了违法的事情,我们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田先生来说,他没有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为了放纵自己,破坏别人的家庭,伤害别人的生活。他的一切行为都是缺乏理智和对自己缺乏纪律的结果。在社会上,一个人应该遵守规则,包括道德和法律。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等待着爆炸并杀死其他人。

至于胡歌,她不懂得如何与同事相处,也不知道如何说“不”。半推半推与田某维持了不正当的关系,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尽管胡歌反复的忍耐一定是痛苦的,但她从一开始就选择了错误的方式。犹豫只会让田某心存希望,干脆拒绝尽快解决才是最好的办法。

派出所,一个电话打破了沉默。在匆忙报警后,警察意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挂了电话,并立即前往犯罪现场。

赶到现场,焦急地等待警察的到来,人是受害者的哥哥,和他站在旁边,一个几乎崩溃的女人,手剪很多血,眼睛呆滞的站在那里,看见警察来了,挣扎着呼救,情绪难以控制,通过一个不小的冲击。

那个女人是受害者的妻子,也是谋杀案的目击者。看到丈夫就在她眼前死去,她感到很震惊。

警察赶到现场,看到受害者躺在床上,浑身是血,没有生命的迹象。根据现场调查,警方在窗台上发现了践踏痕迹,在卧室的角落里发现了嫌疑人留下的眼镜。

当警方准备调查和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受害者的妻子胡某告诉警方,攻击者田某就住在附近。警方联系了田某的前妻,田某的前妻主动与警方联系,很快掌握了田某的行踪。警察跟踪他的一举一动。

田某在逃亡过程中,出于心理压力一直与妻子联系,妻子将配合警方希望他能尽快掉头。

警方迅速封锁了周围的地方,并对周围的山洞做了逐一调查,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田某和警方陷入僵局,田某的前妻也一直在配合警方劝说田某。最后,田某最后的心理防线被击溃,主动走出山洞面对现实,向警方自首。

胡某的丈夫是个普通的卡车司机,单纯善良从不招惹别人,那是什么样的情况让老实人郑某招惹致死呢田某被捕后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一说了出来。

胡婆婆和田婆婆都是幼儿园老师,在日常交流中,田婆婆对胡婆婆暗有感情,于是加了个好友。

在一次又一次的聊天中,田某向胡某表白,却让人没想到的是,胡某一直在钓他,既不拒绝也不接受,正是这一举动让她日后为丈夫杀人。

在一次又一次同意妥协之后,田加大了力度,要求胡出来见他,并威胁说如果她不来就回家找他。

随着感情的进一步发展,田干脆离婚,逼胡也离婚和他们的婚姻。胡某当即乱作一团,冷静下来后希望通过冷暴与田某断绝关系。

没想到的是,在交换的时候更疯狂的是田某,田某将自己与胡某的亲密照送丈夫郑某,这一举动让三人关系瞬间紧张起来。田在窗口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妻子接近的瞬间,愤怒的心翻过窗口用刀刺向郑大,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胡某从一开始就应该拒绝对方,有一个伴侣来切断一切可能的暧昧,这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从源头上看,死者的案件能不能多用一个“不公正”的词来形容

当丈夫看到妻子和另一个男人的亲密照片时,他被他的情人杀死,而他和他的妻子很亲密。这件事有多离谱一个死去的情妇或情人不应该死一个没有做错事的人,但事实是没有逻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anai/1171160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7
下一篇2023-12-0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