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广场小区地址:开发区开发区九瑞大道53号金晨大厦(移动通信大楼西侧)。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向阳闸转盘,向阳闸,向阳闸(天缘小区),天缘小区,浔阳区征费所,九江五金城,老马渡,浔阳区征费站,二亩地·汽车南站,二亩地)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BEC国际教育,英语国际,节奏时代音乐教育,睿智思维教育,绿泡泡创意美术教育,培英教育,e百分教育,天添教育(十里大道),博大教育,高斯教育)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6个,其中向阳街道西二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距离小区302米,九江都市丽人医院距离小区663米,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阳院区)距离小区873米,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距离小区996米,九江市中医医院(北院)距离小区1816米,九江开发区人民医院距离小区1914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大润发广场周边商业配套有:(良品铺子(九江十八店),精益眼镜(大润发店),大润发(九江店),一间花室,伶俐饰品店,宝岛眼镜(九江大润发店),交友渔具,联盛综合超市(老马渡店),维也纳超市(京九路店),小巴黎服装步行街)等。
更多:大润发广场小区详细信息
1、连天红饰品店
2、珠隆饰品店
3、平盈饰品店
4、鑫鸣轩饰品店
5、浪漫满屋饰品店
6、蔓朵饰品店
7、趣味馆饰品店
8、紫轩航饰品店
9、别样杂风饰品店
10、尚姿饰品店
11、晶石菩提饰品店
12、同春饰品店
13、聚艺阁饰品店
14、西域精品饰品店
15、皇家饰品店
16、天润饰品店
17、林子饰品店
18、一乐饰品店
19、小翁饰品店
20、前卫饰品店
21、华夏饰品店
22、菊源饰品店
23、伶俐饰品店
24、纷繁屋饰品店
25、麦壳饰品店
26、玉猫舍饰品店
27、恬馨饰品店
28、金友福饰品店
29、简爱饰品店
30、星原饰品店
31、翡翠楼饰品店
32、伊爱克斯饰品店
33、给力饰品店
34、润金饰品店
35、天宝楼饰品店
36、万家福饰品店
37、金奉祥饰品店
38、艺壶轩饰品店
39、戴比尔斯饰品店
40、路西仕饰品店
41、天山饰品店
42、石器天成饰品店
43、璐艺雅诗饰品店
44、秋林饰品店
45、都市经典饰品店
46、颐和饰品店
47、花芯族饰品店
48、尚美饰品店
49、鹊莎饰品店
50、宝格丽饰品店
51、尚瑛坊饰品店
52、尚屋饰品店
53、隆达饰品店
54、华丽发饰品店
55、三千饰品店
56、淘淘乐饰品店
57、阿旺曼隆饰品店
58、韩国女生饰品店
59、鸿瑞饰品店
60、百信饰品店
61、铂金饰品店
62、时尚精品饰品店
63、恒星世界饰品店
64、伊人饰品店
65、蒙奇奇饰品店
66、昊成饰品店
67、铭扬饰品店
68、海洋之心饰品店
69、旺财饰品店
店里上班!盘点东西少了,店里没权利让店员赔钱!而且工资一分也不能少!因为是雇佣关系,少东西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搞丢失的!店里有权处罚有过错员工!但和该给的工资没有关系!所以可以找法律援助起诉店主!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简单大气的饰品店取名如下:
1、鑫鸣轩饰品店
2、天宝楼饰品店
3、万如意饰品店
4、林子饰品店
5、中瑞饰品店
6、伶俐饰品店
7、皇家饰品店
8、玺缘饰品店
9、千禧福临饰品店
10、千颜饰品店
11、麦壳饰品店
12、卡卡饰品店
13、福之语饰品店
14、浪漫满屋饰品店
15、纷繁屋饰品店
16、钰福楼饰品店
17、同春饰品店
18、玉猫舍饰品店
19、伊爱克斯饰品店
20、连天红饰品店
21、别样杂风饰品店
22、福士饰品店
23、克拉海洋饰品店
24、泰丽雅饰品店
25、路西仕饰品店
26、戴比尔斯饰品店
27、珠隆饰品店
28、恬馨饰品店
29、雅度饰品店
30、金佳和饰品店
31、鑫鸣轩饰品店
32、晶石菩提饰品店
33、前卫饰品店
34、一乐饰品店
35、祥贵饰品店
36、福之语饰品店
37、金尚福饰品店
38、丽泽饰品店
39、小翁饰品店
40、钰福楼饰品店
41、蔓朵饰品店
42、雍和百年饰品店
43、亚太福饰品店
44、浪漫满屋饰品店
45、华夏饰品店
46、石器天成饰品店
47、简爱饰品店
48、聚艺阁饰品店
49、金奉祥饰品店
50、中瑞饰品店
工资换算成每天工资之后计算十天工资即可。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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